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強 與《金瓶梅》作者休戚相關(guān)的《金瓶梅》成書年代問題,一直是不解之謎,,是《金》學研究的一個熱點,。 在本世紀30年代前,人們一直以“嘉靖間大名士”說為依據(jù),,持《金瓶梅》成書“嘉靖說”,。從30年代初至今,《金瓶梅》成書“萬歷說”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注意,。 80年代后,,鄭振鐸、吳晗等提出的“萬歷說”①證據(jù)被一些研究者一一否定,。如鄭振懌先生提出的“前代騷人”之作《如意傳》,、《于湖記》之證,吳晗先生提出的“太仆寺馬價銀”,、“皇莊”,、“皇木”之證等,都被認為在嘉靖間或嘉靖前已經(jīng)存在,,不能作為“萬歷說”的證據(jù),。 后來,臺灣魏子云先生以“影射說”為依據(jù),,提出《金瓶梅》成書于萬歷后期說,,但由于過于牽強而受到質(zhì)疑。 于是,,在90年代,研究者們開始尋找更加扎實可靠的證據(jù),。劉輝先生從《金瓶梅》傳抄本追朔出“屠本浚退與金壇王宇泰”之證,,提出《金瓶梅》成書下限為萬歷二十年說②,,目前,這一觀點已基本定論,。雖有個別學者提出萬歷二十年尚未定稿論,,但并不妨礙這一下限的確定。 最近幾年,,《金瓶梅》成書的上限問題也日漸明確,,如香港梅節(jié)先生提出的“南河南徙”之證③,“徐陰陽的萬年歷”④之證等,,就是為尋找更加扎實可靠的證據(jù)而提出的新證,,是前所未有的新突破。 本文試對梅節(jié)先生提出的新證作辨析介紹,,并進一步提出濟州管屯“計地征銀”新證,,這些證據(jù)表明,《金瓶梅》成書的上限在萬歷五年之后,,至多不會早于隆慶末年,,《金瓶梅》成書年代只能在萬歷元年到萬歷二十元之間。 一,、“南河南徙”之證新解 《金瓶梅》第六十八回,,安忱奉敕治河,過清河拜訪西門慶,,有關(guān)河防的一段話,,提供了明代的一段史實。安忱道: 今又承命修理河道,,況此民窮財盡之時,,前者皇船載運化石,毀閘折壩,,所過倒懸,,公私困弊之極;而今瓜州,、南旺,、沽頭、魚臺,、徐沛,、呂梁、安陵,、濟寧,、宿遷、臨清,、新河一帶,,皆毀壞廢圮,,南河南徙,淤沙無水,,八府之民,,皆疲弊之甚,又兼賊盜梗阻,,財用匱乏,,大覃神輸鬼役之才,亦無如之何矣,。 梅節(jié)先生認為:“新河”的鑿成和“南河南徙”,,是明中葉以后河運史上的大事,《金瓶梅》提到這兩件事,,說明詞話的成書必在嘉靖以后,。但他在論證時對“南河南徙”解釋不夠確切,因 此被盧興基先生提出質(zhì)疑⑤,,盧氏認為,,“新河”是指嘉靖七年的新河;“南河南徙”是指嘉靖六年的“南徙”,,這是值得商榷的,,事實并非如此。 (一)“南河北徙”與“南河南徙” 為弄清“南河南徙”的時間,,首先要弄清“南河南徙”的概念,。 須知,黃河河決和改道,,都未必產(chǎn)生“河徙”,。河決與改道的原因有二,一為河道淤塞,,黃河因水流不通,,決而改道;一為淫雨,、河水沖擊,,水量增大,決而改道,。但不論是河決還是改道,,只要黃河通往漕渠的出口不變,就不能稱為“河徙”,。黃河北決,,不一定“北徙”;南決,也并不一定“南徙”,。同樣,,北部改道不一定“南徙”,,南部改道也不一定“北徙”,。 所謂河徙,在明代的山東及其兗州府,,主要是特指黃河與漕渠的關(guān)系,。