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張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純屬冤假錯案及建議貴院對此案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我們受張某某的委托和廣東廣強律師事務(wù)所的指派,,并經(jīng)張某本人的同意,,在李四,、張某、王五等人涉嫌制造毒品犯罪一案中擔任張某偵查階段的辯護人,。此案系由某某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的,,且張某于2024年某月某日前后期間就被偵查機關(guān)監(jiān)視居住了,一直到2024年某月某日方被移送某某縣看守所羈押,,此案現(xiàn)已移送貴院審查逮捕中,。根據(jù)張某本人在會見中向辯護人反饋的情況,,根據(jù)我們所了解的情況,,經(jīng)嚴密法律論證之后,我們始終堅持:張某涉毒一案純屬徹徹底底的冤假錯案,。我們對此案堅持的核心無罪辯護理由包括:一,、李四、張某兩人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純屬冤假錯案,,而張某本人涉毒一案更是冤假錯案,,而此案根本就不存在李四、張某兩人共同制毒或預制毒品的犯罪事實,,而李四獨立實施的核心涉毒行為與張某無關(guān),,且客觀上完全獨立于張某涉案行為的客觀事實,以及張某涉案行為與李四涉案行為具有實質(zhì)性區(qū)別的客觀事實,,其兩人涉案行為對應(yīng)的主觀方面內(nèi)容完全不同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張某涉毒一案完全是冤假錯案,此案共同犯罪行為要件不符,、共同故意主觀要件不符,、案件定性錯誤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此案純屬冤假錯案,;二,、張某全部涉案行為均屬合法行為的客觀事實,本案單憑李四,、張某兩人從未共同實施過任何制造毒品之實行行為或共同預制毒品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其兩人也從未成功制造出、提煉出固態(tài)涉案毒品或涉案毒品中間體產(chǎn)品的客觀事實,,特別是李四本人也從未成功制造出,、提煉出涉案毒品的客觀事實,且其涉案行為仍處于實驗狀態(tài)或剛剛完成實驗預制行為之預備形態(tài)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李四涉案行為也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制造毒品或非法生產(chǎn),、買賣制毒物品的犯罪行為,此案情節(jié)嚴重之入罪要件不符的客觀事實,,這再度證實李四,、張某涉案行為均不構(gòu)成制造毒品罪或非法生產(chǎn),、買賣制毒物品罪,就足以證實張某涉毒一案純屬冤假錯案,;三,、張某涉毒一案因行為要件、主觀要件均不符的客觀事實,,張某客觀上被蒙騙,、利用,主觀上不明知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張某涉毒一案實屬冤假錯案,;四、從證據(jù)角度分析,,全案當中沒有任何查獲毒品實物的客觀事實,,關(guān)鍵物證缺失的客觀事實,在案證據(jù)鏈中斷的客觀事實,,張某在全案當中沒有聯(lián)系過任何某縣籍,、臺灣籍涉毒人員的客觀事實,特別是李四涉嫌曾四次實施交付制毒物品的犯罪過程中,,張某一直都不在現(xiàn)場且不具備作案時空條件的客觀事實,,以及此案沒有任何與張某涉嫌制造毒品之犯罪行為相關(guān)聯(lián)的信息流、資金流及物證流證據(jù)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張某涉毒一案純屬冤假錯案,;五、張某在過去數(shù)年內(nèi)一直存在較高合法收入的客觀事實,,一直在從事大型化工項目合法投產(chǎn)落地事宜的客觀事實,,可直接反證張某涉毒的犯罪事實明顯不成立,也直接證實認定張某涉毒的指控違背起碼的生活常識和經(jīng)驗法則,,這再度證實張某涉毒一案純屬冤假錯案,;六、李四,、張某涉毒一案的案件基本事實均沒有查明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張某涉毒一案是錯誤刑拘、錯誤