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閣 2023-10-19 07:23 發(fā)表于安徽案例1: 因偷稅坐牢,,應補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還要交嗎,? 內容概述:偷稅行為在行政法上主要有三種后果: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處罰款,。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除了坐牢,還可能要處罰金,。這里要注意,,刑法上的罰金與稅法上的罰款不是一回事,要注意區(qū)別,。 那么不得不提這5個事項的關鍵詞:坐牢、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罰金,。如果當事人因為偷稅而判刑坐牢了,,在偷稅坐牢后另外4項懲罰還要執(zhí)行嗎?可以豁免嗎,?本期針對這幾個關鍵詞來分析,。 我們先來看下國稅函〔2005〕813號規(guī)定,在這個文件中說,,對于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是要依法追征,追征到什么時候呢,?答案是一直到收繳入庫,,沒有期限,而且任何的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此豁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對于這種偷稅的,也說得非常清楚,,在執(zhí)行罰金之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可以說,在各種行政收款,、罰款,、罰金等名目中,凡是涉及由國家收錢的事項,,稅款都有優(yōu)先權,,都是擺在第一位,先要把稅款交了,,再來交其他的,。 就算是當事人被判坐牢了,那也不能豁免,,不存在通過坐牢來抵免應繳納的稅款,。 在刑事上判處了罰金之后,還沒交的稅務罰款,,就不用交了,,都被罰金吸收的,只需要執(zhí)行罰金,,交罰金就可以了,,在判處罰金之前已經繳納的稅務罰款,可以抵減罰金,。 對于這個規(guī)則,,實務中,有些地方是有爭議的,,也有些稅務機關在法院判處罰金后,,繼續(xù)向納稅人追繳稅務罰款,這個做法并不合法,,納稅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坐牢后,還要不要繳納滯納金,?首先要看是什么性質的滯納金,,這包括兩種,分別上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滯納金,。 對于稅款滯納金,,坐牢后還要不要交,這是有爭議的,。 一種觀點是坐牢了也要交,。因為稅款滯納金是依附在稅款上的,既然稅款要補繳,,且無限期追征,,那么稅款滯納金就要交。滯納金兼具利息和懲戒的雙重性質,而坐牢只是懲戒,,并不能代替利息,,所以坐牢也不能代替滯納金。 另一種觀點則是認為,,當事人已經被判坐牢了,,他已經沒有收入來源了,而稅款滯納金卻還要按照日萬分之五繼續(xù)滾動收取,,他上哪去賺錢來交滯納金呢,?這不合理。 目前,,因為沒有法律法規(guī)對此做出明確規(guī)定,,所以各地的處理并不一樣。從法理上分析,,第一種觀點更符合,,而從合理性上分析,第二種觀點更合理,。實務中,,有些地方采取的是折中辦法,就是由當事人申請減免滯納金,。 以上說的是稅款滯納金,,還有罰款滯納金,對于罰款滯納金則沒有那么多爭議,,如果法院已經判決,那么就不用交罰款滯納金了,。因為罰款都已經被罰金吸收了,,何況依附于罰款上的罰款滯納金。 這里插一句,,罰款滯納金是按照日萬分之三收取,,該滯納金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范,是一種強制行為,,且最高不能超過罰款本身金額,。而稅款滯納金,則是一種一般行政行為,,不是行政強制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范,而《稅收征收管理法》并未對稅款滯納金設限,,按日萬分之五收取,,可以超過稅款本身。 如果當事人既沒有了財產,還去坐牢了,,也沒有新的經濟收入來源,,沒法交罰金,怎么執(zhí)行,? 首先說,,坐牢并不能免罰金,這是兩個懲處方式,。其次,,坐牢期間沒有收入,那坐牢后,,賺錢了不就有收入可以交罰金了嘛,,而且罰金是可以分期交的。 總的來說,,坐牢不能免除補繳稅款的義務,,就算出獄了,沒有繳清的稅款仍然有義務補繳完畢,。稅務罰款則是被刑事上的罰金吸收,,判處罰金后,只需要執(zhí)行罰金,,不再執(zhí)行交納罰款,。而滯納金是否要繼續(xù)交,則是有爭議的,。而罰金則不是以當前的財產為限,,可以分期交,不因坐牢而免除,。 案例2: 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票后又將進項稅額轉出,,算偷稅嗎? 內容概述:今天要講兩個關鍵詞:偷稅,、進項稅額轉出,。所謂進項稅額轉出,顧名思義是就算抵扣了也得再返回來,。而關于偷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guī)定了偷稅的情形,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但是經過分析我們發(fā)現(xiàn),,要構成偷稅,,還必須有證據證明納稅人“主觀故意”。 本期這個案例有意思了,,是圍繞偷稅的另一個情況——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一方,,在某一天幡然醒悟,將這些虛開發(fā)票對應的進項稅額做了轉出,。