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5年8月20日,被告某區(qū)政府作出新政復中(2015)1號《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將高某復議某市政府“征收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的行政復議予以中止審理,;2015年8月21日被告某區(qū)政府又作出《復函》,將三個行政復議案件予以合并審理,。原告高某據此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某區(qū)政府行政復議行為違法,,并判令政府按期作出復議決定。 【代理意見】(一)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復議機關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履行行政復議權以及原告起訴的中止審理,、合并審理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的行政案件,不是行政訴訟受理的范圍,。本案中止審理,、合并審理并不對其合法權益造成影響,行政復議處于正在審查行政行為的過程中,,也未作出行政決定,。 (二)某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程序合法,履行行政復議權適當,。答辯人履行《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復議職權,,程序合法。被答辯人向答辯人郵寄方式提出行政復議后,答辯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等規(guī)定,,履行了相關程序,。原告雖不認可被告向其送達的證據,但提供證據時,,向法庭提供了中止審理通知書,、復函,可證實被告向其送達的事實,。因此,,被告復議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提起行政復議案件基于同一事實,,復議申請事項相同,,申請人委托同一人代為辦理申請行政復議事項,被申請人均為某市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四條及時、便民的原則,,出于方便雙方當事人的目的,,在不違反行政復議立法的本意及行政復議法并無禁止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在合并審理不影響行政復議的審理及行政復議結果的情形下,,合并審理適當,。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規(guī)定,,答辯人行政復議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判決結果】法院裁定駁回原告高某的起訴,。 【裁判文書】法院認為,被告某區(qū)政府在行政復議程序中的中止審理和合并審理行為,,系行政復議程序的過程行為,,并非行政復議程序的終結,更非對行政復議申請事項的最終處理,,未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對高某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故高某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基于上述理由,,對于高某要求判令某某區(qū)政府按期作出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亦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限范圍。 【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的主要核心問題是,,行政復議機關能否中止審理,、合并審理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對中止審理有明文規(guī)定,,對合并審理在《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中并無明確規(guī)定,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行政復議機關為了便于案件統(tǒng)一性,,采取合并審理,本身并不侵害復議申請人的權益,,也是有利于案件的處理,,節(jié)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的費用和時間。 【結語和建議】法院最終采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駁回起訴,,即保障了行政機關正常履行職能,也避免了復議申請人通過利用法律救濟途徑主張權利的行為,。 相關法律知識: 委托律師打官司應注意哪些事項 (1)要審查資格 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沒有取得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zhí)業(yè),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yè)務,。因此,,當事人在請律師時,一定要審查律師的資格,,看其是否有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 (2)要了解機構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zhí)業(yè)機構。請律師要到律師事務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師所在的執(zhí)業(yè)機構,。因為律師法有規(guī)定,律師違法執(zhí)業(yè)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3)要簽訂協議 聘請律師要簽訂書面協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特別是對聘請律師費用更不要馬虎,,一定要言明打贏了官司和打輸了官司各是多少錢,一審費用和二審費用又分別是多少,,都要在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時要求出具收據。 (4)要授權明確 有的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雖也填寫了委托書,,但不明確授權范圍,。認為只要付錢給律師,一切都由律師來處理,。因此,,有的當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進展,,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權不明產生的法律后果,,授權人是要承擔責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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