監(jiān)視居住,、錯抓無辜者,、案外人的冤假錯案;七,、全案沒有張某涉毒書證及有罪證據(jù)鏈的客觀事實,,以及張某提供了諸多相反無罪書證、無罪線索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張某涉毒一案明顯是冤假錯案,;八,、本案單憑可能在案的李四、張某認罪口供,,無法論證出張某涉毒的有罪結(jié)論,,本案單憑張某涉毒證據(jù)鏈缺失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張某涉毒一案實屬冤假錯案,;九,、從法律適用角度分析,從張某是否具備作案時空條件角度分析,,從辦案程序角度分析,,從取證合法性角度分析,涉案民警辦案程序嚴重違法,,且涉嫌連續(xù)多次對張某本人進行刑訊逼供,、變相刑訊逼供及暴力取證的客觀事實,,不僅可證實張某涉毒一案是徹徹底底的冤假錯案,,還證實張某在此案當中明顯是主體不適格,純屬主觀上不明知,、無涉毒故意,,客觀上被蒙騙、利用的無辜者,、案外人,。據(jù)此,張某涉毒一案,,不管是從主體上是否適格角度分析,,不管是從客觀行為或主觀方面是否入罪要件角度分析,不管是從在案證據(jù)的合法性及證明力角度分析,,還是從犯罪形態(tài),、涉案行為情節(jié)嚴重程度角度分析,我們始終堅持張某涉毒一案純屬冤假錯案,。為此,,我們請求貴院依法對張某作出不予以批準逮捕的決定。具體論述如下:一,、李四,、張某兩人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純屬冤假錯案,而張某本人涉毒一案更是冤假錯案,,而此案根本就不存在李四,、張某兩人共同制毒或預制毒品的犯罪事實,而李四獨立實施的核心涉毒行為與張某無關(guān),,且客觀上完全獨立于張某涉案行為的客觀事實,,以及張某涉案行為與李四涉案行為具有實質(zhì)性區(qū)別的客觀事實,,其兩人涉案行為對應(yīng)的主觀方面內(nèi)容完全不同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張某涉毒一案完全是冤假錯案,,此案共同犯罪行為要件不符,、共同故意主觀要件不符、案件定性錯誤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此案純屬冤假錯案其一,,李四獨立實施收取十萬元或其他高額原料款的客觀事實,其獨立研發(fā)或預制涉案毒品中間體或成品毒品的客觀事實,,其獨立四次買賣制毒物品或化工原料的客觀事實,,其獨立持有少量涉案毒品樣品的客觀事實,以及其蓄意騙取張某替其購買涉案化工原料的客觀事實,,都充分證實李四實施的所謂涉毒犯罪行為是其個人所為,,且客觀上完全獨立于張某本人的涉案行為,這恰好反證此案不存在張某,、李四共同涉毒的犯罪事實,。其二,李四獨立收取10萬元或其他高額化工原料款,,親筆所寫所需化工原料清單,,且私自截流高額款項的客觀事實,且蓄意蒙騙,、利用張某幫助其購買涉案化工原料的客觀事實,,均可直接證實李四實施的核心涉毒行為獨立于張某本人,可直接證實此案不存在其兩人共同制毒或預制毒品的犯罪事實,。其三,,在訊問過程中,審訊張某的涉案民警已證實,,辦案機關(guān)也已查實,,李四在涉案實驗室內(nèi)獨立制造、提煉涉案毒品成品或涉案毒品中間體的涉案行為屬李四個人所為,,張某全程沒有參與其中,,此事實可直接證實此案不涉及李四、張某兩人共同制造毒品犯罪或預制毒品的問題,。其四,,王五等人委托李四購買涉案化工產(chǎn)品或制毒物品的行為,或者是委托李四研發(fā)涉案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因張某全程沒有參與其中,,因張某不認識王五等涉毒買家,因李四、王五之間的涉案行為僅僅其兩人之間,,而張某對此不知情,,更沒有參與其中的客觀事實,此事實再度證實本案不存在李四,、張某兩人共同生產(chǎn),、買賣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實,自然也不存在張某,、李四兩人涉嫌共同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實,,而涉案偵查人員認定案件基本事實錯誤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張某,、李四涉嫌共同制造毒品罪一案明顯是冤假錯案,,此案定性錯誤就是充分理由之一。