既然轉出,,那相當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就沒有用來抵扣增值稅,這種情況下還構成偷稅嗎,?案例中的當事人歷經行政復議,、一審、二審,,最后的結果如何,? H省2*09年-2*10年查處了一起*公司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的大案,是當地當時查處的涉及面最廣,、虛開金額最大的案件,,主犯被判處無期徒刑,并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A公司是一家從案發(fā)企業(yè)購買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公司,,A公司于2*09年4月—7月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金額45.54萬元,,抵扣進項稅7.74萬元,。 經過當地稽查局的核查,A公司與*公司并沒有真實的業(yè)務交易,,A公司的法人代表在詢問筆錄中也承認,因為他聯(lián)系采購的貨物,,銷售方無法提供發(fā)票,,為了貪圖便宜,于是聯(lián)系了*公司購買了發(fā)票,,支付給*公司票面金額12%的稅款作為開票費用,,稽查局認定A公司取得*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為虛開發(fā)票。 由于*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從2*09年12月1日正式立案開始調查,,涉案人員均已經被公安機關控制,,在行業(yè)內也有一定的影響力,,尤其是一些曾經取得過*公司虛開專票的單位和個人,都已經聽到了風聲,。 稽查人員在2*10年2月聯(lián)系A公司對其取得的由*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進行調查時,,A公司的法人代表借口外出出差不在當地拖延時間,然后在申報期里,,將從*公司取得的發(fā)票對應的進項稅7.74萬元作了進項稅轉出處理,。 稽查局認為A公司在案發(fā)后將稅款轉出,雖然主動消除后果,,但是其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已經構成偷稅,因此對A公司按照偷稅進行處罰,,處偷稅金額1倍的罰款7.74萬元,,并加收滯納金0.93萬元。 A公司不服,,以進項稅已經轉出未造成稅款損失為由,,提出聽證,聽證會后,,維持稽查局的決定,,A公司提起行政復議,復議結果仍為維持原決定,,于是A公司提起了行政訴訟,。 A公司認為: 1. A公司已經自行轉出進項稅,并未造成少繳稅款,,不應認定為構成偷稅,; 2. 稽查局認定的違法事實前后矛盾,一方面認可納稅人轉出進項稅的行為而未要求補繳稅款,,另一方面又將轉出金額作為偷稅額進行處罰,。 稽查局認為: 偷稅應以已發(fā)生的違法行為認定,A公司雖然轉出稅款主動消除了違法后果,,但是偷稅行為已經發(fā)生并且也造成了當期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后果,,符合偷稅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偷稅并進行處罰,。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稽查局勝訴,,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庭審時,,稽查局提出,A公司所涉稅案是H省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的涉案企業(yè)之一,,個案的處罰直接影響案件整體處罰的一致性,,通過對該企業(yè)的處罰,,可以震懾其他涉案企業(yè),以維護行政執(zhí)法的嚴肅性,,確保整個案件的偵破,。 二審法院駁回A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A公司不服二審的行政裁決,,向高院申請再審,高院作出要求中院再審的裁定,,中院再審的過程中,,A公司注銷,訴訟終結,。 對于本案,,從稅務征管的角度來看,A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明顯有主觀故意的,,且用這些虛開的專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稅款,虛開發(fā)票和偷稅的行為都已經實施完成,。只是在事后,,開票的企業(yè)案件被查處,A公司才將涉案的發(fā)票做了進項稅轉出,。這種做法只不過是消除后果,,減輕危害而已,并不能影響其違法行為的成立,,所以仍然要對A公司以偷稅論處,。 一、進項稅額轉出如何申報,?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填寫說明第13至23b欄“進項稅額轉出額”各欄: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規(guī)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明細情況,。 二、什么情況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 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接受虛開發(fā)票已經是違法行為,雖然進行了進項稅額轉出,,但是其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已經構成偷稅,這里也就應證了開頭我們說的“主觀故意”行為,。