作為轉(zhuǎn)運河,漕渠分為南河,、中河與北河,,而“兗州之為域,黃河帶其裔,,漕渠貫其中”,二者互相依存。古時,,黃河在淮泗下游入河,,自元至明濟州河與會通河開通,黃河入漕口不定,,時南時北,,對漕運造成危害,《兗州府志》編撰者曰:“兗當南北漕河之中,,上下數(shù)百里,,其為漕河利者,汶晃泗沂諸泉”,,“合流通運以濟轉(zhuǎn)輸,,是皆漕渠之命脈也”,“然不有以泄之,,則夏秋水漲而其勢必漫,,不有以受之,則冬春之水微而流必竭,,是故,,湖泊者,漕渠之所鐘,,轉(zhuǎn)輸之所賴也,。”但是,,黃河攔腰而入,,對漕渠與湖泊造成威脅,“河性無常,倏南倏比,。自濟以北,,決口雖塞,故道猶存,,故鄆,、定、陽,、壽之間,,無事之防不可馳也;自濟以南,,堤岸雖設(shè),,沖突甚危,敞曹,、單,、城武之間,有事之備不可忘也,?!雹抻纱丝芍S河與淮泗濟漕渠的關(guān)系是漕運的根本,,而“河徙”則與這一根本問題直接相關(guān),。 黃河的出口本在南河淮泗一帶,當這一出口由南向北轉(zhuǎn)移時,,則稱北徙或“南河北徙”,,由北向南轉(zhuǎn)移時,則稱“南徙”或“南河南徙”,。 明代編修于慎行在談到黃河故道時指出:“漢唐以來,,由大名而北,過郡之北境,,以入予海,;五代以后,由大名而東,,過郡之南境,,以入于淮,其常道也,?!痹谡劦近S河的變遷時,他以黃河入漕口為依據(jù),,對南河的南徙與北徙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論述,,他說: 夫河勢變遷,,不可膠柱談也。弘治七年,,沙灣既塞,,河益南徒,由清河口入漕,,十八年,,又北徒三百里,由宿遷小河口入,。正德三年,,又北徙三百里,至徐州小浮橋入,。其明年,又北徙,,由魚臺塌場口入,。嘉靖末午,又稍南徙,,至飛云橋入,,飛云橋決塞,新河既成,,又稍南徙,,至茶城口入。萬歷十六年,,茶城口淤,,又稍南徒,由內(nèi)華三閘入,。⑦ 這一段話不長,,但已將明萬歷十六年之前黃河南徙與北徙的情況論述的非常清楚。 由于盧興基先生沒有弄清“南徙”與“北徙”的確切含義,,因而也“產(chǎn)生了一系列混亂”,。如,他認為,,弘治中期后“開始了黃河的南徙”,,而實際上卻是“北徙三百里,由宿遷小河口入”,。再如,,他說:“此后,情況愈益嚴重”,,嘉靖六年后,,南徙益遠,“治河的重點也開始轉(zhuǎn)向淮安地區(qū)”,而實際情況怎樣呢,?據(jù)《充州府志》和《明史》可知,,正德三年,黃河北徙三百里,,到嘉靖五年,,北徙抵達昭陽湖,河水驟溢,,至沛縣廟道口截運河,,注雞鳴臺而入,這是宋元以來黃河第一次越過泗水進入昭陽湖,。嘉靖六年,,由于黃河與運河相交,“黃河水溢入漕渠,,沛北廟道口淤數(shù)十里”,,這仍舊是南河北徙的結(jié)果,怎么能說是“南徙”呢,?因為這次北徙,,“糧艘為阻,侍郎章拯不能治”,,故有尚書胡世寧之議,,請盛應(yīng)期治河??梢?,盛應(yīng)期治河并非因南河南徙,而是因南河北徙,。 至嘉靖八年,,黃河繼續(xù)北徙,沖擊魚臺,,“九年,,河決塌場口,沖谷亭”對漕運造成極大威脅,,二十六年,,仍“河決曹縣,東沖谷亭”,,三十六年,,“南決北徙”,“河決原武,,徑流山東,,沖陷曹縣城池,,溺死男婦數(shù)干余口,決開北大堤,,由城武,、金鄉(xiāng)入運?!