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配偶的擔保責任 2016年11月8日,,黃某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溫某借款2萬元,,并向溫某出具了借條一份,,約定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借期兩個月,。陳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并注明:如黃某到期未還,由本人陳某保證歸還,。借款到期后,,溫某經(jīng)多次催討無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1,、黃某立即歸還借款2萬元及相應利息;2、陳某及其配偶朱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提問:保證人的配偶朱某應否對擔保之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解答】陳某的配偶朱某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應根據(jù)擔保的具體性質、擔保是否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jīng)營需要,、以及朱某對該擔保是否知道并且認可等來綜合分析認定,,不應簡單地套用《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 一、陳某為黃某提供的擔保屬于一般保證 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并且在強制執(zhí)行其財產后,,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边@種擔保責任是一種代為補充履行的義務,本案的債務人是黃某,,陳某并非是直接的債務人,,陳某在本案中所承擔的是一種代為補充履行的義務。所以本案不應適用《解釋(二)》第24條的規(guī)定,。 二,、陳某擔保行為是個人行為 擔保合同是從合同,通常情況下具有無償性,,從擔保合同受益的屬于例外情形,,且應由債權人而非擔保人承擔證明擔保人從擔保合同中受益的舉證責任。溫某未能舉證證明陳某的擔保行為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jīng)營需要,,或者夫妻、家庭從該擔保行為中受益;且溫某也未能舉證證明朱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陳某的擔保行為,,并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為,。所以,,陳某的擔保行為不屬于家事代理,,而是屬于陳某的個人行為,朱某不承擔保證責任,。 三,、夫妻雙方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 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雙方均能夠以其獨立的人格從事與婚姻無關的活動,,夫妻一方對外擔保,,兩人的個人信用也不能劃等號,不能說認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認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說夫和妻的信用必然存在連帶關系。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夫或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另一方也要承擔擔保責任,。 四、強制朱某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無法律依據(jù)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边@說明,,陳某未經(jīng)朱某同意不能代表朱某作出重大財產負擔行為,否則,,一切后果應由其本人承擔,。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朱某無共同償還的法律責任,。朱某因未曾約定與丈夫陳某共擔該債務而無約定清償責任,。 綜上,本案中陳某的配偶朱某不應對其丈夫陳某的上述擔保之債承擔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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