所以在這里提醒小伙伴們,,依法誠信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切勿知法犯法,。 案例3: 偷稅必須有主觀故意,?舉證責任在誰?來看案例,! 內容概述:刑法上的逃稅罪,,必須要有主觀故意,這是非常明確的,,那稅法上的偷稅,,是不是也必須有主觀故意,?在稅收征管法及細則中規(guī)定了屬于偷稅罪的情形,但是沒有明確必須要有主觀故意,。而在實務中,,稅務機關對于這個問題也有不同的理解,故而極容易引發(fā)一些稅企爭議,。請看這則案例中,,法院對于這個問題是怎么說的。 2*13年11月,,根據舉報線索,,H市稽查局對A房地產公司進行了立案稽查。2*14年1月17日,,稽查局根據檢查結果做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在該決定書中,主要做出如下認定: 1. A公司存在19532.96萬元預收賬款未按規(guī)定足額申報繳納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2. A公司于2*11年5月取得的一塊土地使用權,,面積37402平方米,沒有申報繳納2*11年6月到2*12年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3. 認定A公司構成偷稅,,追繳稅金,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稽查局在后續(xù)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于A公司按偷稅進行處罰。 A公司不服稽查局的稅務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結果為維持原認定。之后A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均敗訴后,,A公司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該案件的爭議焦點比較多,,其中有一項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主觀故意是否是構成偷稅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A公司主張: 1. A公司并非偷稅,而是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納稅,,不應按偷稅追究責任,。 2. 主觀故意屬于偷稅的構成要件?!秶叶悇湛偩洲k公廳關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關涉稅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國稅辦函〔2007〕513號)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未具體規(guī)定納稅人自我糾正少繳稅行為的性質問題,,在處理此類情況時,仍應按《征管法》關于偷稅應當具備主觀故意、客觀手段和行為后果的規(guī)定進行是否偷稅的定性,。稅務機關在實施檢查前納稅人自我糾正屬補報補繳少繳的稅款,,不能證明納稅人存在偷稅的主觀故意,不應定性為偷稅,。 以上復函內容表明,偷稅的認定需要具備主觀故意要件,。 3.《征管法》第63條規(guī)定的四種偷稅行為,,均能夠預見其行為會導致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結果,,可以認定其心態(tài)上積極追求此結果的發(fā)生,,屬于故意為之。A公司作為房開企業(yè),,明確知曉必須向購房者提供購房款全款發(fā)票,,主觀上不可能產生偷稅故意。 4. 案涉購房按揭款均按規(guī)定入賬,,會計賬簿,、記賬憑證均如實記錄,部分沒有申報納稅是因為財務人員失誤導致未未及時開票造成的,,A公司發(fā)現(xiàn)后主動自查自糾,,立即補繳了稅款,這也反映出A公司少繳稅是過失而為,,不存在故意,、惡意。 稽查局主張: 《征管法》第63條規(guī)定的4種偷稅手段中,,其中一種為虛假申報,,本案A公司未如實申報,屬于虛假申報,。按照《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預收款收到時間即是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稅法并沒有強調偷稅的主觀故意,。(注:因該案例發(fā)生在2016年營改增之前,,故營業(yè)稅的相關政策仍適用) 省高院再審后認為: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檢查期間補正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19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稅案件復核意見的批復》(稅總函〔2016〕274號)等批復中均認為存在偷稅的主觀故意系認定偷稅的構成要件之一。故H市稽查局稱稅法并沒有強調偷稅主觀故意的意見,,與法不符,,不能成立。 2.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因此,稅務機關對于偷稅違法行為的認定、處理,,應當對當事人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主觀故意進行調查、認定,,并在行政訴訟中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3. 