敝钡郊尉杆氖哪觑w云之決,,黃河北徙才開始得到根本治理,一是在湖西高筑堤壩,,將黃河導向南流,,二是在湖東修挖新河漕渠,免于黃河沖擊,?!耙页笾螅由阅厢?,于是郡人得以全力并事于漕,,而負薪之役移入徐邳間矣?!?br> “自飛云之決,河益南徙,,而魚滕以北,,不知有河,此萬世一時也,?!敝链耍覀兛芍?,南河北徙至嘉靖末才結(jié)束,,南徙也至此開始,而決不在嘉靖七年,。這一點,,《兗州府志》論之甚詳,勿庸置疑,。 (二)“新河一帶”及其“毀閘折壩” 盧興基先生認為:“按《金瓶梅》的說法,,用“新河一帶”來表述的,只有嘉靖七年盛應(yīng)期開鑿的一條”,,《金瓶梅》舉到運河一線的許多城填閘口,,連南旺、沽頭也提及了,,卻沒有一處是屬于全長190余里的新河沿線的城鎮(zhèn),,如南陽,、魯橋、夏鎮(zhèn),、留城等,,因為它以'新河一帶’一筆帶過了?!彼€說:“新河一帶”的閘壩“皆毀壞廢圮”,,這是盛應(yīng)期所開新河“舊有工程長期廢棄擱置以后的現(xiàn)象?!?br> 盧氏的這一說法是自相矛盾的,。第一,既然盛應(yīng)期新河工程未完,,河未開通,,其閘壩從何而來?第二,,既然閘壩未建,,載運花石的“皇船”如何通過新河?又焉能“毀閘折壩”,、“所過倒懸”,?笫三,既然新河舊有工程“長期廢棄擱置”,,又怎么可能將廢棄擱置的閘壩毀壞歸罪于皇運呢,?難道《金瓶梅》作者是在無中生有,憑空捏造,? 查《充州府志》,,盧氏的說法顯然與事實不符。 《金瓶梅》中所提到的閘壩,,與運河閘壩的實際情況是完全一致的,。如沽頭,有沽頭上閘,,沽頭下閘,;呂粱,有呂粱洪石壩,、石堤,;濟寧,有漕河閘,、牛頭河閘,、濟河閘等13閘;南旺,,有南旺上下二閘,;臨清,,有荊門閘、廣濟閘等,。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徐沛和魚臺諸閘,。徐沛,原有南陽閘,,嘉靖四十五年后才建有夏鎮(zhèn)閘,、楊莊閘、朱梅閘,、利建閘等7閘,,又稱新河閘,《充州府志》有記:“新河閘四:曰夏鎮(zhèn)閘,、曰楊莊閘,、曰利建閘、曰朱梅閘,,皆屬沛縣,,俱嘉靖四十五年尚書朱公建?!濒~臺,,原有南陽閘,元代建,,到隆慶元年又建南陽壩,。《兗州府志》載:“……隆慶元年朱衡又建南陽壩,。” 《金瓶梅》所提到的“新河一帶”及其閘壩,,《兗州府志》也有詳細記載,。⑨隆慶元年后,新河鑿成,,新河包括兩段運河,,一段自南陽到留城,長141里,,一段自留城南至境山,,浚復(fù)舊河53里。同時,,筑馬家橋東堤50余里為障,,使黃河南趨秦溝,至冬,,飛云橋之流遂斷,,運道無阻,。運河的閘壩,據(jù)大學士徐階的《夏鎮(zhèn)新河記》碑文可知:“凡鑿新渠……建閘九,,減水閘十有六,,為月河于閘之旁者六,為壩十有三,,石壩一”,。⑩據(jù)《嶧縣志》卷十三載:“往歲新河之役,建閘筑壩,,歲費不下數(shù)千金……自嘉靖庚戌(即嘉靖二十九年)始有此役,,今(萬歷十一年)既罷,而餉銀猶歲征,?!?br> 由此可知,新河一帶的閘壩甚多,,不僅包括新河閘壩,,還包括徐沛、魚臺的一些閘壩,,因此,,《金瓶梅》作者才專門將“新河一帶”列為一條。 (三)“淤沙無水”,、“疲弊之極”及“賊盜梗阻” 如上所述,,新河建成后南河南徙。