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辭退員工,,那就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但是要理解其中內(nèi)涵: 首先,勞動合同法中的“不能勝任工作崗位”,,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實際操作過程中,,用人單位常常以“績效考核”是否達標作為判定員工是否屬于“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主要標準此種操作方式有時是違法的,。 究其原因并不是不能以績效考核不達標來證明“不勝任工作”,而是絕大多數(shù)公司的績效考核制度制定的不合理,,績效考核的評分標準和細則一定要事先告知我們才算數(shù),。 此外考核的內(nèi)容也不能過于主觀,全憑個別領導喜惡來做出的考核一定是不能證明“不勝任工作”的,,有可能被證明是無效的,。 此外,績效考核不達標和績效考核處于最后一名是兩回事,,只要有排名就一定會有最后一名,,因此考核不達標可以證明不勝任工作,但考核最后一名則未必,。 其次,,用人單位即便確認員工“無法勝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還需進行“培訓”或“調(diào)整工作崗位”,,若經(jīng)考核“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的辭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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