具體到本案中,H市稽查局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A公司存在未按規(guī)定按期足額申報繳納相關稅款的行為,,未能證明A公司該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不繳或少繳稅款,。 上述案件,歷經了一審二審和再審,,其中一審和二審都沒有對偷稅的主觀構成要件進行審查,,直到再審法院才對此審查,可以看出實務中,,對于偷稅是否需要具有主觀故意,,是存在比較大的分歧和爭議的。 不同法院對此問題看法理解不同,,不同稅務機關也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稅務機關在檢查時,很少會去審查偷稅的處理中納稅人的主觀故意狀態(tài),,這也是導致一些情況下,,稅務機關敗訴的原因。 另外,,稅務總局曾經做過3件批復,,直接或間接表達了偷稅違法是需要具有主觀故意的,這3個文件分別為: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檢查期間補正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196號) 2.《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關涉稅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國稅辦函〔2007〕513號,,“513號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稅案件復核意見的批復》(稅總函〔2016〕274號) 如果確定了偷稅違法行為需要以主觀故意為要件,,那么接著就會出現(xiàn)兩個問題要解決,其一:怎么證明主觀故意,,其二誰來證明主觀故意,。 對于第一個問題,主要還是用“主觀見諸于客觀”的思維來證明,,比如通過納稅人是不是如實向稅務機關披露過交易,、納稅人在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稅后采取的行動等。另外,,有些事實本身就構成主觀故意的證明,,比如陰陽合同。 對于第二個問題,,舉證責任在誰,?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上面案例中,,法院的觀點也是如此,,稅務機關應當證明納稅人有主觀故意,。不過這不是絕對的,,承擔舉證責任并不表明對主觀故意的絕對證成,,具體也需要到案件中單獨分析。 在稅收行政執(zhí)法及司法實踐中,,對于偷稅是否需要具有主觀故意的認定不一。我們認為,,主觀故意是偷稅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但提醒納稅人注意:雖然理論上偷稅主觀故意的舉證責任在稅務機關,但從降低稅務風險的角度出發(fā),納稅人要有意識地固定和留存相關材料以證明本身不具有偷稅的主觀故意,,包括內部外部的支持材料,、與稅務機關合理交流的資料等,同時也更要注意與稅務機關交流過程中的具體表述,。 案例4: 偷稅有4種情形,不在這列舉的4種情形內,,就不屬于偷稅,? 內容概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了什么是偷稅,這個條款并沒有“等”字,,且是正向列舉了偷稅的4種情形,,分別是: 1. 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2. 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 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4. 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如果納稅人認為自己沒有上面這4種情形,是不是就不會認定為偷稅了呢,?對于這個問題的答案,,不論是企業(yè)人員,還是稅務機關人員,,都需要弄明白,,通過這則案例為大家分析。 H市稽查局對A公司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后發(fā)現(xiàn)的異常情況,。A公司在甲銀行和乙銀行開設了3個銀行賬戶,A公司在甲銀行開設的是1個基本賬戶,,在銀行開設了2個一般賬戶,。 A公司將基本戶向稅務機關進行了報告,但是沒有將這2個一般戶向稅務報告,。A公司為這2個一般戶設立了2本內部賬,,用于記錄A公司與證券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資金往來情況。 稅務機關檢查后發(fā)現(xiàn),,A公司就上述經濟業(yè)務往來及資金情況并沒有匯總到該公司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財務報表中,,該公司的審計報告也沒有對這2個一般戶的經濟業(yè)務及資金往來情況進行披露。 截至稅務機關檢查結束,,A公司都一直沒有將上述賬戶記載的收入申報納稅,。對于這種情況,H市稽查局對A公司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其中,,對A公司的稅務處罰決定主要為:認定A公司2*05年通過設置“兩套賬”的手段,,隱匿收入,造成少繳稅款合計800余萬元,;2*06年少繳稅款700余萬元,。對A公司上述少繳稅款處3倍罰款合計4500余萬元。 A公司不服H市稽查局的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 A公司認為: 1. H市稽查局所依據的材料并不能證明A公司設立了“兩套賬”。所謂的“兩套賬”,,是指公司有一真一假兩套賬,,并用假的賬來欺騙稅務部門。