但是,,山東的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仍受黃河淤塞之害,這一點《明史·河渠志一》敘述比較詳細: (隆慶)三年七月決沛縣,,自考城,、虞城、曹,、單,、沛抵徐州俱受其害,茶城淤塞,,漕船阻邳州不能進,。已雖少通,而黃河水橫溢沛地,,秦溝,、濁河口淤沙旋疏旋空。 (隆慶)四年秋,,黃河暴至,,茶城復(fù)淤,,而山東沙、薛,、汶,、泗諸水驟溢,沖仲家淺運道,,由梁山出戚家港,,合于黃河。九月河復(fù)決邳州,,自睢寧白浪淺至宿遷小河口,,淤八十里,糧艘阻不進,。 時茶城至呂梁,,黃水為兩崖所束,不能下,,又不得決,,至五年四月,乃至靈璧,、雙溝而下,,北決三口,南決八口,,支流散溢,,大勢下睢寧出小河,而匙頭灣八十里正河悉淤,。⑾ 連續(xù)三年河流淤塞,,這種情況怎么能不使八府之民疲弊之極呢?上述情況,,在萬歷元年后雖仍有發(fā)生,,但卻不在八府,而在淮徐了,,如《嶧縣志》所載賈三近萬歷二年的奏疏,就是要求救濟淮徐的災(zāi)民的,,這篇奏疏還談到了這一地區(qū)發(fā)生的“賊盜梗阻”問題,,他說:“中間磁場、礦穴,,皆盜窟也,,瀕河愚氓,更感于福田利益之說,,崇尚白蓮,、無為諸教,,百十為群,男女雜處,,說法誦經(jīng),,夜聚曉散,無亂之形,,有亂之萌,。”⑿ 由上述情況可知,,《金瓶梅》所述“南河南徙,,淤沙無水,八府之民,,皆疲弊之甚,,又兼賊盜梗阻,財用匱乏”及新河一帶等與隆慶年間的歷史事實是完全一致的,,只能是隆慶年間的史實,。《金瓶梅》成書上限必在隆慶之后,。 二,、濟州管屯“計地征銀”新證 在《金瓶梅》第七十七回,吳大舅吳鎧靠西門慶保舉,,由宋喬年奏本,,為吳鎧千戶,升任指揮僉事,,任濟州管屯,。第七十八回,西門慶與吳鎧有一段對話: 飲酒之間,,西門慶便問:“大舅的公事都了畢停當了,?”吳大舅道:“蒙姐夫抬舉,年節(jié)任便到了,,上下人事倒也都周給的七八,。還有屯所里未曾到任。明日是個好日期,,衛(wèi)中開了印,,來家整理了些盒子,須得抬到屯所里到任,,行牌拘將那屯頭來參見,,分付分付。前官丁大人壞了事情,已是被巡撫侯爺參劾去了任,。如今我接管承行,,須得也要振刷在冊花戶,警勵屯頭,,務(wù)要把這舊管新增開報明白,,到明日秋糧夏稅,才好下屯征收,?!蔽鏖T慶道:“通共約有多少屯田?”吳大舅道:“……而今這濟州管內(nèi),,除了拋荒,、葦場、港隘,,通共二萬七千畝屯地,。每頃秋稅、夏稅,,只征收一兩八錢,,不上五百兩銀子。到年終才傾齊了,,往東平府交納,,轉(zhuǎn)行招商,以備軍糧馬草作用,?!薄徊m姐夫說,若會管此屯,,見一年也有百十兩銀子尋,。……” 這段話,,借宋罵明,,反映出明朝晚期吏治的腐敗。同時,,也為研究《金瓶梅》成書的上限提供了一條線索,。 濟州屬充州府,吳鎧所說的衛(wèi)中即濟寧衛(wèi),。據(jù)《充州府志·兵戎志》載:“濟寧衛(wèi),,在州治東南,屆山東都指揮使司,,永樂五年建,嘉靖二十五年指揮江川等捐俸重修,設(shè)指揮使一員,,指揮同知二員,,指揮僉事四員,經(jīng)歷一員,,五所正千戶九員,,副千戶十五員,百戶五十員,,所鎮(zhèn)撫五員,,春班京邊操軍四百零七員名,秋班京邊操官員六百三十九員名,,運糧官軍一千六百二員名,,運船一百三十五只,守城實操軍三百四十名,,屯軍四千七百八十八名,,屯地二千三百九四頃九十一商,坐落鄆城,、巨野,、金鄉(xiāng)、嘉祥四縣地,,每年征糧三干六十五石一斗有零,,每石折銀三錢,共銀九百一十九兩五錢有零,,官軍月糧支銷,。”