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因當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簽字,、蓋章和在簽字,、蓋章的合同上預留空白而引發(fā)糾紛的案件不計其數(shù)。僅最高人民法院近十年來受理這方面的申請再審案件就多起,。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裁判觀點基本是一致的,,即:將空白合同交給相對方的行為,可認定對相對方填寫后續(xù)內(nèi)容的授權,;將留有空白內(nèi)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對方的,,應視為對合同內(nèi)容的無限授權。 對此類案件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搜索以下案號的民事裁判文書:(2023)最高法民申1889號,、(2020)最高法民申5986號,、(2020)最高法民申5948號、(2020)最高法民申1111號,、(2018)最高法民申3112號,、(2015)民申字第1654號等。空白合同或合同預留空白雖然存在合同內(nèi)容缺失,但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在簽字,、蓋章時應視為將自己的民事權利授權于合同相對方,合同相對方有權在空白部分填寫相應內(nèi)容,,補缺完善合同條款,。由此,預先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的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在所難免了,。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某某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審申請人張某、陳某某因與被申請人中國某某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及一審被告楚雄某某新型耐磨鋼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張某某,、潘某某、張某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云民終1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張某、陳某某申請再審稱,,一,、為向案外人云南省楚雄市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以下簡稱某農(nóng)商行鹿城支行)借款1450萬元,某某公司請求張某,、陳某某提供擔保,,故張某、陳某某以自住房產(chǎn)為其中200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簽署了《共同還貸承諾書》與《保證承諾書》,。在張某、陳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某農(nóng)商行鹿城支行要求張某,、陳某某另外在空白的《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上簽字,且未將以上兩份格式合同文本返予張某,、陳某某,。即便認定《共同還貸承諾書》《保證承諾書》《保證合同》均是出于張某、陳某某真實意思表示且時間上存在先后順序,,在張某,、陳某某已明確表示只對200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的情況下,,某農(nóng)商行鹿城支行采用隱瞞的方式在空白格式《保證合同》上填寫擔保債權金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該《保證合同》對張某,、陳某某沒有約束力。二,、《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最終呈現(xiàn)的內(nèi)容并非張某,、陳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無效法律行為,?!豆餐€貸承諾書》與《保證承諾書》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意思是提供抵押擔保,,而非保證擔保,,且《保證承諾書》中張某、陳某某的身份也明確表述為“抵押人”,,不應割裂兩份承諾書關聯(lián)關系,。一、二審判決認定兩份文件為張某,、陳某某愿意共同還款和提供保證擔保的單方允諾系事實認定錯誤,。本案中某某公司主動舉示《共同還貸承諾書》作為主張還款責任的依據(jù)也意味著其接受了張某、陳某某共同還款的承諾,。三,、一,、二審判決遺漏了關鍵事實,,導致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和法律適用錯誤。(一)某農(nóng)商行鹿城支行并未將《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向張某,、陳某某披露,,張某、陳某某無從知曉擔保的主債權數(shù)額,;(二)一,、二審法院未查明某農(nóng)商行鹿城支行是否將《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提供給張某、陳某某的事實,;(三)一審判決遺漏了張某,、陳某某名下位于楚雄市××路××莊××小區(qū)××幢房產(chǎn)的抵押登記擔保債權金額,二審法院認識到該問題,,但仍未在二審判決中予以補正,。故張某、陳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某某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一、某農(nóng)商行鹿城支行于2017年10月31日向某某公司發(fā)放了1450萬元貸款,,某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經(jīng)某農(nóng)商行鹿城支行催要后仍未足額歸還借款本息,某某公司在受讓案涉?zhèn)鶛嗪笤谠颇辖?jīng)濟日報發(fā)布了債權轉(zhuǎn)讓公告,,一,、二審判決均不存在事實遺漏認定的情況。二,、《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物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是由于登記系統(tǒng)設置及登記規(guī)則造成,,應當依據(jù)《抵押合同》約定確定擔保范圍。三,、張某,、陳某某在《保證承諾書》中雖承諾對案涉?zhèn)鶆罩械?