A公司設立的2個一般戶賬簿,,其實際上就是登記臺賬,,并非另一套假賬。 2. A公司并不存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中列舉的偷稅情況,,因此本案不應適用關于偷稅的規(guī)定,。 3. H市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中對A公司處以的罰款達到4500余萬元,價值補繳的稅金1500余萬元,,合計超過了6000萬元,,已經遠遠大于A公司1年的收入,,并且A公司少繳稅款在情節(jié),、性質和社會危害性上均屬輕微,因此,,H市稽查局作出的性質處罰明顯不當,。 法院認為: 1. A公司未將在乙銀行開設的2個一般戶向稅務機關申報,該行為違反了《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 2. A公司通過乙銀行設立的2個一般戶,,與相關證券公司和其他公司從事證券交易和資金往來,且未將所取得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等匯總至向稅務機關提交的財務報表中,,也沒有將上述情況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更未將其所取得的收入,、所得等繳納稅款,,據此,H市稽查局認為A公司的行為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偷稅,,并作出行政處罰,,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3. A公司認為處罰過重的問題,,法院認為,,H市稽查局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分別作出補繳應納稅款的稅務行政處理決定與罰款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二者法律依據不同,,具體行政行為性質不同,,因此,A公司補繳稅款和繳納罰款的數額不能簡單相加,,A公司關于處罰不當的意見,,沒有合法依據。 以上案例中,,A公司認為自己公司并不是做了兩套賬來偷稅,,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中列舉的4種情形,所以認為稽查局認定A公司偷稅是不合法的,,但是法院認為A公司還是采取了隱匿收入的形式,,造成少繳納稅款,H市稽查局的認定和處罰都沒有問題,。 那么我們來討論下,,這種說法有沒有問題。 一,、《稅收征收管理法》對偷稅情形采取了正列舉方式,,不屬于列舉范圍的,并不應當認定為偷稅,。 查看該條款原文你會發(fā)現(xiàn),,條款表述方式是完全正列舉的方式,列舉了4種偷稅的手段,,所以在判斷納稅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偷稅時,,就需要按照正列舉的4種手段進行對照,符合情形之一的,,就屬于偷稅,,不符合的,就不能認定為偷稅,。 因為對于這種正列舉的立法條文適用,,一般來說,應該采取對列舉之外的情形一概排除的方式,,以體現(xiàn)違法行為法定和罪刑法定的原則,。 二、A公司為何仍然被認定為偷稅,? 上面說到了第六十三條是正列舉,,不屬于列舉的4種情形,就不能認定為偷稅,,那么A公司為何仍然被認定為偷稅呢,? 那是因為這4種情形,,其實容錯性還是很高的,且A公司只是采用的表面手段好像不符合這4種情形,,但是只要稍微往深一點探索,,你就會發(fā)現(xiàn),A公司的這種情形,,就與這4種情形中的“不列,、少列收入,導致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情形相符,。 但是實際經濟活動中,,可能真的會有不屬于這4種情形,但又缺少造成了少繳,、不繳稅款的結果,,這種情形就不能認定為偷稅。從這方面講,,條款的規(guī)定,,也要與時俱進。比如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自然人作為股權受讓方,,在支付股權轉讓款時代扣轉讓方的個人所得稅,但沒有向稅務機關解繳稅款,,該行為具有明顯采取隱瞞手段逃避繳納稅款的特征,,但是該行為卻難以與這4種情形對應,這就給稅務機關處理帶來了不小的麻煩,。 不過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修正案(七)》里,,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徹底解決,,也就是在刑法方面已經解決了,它將原先列舉式的立法方式改為抽象概括的方式,,改完后的描述是“以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就構成逃避繳納稅款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zhan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p> 綜上所述,,不繳或少繳稅款是認定偷稅違法行為的必備構成要件,應該按照實際上最終有無造成稅款不繳,、少繳這個結果來認定,。在這里小編也提醒廣大納稅人,依法納稅是每一位納稅人的法定義務,。 案例5: 公司已注銷,,卻被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偷稅,如何處理,? 內容概述:在公司注銷過程中,,逃避繳納稅款的情況十分常見。有些公司在存續(xù)期間通過偷稅漏稅手段來避免繳納稅款,,待公司注銷后,,欠稅行為才被發(fā)現(xiàn)。然而,,此時公司已經注銷,,法人資格也不存在,這使得解決問題的過程變得復雜,。 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是否能夠追繳欠繳的稅款,?