⒁ 由濟寧衛(wèi)的設(shè)置和基本情況可知: 第一,、吳鎧所提到的濟寧衛(wèi)“屯所”,,即濟寧衛(wèi)下設(shè)的“五所”。所內(nèi)設(shè)“正千戶九員,、副千戶十五員,、百戶五十員,所鎮(zhèn)撫五員,?!眳擎z的身份是千戶,他“到屯所里到任”,,說明他只是分所中所管轄的一個千戶,,但他比一般千戶的身份要高,因為他是四名“指揮僉事”之一,。 第二,,吳鎧所管的“通共二萬七千畝屯地”與《充州府志》提到的“屯地二千三百九四頃九十一畝”是基本一致的,。據(jù)《明史》知:“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濟寧衛(wèi)的屯田可折算為239491畝,由9名千戶管轄,,則每一名應(yīng)管屯地26610畝,,約“二萬七干畝”?!督鹌棵贰穼懙氖羌s數(shù),。 第三,吳鎧所言:“每頃秋稅,、夏稅,,只征收一兩八錢,不上五百兩銀子”,,這與《兗州府志》所提到的“每年征糧三千六十五石一斗,,每石折銀三錢”雖有出入,但卻正反映了隨意加重農(nóng)民負擔的事實,。按《府志》規(guī)定折算,,每頃地只應(yīng)收1.5石糧,吳鎧只應(yīng)征收405石,,每石折銀3餞,,共折銀121.5兩,但他卻每頃征收1兩8錢,,將近500兩銀子,,增加了4倍多。這實質(zhì)上并非《金瓶梅》所寫與事實不符,,而是反映了地方官吏額外增加的苛捐雜稅之多,,因此,當西門慶問是否還有“羨馀之利”時,,吳大舅道“見一年也有百十兩銀子尋”,,其實,何止百十兩呢,! 第四,,計地折銀,這種辦法在山東直到隆慶元年尚未實行,。這一點,,隆慶元年戶部尚書葛守禮的《寬農(nóng)民以重根本疏》中有可靠的證據(jù),疏日:“近北直隸乃又仿而行之計地征銀,,農(nóng)民喪氣無計,,得脫田畝,,將來畿內(nèi)荒蕪必可立見。聞之此法又將侵淫及于山東,,夫山東地大半濱海,,咸堿沙薄,甚至不毛,,民已苦包糧,若再加之以差,,民不至盡逃,,地不至盡荒不已也。這說明,,在隆慶元年,,計地征銀之法還沒有“侵淫及于山東”。 第五,,計地征銀之法是何時在山東及充州府實行的呢,?這與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有關(guān)。張居正的“一條鞭法”又稱“條編法”,,據(jù)《明吏·食貨志二》記:“一條鞭法,,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于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并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于官,,故謂之一條鞭。立法頗為簡便,。嘉靖間,,數(shù)行數(shù)止,,至萬歷九年乃盡行之?!薄睹魇贰匪觥皵?shù)行數(shù)止”,,當指南方,山東在嘉靖間并未實行過,。據(jù)《嶧縣志·田賦》載:嘉靖間,,嶧縣農(nóng)民田賦并無銀兩,只是起運夏糧,、秋糧,、絹和馬草等實物。自萬歷五年后才開始計畝征銀,?!耙哉@圃為上,,每畝征銀一分,;坡熟地次之,每畝征銀七厘,;坡荒地又次之,,每畝征銀二厘五毫;蕩鹵荒地為下,,每畝征銀一厘一毫五絲,。”