日常生活中,,一些人以公司的名義從事職務活動卻給其他人帶來損失的情況屢見不鮮,甚至出現(xiàn)一些人假借公司名義從事一些損人利己的行為,。在面臨這種情況時,,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對被侵權者造成的損失呢?對于責任的認定有什么依據(jù)呢,?今天我們通過一則證券公司員工以證券公司名義非法集資的案例,,來探討職務侵權責任的相關問題。 梁某熱衷于理財產(chǎn)品,、證券期貨產(chǎn)品投資,,并從中獲利頗豐。作為A證券公司的忠實顧客,,梁某與A證券公司的劉某,、李某相識。劉某系A證券公司某營業(yè)部總經(jīng)理,,李某系劉某團隊成員,。2013年6月7日,經(jīng)A證券公司員工李某介紹,,梁某在A證券公司營業(yè)部簽訂了《動遷安置房項目三期B款認購合同》,;此后于2013年6月9日將認購款匯入B投資中心賬戶。6月28日,,B投資中心向梁某出具《動遷房項目有限合伙份額認購書》,,確認份額為50萬元,份額存續(xù)期為1年,,起始時間為2013年6月7日,,溢價回購年利率為8.5%。2013年10月20日,,劉某,、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5年5月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梁某認為自己所簽訂的《認購合同》是基于對A證券公司的信任,,認為劉某、李某的行為是基于A證券公司的授權的職務行為,;A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自己的損失,。遂將A證券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劉某作為A公司高級經(jīng)理,對外以A公司名義,,在A公司營業(yè)場所進行違法營業(yè)活動,;梁某系基于A公司對劉某,、李某的工作任務產(chǎn)生的合理信賴才簽署的相關協(xié)議,應當視為A公司的侵權行為,。此外,,梁某自身未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梁某40萬元。在面臨職務侵權責任的相關認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造成的損害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執(zhí)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侵權責任,,即職務侵權責任。用人單位與工作人員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從事用人單位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領取報酬等法律關系,這是典型的勞動關系,。需要注意的是,,現(xiàn)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若雙方實際履行了相關的合同內(nèi)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也視為存在勞動關系,。工作人員的行為應當為職務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即工作人員在客觀上,、外形上從事規(guī)定工作內(nèi)容的行為或具備社會認可的職務行為的“外觀”。受害人的損失與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有因果關系,。即是由于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權利受損帶來的相關損失,。認定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為職務行為,,通??梢詮囊韵聨讉€方面考慮:職權內(nèi)容。即工作人員所作出的職務行為,,是基于其崗位,、職位所授予的職權內(nèi)容,。這種職權內(nèi)容可以體現(xiàn)為授權書、通知聲明,、崗位說明書等形式,。時間空間。即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時間,、空間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內(nèi),給他人造成其侵權行為實際為職務行為的“外觀假象”,。案例中,,李某、劉某的侵權行為實際就發(fā)生在A公司經(jīng)營場所內(nèi),,并在A公司的工作時間發(fā)生,。工作的名義。即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實施是以誰的名義,。如案例中,,李某、劉某的侵權行為實際就是以A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行為的目的,。即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是否是為了履行職務或以職務、工作為其行為目的,。這也是判斷侵權行為是否為職務行為的重要標準之一,。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若發(fā)生職務侵權行為,,則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賠償?shù)呢熑巍?/section>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用人單位與工作人員在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等形式中約定了雙方職務侵權責任的劃分,,以期避免職務侵權賠償。但是這種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在面臨第三人,、受害者的索賠時,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在承擔賠償責任后,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工作人員追償,。《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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