應該向誰追繳?如何追繳,?這些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期案例揭示了這些問題。 A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甲某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設立時間為2*07年11月9日,并且在2*12年5月16日注銷,。 但是注銷后,,經過稅務機關核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2*09年1月1日至2*11年12月31日存在發(fā)票領購方與開票方不符的情形,,2*15年11月27日,,A公司收到了稽查局發(fā)來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因不合格發(fā)票罰款50萬元,,因少繳企業(yè)所得稅行為處一倍罰款180萬元,。 2*15年12月1日,甲某通過其個人賬戶繳納稅款180萬元,,12月2日,,又轉賬50萬元,業(yè)務分類注明紙質繳稅,。 甲某在《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上說明,,他自己是A公司的原法人代表,也是以他個人名義簽署和給付欠款,,并提起復議和行政訴訟,。 2*15年12月2日,稅務局收到了甲某提供的《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稅務局回應,,要求甲某確認,該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是甲某個人,,還是以A企業(yè)名義提出,,甲某確認是以個人名義申請,。2*15年12月28日,,稅務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的決定。 甲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在法律上,該行政行為與甲某沒有利害關系,,故駁回甲某的請求,。 甲某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xù)審理本案,。 二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甲某與行政處罰之間的利害關系未能被證明,甲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說明,,因此甲某不是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因此駁回上訴。 甲某向該市高院申請再審,,再審訴訟中,,甲某認為: 1. 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行為無效,因其對不存在的B公司作出的,。 2. 甲某有權提起訴訟,,因為其與本案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稽查局回應稱: 1. 甲某不是本案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也不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其以個人名義提起的行政訴訟主體不合格,因為其不具有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原告主體資格,。 2. 企業(yè)不能由于辦理了注銷手續(xù)而免除納稅義務,,該案件中,B公司取得應稅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再審法院認為: B公司注銷后,已失去作為責任承擔主體的法律地位,,甲某是本案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是已經注銷的A公司唯一股東,有權對處罰決定書提起訴訟,。 對于本案例,,有兩個關鍵問題: 一、A公司注銷后,,對A公司的處罰是否有效,? 公司注銷意味著公司主體的法人人格和公司生命體在法律上已經徹底消亡,公司注銷就如同自然人生命體在法律上死亡一樣,,其不再擁有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不能繼續(xù)享受相應的權利,也不再承擔任何的義務與責任,。 而對于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則是企業(yè)法人的法律關系,只能由企業(yè)法人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 本案例中,,A公司已經于2*12年5月16日完成注銷和清算流程,A公司在法律上的擬制人格,、終止權利,、義務就已經消滅,企業(yè)法人資格不再存在,,因此稅務機關不可以再把A公司的企業(yè)法人當作行政相對人,,對A公司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無效。 二,、A公司注銷后,,納稅義務如何處理? 答案是股東,。因為如果被查出有偷稅漏稅的情況,,企業(yè)仍然被注銷了,那么意味著企業(yè)股東存在“逃避債務”的濫用行為,,對此股東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向原股東追回原公司需繳納的稅款。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即使在公司注銷后,稅務機關仍然可以追繳欠繳的稅款,。