其五,,王五等某縣籍涉毒人員,,或者是涉案的臺灣籍涉毒人員,其向李四支付了10萬元或其他高額毒資的犯罪事實,,是此案重要案件事實之一,,但張某對此不知情,更沒有參與其中的客觀事實,,特別是張某對李四從中獲利情況完全不知情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此案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本案單憑李四,、張某兩人沒有共同接收毒資,從未商議平均分配或者是按比例分配毒資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李四涉案行為是完全獨立于張某的涉案行為,,可直接證實此案不涉及共同犯意、共同故意的問題,,可直接證實此案張某,、李四兩人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因此,,不管此案最終如何定性,,均無法認定張某、李四涉案行為構(gòu)成共同犯罪,,核心理由是在全部任何可能涉毒的環(huán)節(jié)當中,,張某涉案行為與李四涉案行為均有實質(zhì)性區(qū)別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這這一點,。其六,,就現(xiàn)有證據(jù)而言,本案確實存在李四可能涉毒的情況,也確實存在李四從王五處收取大額款項的客觀事實,,但張某從未收取任何涉毒非法所得的客觀事實,,更不存在其從其他涉毒人員當中賺取涉毒暴利的客觀事實,特別是張某全部涉案行為具有合法目的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其涉案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的范疇,,進而導致此案根本就不存在張某、李四兩人涉嫌共同犯罪的情況,。其七,,根據(jù)張某家屬向我們反饋的情況,此案存在李四持有少量涉案毒品樣品的情況,,但張某對此完全不知情,,且一直到被抓歸案對此都完全不知情,這恰好反證李四存在蓄意對張某進行蒙騙,、利用的情況,,也再度證實李四涉案行為與張某涉案行為具有本質(zhì)上的區(qū)別。其八,,本案有充分證據(jù)可證實,,張某在本案全部涉毒犯罪行為當中,其主觀上是不明知的,,客觀上是被蒙騙的,,且從未主動實施過任何直接涉毒的犯罪行為,或者是主動實施過其他涉嫌犯罪的行為,,本案單憑此事實,,可直接證實張某涉案行為不屬于犯罪的范疇,更不屬于共同犯罪的范疇,。其九,,張某行為與李四涉案行為均有實質(zhì)性區(qū)別,且主觀方面完全沖突的客觀事實,,恰好證實其兩人涉案行為不屬于共同犯罪的范疇,。張某的全部涉案行為是對內(nèi),是完全基于研發(fā)新化工產(chǎn)品的,,是不對外的,,更不存在基于涉毒牟利而主動涉案的情況;而李四的行為是對外的,,且不屬于正常研發(fā)合法的新化工產(chǎn)品的范疇,,且具有對外屬性的,更是基于牟利目的,。更關(guān)鍵的是,,張某涉案行為不接觸普通個體的,而張某接觸的對象全部是有合法證照的化工企業(yè),且全部屬于大企業(yè)的范疇,,這恰好反證其兩人的主觀方面的內(nèi)容是完全不相同的,。當然,張某與李四之間的涉案行為屬于個體對個體,,但其兩人合作范疇僅僅限于研發(fā)化工產(chǎn)品的范疇,,而非生產(chǎn)領(lǐng)域的合作。這再度證實此案全部涉毒犯罪行為只能是李四的個人行為,,而非其兩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其十,綜合全部在案的證據(jù)和事實,,張某在此案當中一直忙于合法化工產(chǎn)品的研發(fā)及落地投產(chǎn)事項,,一直忙于合法地經(jīng)營企業(yè),且其全部涉案行為均存在合法目的,,且一直光明正大地進行而沒有任何反常行為的客觀事實,,恰好反證其本案不存在張某、李四涉嫌共同犯罪的情況,。因此,,本案單憑張某涉毒行為要件不符的客觀事實,單憑李四,、張某兩人共同犯罪行為要件,、主觀要件均不符的客觀事實,單憑張某存在被蒙騙,、利用的客觀事實,,單憑張某在全案當中沒有實施過任何直接涉毒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可直接證實張某涉毒一案明顯是冤假錯案,,張某,、李四兩人涉嫌共同制造毒品罪一案更是違背共同犯罪之基本構(gòu)成要件的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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