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但2017年10月27日張某,、陳某某又與某農(nóng)商行鹿城支行簽訂《保證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明確約定擔保的債權為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貸款人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張某、陳某某應全面履行義務,。張某,、陳某某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關于《保證合同》系格式合同,,是二人在缺乏法律意識沒有準確表達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對二人沒有約束力的主張不能成立。綜上,,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張某,、陳某某的再審申請,。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張某,、陳某某是否應對某某公司欠付某某公司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二是張某、陳某某提供的抵押房產(chǎn)所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如何認定,。一,、關于張某、陳某某是否應對某某公司欠付某某公司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張某,、陳某某主張其在簽訂案涉《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時,,前述合同系某農(nóng)商行鹿城支行提供的空白格式合同,缺失擔保的主債權金額,,故應認定為無效,,其真實意思系根據(jù)《共同還貸承諾書》《保證承諾書》為案涉?zhèn)鶆赵?00萬元范圍內(nèi)提供抵押擔保。首先,,張某,、陳某某并未舉示證據(jù)證明案涉《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在簽訂時系空白合同,應由張某,、陳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即便如張某,、陳某某所稱,,某農(nóng)商行鹿城支行存在使用空白格式《保證合同》且未告知二人主債權金額的情況,但張某,、陳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的行為屬于概括性授權,會產(chǎn)生授權另一方填補合同空白并接受該締約方式的法律效果,。再次,,張某、陳某某在《共同還貸承諾書》中作出的對某某公司借款1450萬元中的200萬元及相應費用共同還款的承諾,,性質(zhì)上構成債的加入,,與張某,、陳某某基于《保證合同》提供的保證擔保系不同的法律責任,,兩者并不存在排斥關系。最后,,張某,、陳某某簽訂的《保證承諾書》落款日期為2017年10月19日,《保證合同》的落款日期為2017年10月27日,,應當以債權人與保證人新的合意即《保證合同》確定保證責任的范圍,。因此,一,、二審法院認定張某,、陳某某應對某某公司欠付某某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符合本案證據(jù),并無不當,。二,、關于張某、陳某某提供的抵押房產(chǎn)所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如何認定的問題本案中,,張某(甲方)與某農(nóng)商行鹿城支行(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第一條約定:“1.1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依據(jù)其與楚雄某某新型耐磨鋼制造有限公司(下稱債務人)簽訂的下述1.1.1(下稱主合同)而享有的對債務人的債權:1.1.1借款合同(編號:0501011762171027510000005)”,、第二條約定:“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為實現(xiàn)債權和相關從權利而發(fā)生的費用……”抵押人張某,、抵押物共有人陳某某均已簽字并按捺手印,,因此,張某,、陳某某基于《抵押合同》的擔保范圍系某某公司欠付的全部款項,。而[云(2017)楚雄市不動產(chǎn)證明第0××6號]《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記載的擔保債權數(shù)額為200萬元,客觀上存在抵押登記記載擔保數(shù)額與當事人約定的擔保范圍不一致的情況,。但按照《抵押合同》約定確定擔保范圍為145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有關費用,,更加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另外,,如前述分析,,張某、陳某某應對某某公司欠付某某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認定案涉房產(chǎn)的抵押擔保范圍為145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有關費用,,并不會加重張某、陳某某的責任負擔,。故張某,、陳某某主張某某公司只對其抵押房產(chǎn)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200萬元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不能成立,。此外,書面合同以當事人簽字,、蓋章為生效要件,,締約方是否持有合同文本,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張某,、陳某某關于某農(nóng)商行鹿城支行簽署《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后未將合同文本返予二人的主張,,并不影響兩份合同效力以及二人的責任范圍,其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亦不能成立,。綜上,,張某、陳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一審:劉平 二審:周長材 三審:邢士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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