在這種情況下,,應向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或投資者追繳稅款。如果他們沒有承擔相應的納稅責任,,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包括起訴和強制執(zhí)行。 案例6: 企業(yè)注銷后,,卻被查出偷稅,,會如何處罰? 內容概述:近年來,,企業(yè)注銷頻繁發(fā)生,,一些企業(yè)在注銷后仍然受到稅務機關的稽查。這可能會讓一些企業(yè)法人感到困惑,,因為他們認為企業(yè)注銷后就不再享有納稅主體資格,,法人責任也隨之消失。 事實果真如此嗎,?對于已注銷企業(yè),,如果被發(fā)現(xiàn)偷逃稅款,,會如何處罰,?通過這則案例來看,。 甲某是A公司的老板,也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于202*年10月8日通過簡易注銷工商登記,,完成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xù)。202*年1月12日到202*年5月31日,,稅務局對甲某經營的A公司201*年1月1日到202*年8月5日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發(fā)現(xiàn)如下情況: A公司在經營期間,通過與某農貿市場攤主簽訂租賃協(xié)議,,收取租賃費,,A公司對此租賃費按照其他綜合管理服務的業(yè)務類型,按3%的稅點申報增值稅,,經過審核發(fā)現(xiàn),,該業(yè)務的適用稅率是錯誤的,不應該是3%,,而應該是5%,。因為適用的稅率錯誤,A公司201*年取得的租賃費179.71萬元,,少申報和繳納稅款17.38萬元,。對于A公司的該項錯誤,稅務局認定構成偷稅,。 稅務局核查了注銷時A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全體投資承諾書》,,該材料中寫明“企業(yè)申請注銷登記前債權債務已經清算完結”和企業(yè)不存在欠繳稅款和偷稅行為,清算工作已經完結”等,。但是以上稅務局核查到的事實,,卻證明A公司存在欠繳稅款和偷稅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A公司的全體投資人,,應按照持股比例承擔民事責任。按照A公司的稅務登記信息,,甲某在公司的持股為80%,,那么甲某應該承擔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及滯納金的80%。于是稅務局向甲某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并告知甲某在收到決定書后的15日內將自己需要承擔的80%稅款和滯納金全部繳納到位,。 看完上面的案例,企業(yè)注銷后,,有兩個風險點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一是,,公司注銷了,,并不意味著稅務風險就消失了。千萬別以為公司注銷了,,曾經發(fā)生的事情就不用負責了,。尤其是稅務上的事項,因為公司在稅務注銷時,,稅務局會對公司的財報,、開票情況等進行調查,而且金三上線后,,稅務機關還會運用大數據系統(tǒng)對A公司進行一次風險掃描,,如果發(fā)現(xiàn)了重大問題,那么可能就直接就移交給稽查局了,。 同時,,就算注銷完成了,如果公司存在偷稅漏稅的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對于少繳納的稅款,依法可以無限期追征,。這也就意味著即便企業(yè)注銷了,,稅務的事情卻可能還沒有“注銷”。 二是,,股東承擔的風險變大,。企業(yè)注銷后,如果發(fā)現(xiàn)企業(yè)注銷前存在涉嫌偷稅的責任問題,,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高檢發(fā)釋字〔2002〕4號)的規(guī)定,,如果涉案的單位構成了犯罪,,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上面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到當企業(yè)注銷之后,,稅務機關會對企業(yè)進行一段時間的監(jiān)管。如果在該期間內發(fā)現(xiàn)企業(yè)存在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將會對企業(yè)進行相應的處罰,。這些處罰可能包括罰款、補繳稅款,、并可能還會對企業(yè)進行立案調查,。因此,作為企業(yè)方,,應該始終保持誠信經營,,規(guī)范稅務行為,,避免任何形式的偷稅行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7: 個人出租房屋未報稅,,是偷稅嗎?稅局發(fā)現(xiàn)了會怎么處理,? 內容概述:對于有閑置房屋的個人來說,,出租房屋可以收取租金,,增加自己的收入,,但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租房到底交不交稅。個人出租房屋,,按照正規(guī)的做法,,這種行為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僅要交增值稅,、房產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沒有去繳稅,,租戶也不要發(fā)票,那這種行為是不是偷稅呢,?稅務局發(fā)現(xiàn)了會怎么處理呢,?通過這個案例,我們一起來看看個人出租房屋未繳稅的相關風險,。 因為個人租戶的數量很大,,且大部分金額比較小,故而可能在實際中被稅務單獨檢查的概率也很小,。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個人租戶不會被檢查。 下面這個案例中,,當事人抱著僥幸心理,,收取大額租金卻不申報稅款,結果還是被稅務局發(fā)現(xiàn)并檢查共有543.37萬元房租收入沒有申報稅款,,核對的各項稅費的總金額為163.27萬元,。 自然人甲某、乙某從2001年5月到2012年9月期間,,將位于吉林省某市的四處門市房出租給自然人丙某,、丁某等人,,從事餐飲和洗浴服務經營,并收取了較高的租金,。 在出租期間,,甲某、乙某均未曾向稅務局申報繳納過稅款,。 2011年當地稅務局發(fā)現(xiàn)了甲某,、乙某的出租行為,,2012年稅務局對此進行稅務檢查,檢查后發(fā)現(xiàn): 1號門市房2001年5月至2003年3月,取得應稅收入15.54萬,,未申報繳稅,;2005年8月至2011年9月,,取得應稅收入140萬,,未申報繳稅; 2號門市房2005年至2008年取得應稅收入10.8萬元,,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取得應稅收入13.86萬元,未申報繳納稅款,; 3號門市房,,2005年3月至2012年9月,取得收入291.17萬元,,未申報繳納稅款,; 4號門市房,2005年10月至2011年9月取得應稅收入72萬元,,未申報繳納稅款,。 核定兩人的應稅收入合計為543.37萬元,對應的稅費總計為163.27萬元,。除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外,,處罰3倍罰款489.81萬元。 稅務局認為:甲某,、乙某出租房屋未繳稅款,,構成偷稅 甲某和乙某認為:其出租房屋未繳納稅款,應承擔行政責任,,但不構成偷稅,。 那么本案例中,有三個問題: 1.甲某和乙某出租房屋未繳納稅款,,構成偷稅嗎,? 2.對甲某和乙某處3倍罰款,合法嗎,? 3.稅務機關對甲某和乙某前10年的出租收入,,追征稅款,,合法嗎?稅法上對追征期是有年限規(guī)定的還是無限期的,? 一,、甲某和乙某出租房屋未繳納稅款,構成偷稅嗎,? 是否構成偷稅,,要看是不是符合稅法中關于偷稅的認定條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guī)定了構成偷稅的3種情形,,通過案例可以發(fā)現(xiàn),甲某和乙某,,并不符合其中的偽造賬簿,、記賬憑證,,也不存在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 那么只剩下最后一種情況,,那就是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的,。但是在案例中,稅務機關在此前也沒有通知甲某,、乙某申報稅款,,所以也不符合這個情形。 因此,,甲某和乙某的行為并不符合《稅收征管法》中關于偷稅的認定條件,,所以并不構成偷稅。 二,、對甲某和乙某處3倍罰款,,合法嗎? 答案是:合法 還是來看《稅收征管法》,,在第64條中規(guī)定,,納稅人不進行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追繳稅款,、滯納金外,可以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所以案例中,,甲某、乙某未進行申報,,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對其處少繳稅款3倍的罰款,,在規(guī)定范圍內,是合法的,。 三,、稅務機關對甲某和乙某前10年的出租收入,追征稅款,,合法嗎,?稅法上對追征期是有年限規(guī)定的還是無限期的? 本案例中,,還有一個細節(jié),,那就是稅務機關是在2011年才發(fā)現(xiàn)甲某和乙某的出租行為,而追征的補繳稅款期限最早到了2001年5月,,差不多追征期達到了10年,,那稅法對于追征期有限制嗎?稅務機關追征10年合法嗎,? 《稅收征管法》第52條中,,對此有規(guī)定,總結來說,,分3種情形: 1.稅務機關責任導致的納稅人少繳或者未繳稅款的,,追征期3年,且不得加收滯納金,; 2.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自己的責任,,追征期3年,特殊情況(指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情形)延長到5年,,加收滯納金,; 3.偷稅、抗稅,、騙稅的,,無追征期限制,可無限期追征,。 可以看到,,本案例中,甲某,、乙某并不屬于第3種情形的偷稅,、抗稅和騙稅,所以不適用無限期追征,,而是符合第2種情形,,特殊情況延期到5年,那么稅務局對甲某和乙某的追征期長達10年,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案例中,,稅務局檢查時間為2012年,那么按照5年的追征期,,稅務局能追征的稅款期間最遠能到2007年,,而不是到2001年。 個人出租房屋所涉及到的稅種較多,,不同情況下的稅額計算也不盡相同,,稅額標準也可能出現(xiàn)地方性差異。 綜上,,房屋出租方無論作為個人還是企業(yè)均應繳稅,,若不繳稅或被他人舉報未繳稅的,通常情況下稅務機關責令其納稅申報,,不申報的,,稅務機關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其限期繳納,仍不繳納的,,若符合立案標準,,則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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