(15)照此推算,,《金瓶梅》中吳大舅所管的屯地,,基本屬于蕩鹵荒地,征收銀兩偏低,。嶧縣到“萬歷八年從新例,,丁地相兼”,實行一條編法征銀,。 第六,,張居正的一條鞭法,至今褒貶不已,,在當時就遭到了許多大臣的反對,。山東的賈三近、于慎行都是反對一條鞭法的,,因而受到了張居正的排擠,。賈三近于一條鞭法實行之際,萬歷九年請告家居,,他在當年撰修了縣志,,并批評一條鞭法,,他說:“昔人云:法在,天下能去其所以弊,,除其所以善,。則雖因今之法而余弊不能去,害不能除,。則雖百變其法而不足真,,至言哉?!庇谏餍性凇秲贾莞?戶役志》中也對一條鞭法加以痛斥,,他指出,由于實行一條鞭法而造成“農(nóng)病”,、“田病”、“下戶病”,、“去其門銀而以地銀易之,,則田家偏累而賈販握千金之資,此農(nóng)病而逐末者利也”,;下下丁戶“舊無門銀,,今丁銀既無差等,而又益以地銀,,是下戶病而中人以上利也,。”“至于東南沂,、費,、郯、滕,,皆荒棄不耕之地,,西南曹、單,、金城,,皆頻河被水之區(qū),當其受災(zāi),,一望無際,,顆粒不收,秋夏稅糧猶累,,里排包納,,若更加地差,則里排也不能支矣,,是成墾之田利而荒棄之田病也,?!币虼耍谏餍姓f:“或問條編照地之法,,仿于江南,,近日府境州邑有行之稱便者,他邑爭效焉,,而稽之輿論,,亦有以為不便?!雹?br> 《金瓶梅》作者的觀點與賈三近,、于慎行的觀點是一致的,他將屯田征銀寫入《金瓶梅》之中,,作為暴露西門慶之流貪贓柱法的一個重要方而,,揭露了貪官污吏們對百姓的盤剝,比之賈三近,、于慎行又更大膽,、更深刻、更詳盡具體,。 從上述情況看,,《金瓶梅》第七十七回成書時間當在萬歷五年甚至萬歷九年之條鞭法”又稱“條編法”,據(jù)《明吏·食貨志二》記:“一條鞭法,,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于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并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于官,故謂之一條鞭,。立法頗為簡便,。嘉靖間,數(shù)行數(shù)止,,至萬歷九年乃盡行之,。”《明史》所述“數(shù)行數(shù)止”,,當指南方,,山東在嘉靖間并未實行過。據(jù)《嶧縣志·田賦》載:嘉靖間,,嶧縣農(nóng)民田賦并無銀兩,,只是起運夏糧、秋糧,、絹和馬草等實物,。自萬歷五年后才開始計畝征銀?!耙哉?、園圃為上,每畝征銀一分,;坡熟地次之,每畝征銀七厘,;坡荒地又次之,,每畝征銀二厘五毫;蕩鹵荒地為下,,每畝征銀一厘一毫五絲,。”(15)照此推算,,《金瓶梅》中吳大舅所管的屯地,,基本屬于蕩鹵荒地,征收銀兩偏低,。嶧縣到“萬歷八年從新例,,丁地相兼”,實行一條編法征銀,。 第六,,張居正的一條鞭法,至今褒貶不已,,在當時就遭到了許多大臣的反對,。山東的賈三近、于慎行都是反對一條鞭法的,因而受到了張居正的排擠,。賈三近于一條鞭法實行之際,,萬歷九年請告家居,他在當年撰修了縣志,,并批評一條鞭法,,他說:“昔人云:法在,天下能去其所以弊,,除其所以善,。則雖因今之法而余弊不能去,害不能除,。則雖百變其法而不足真,,至言哉?!庇谏餍性凇秲贾莞?戶役志》中也對一條鞭法加以痛斥,,他指出,由于實行一條鞭法而造成“農(nóng)病”,、“田病”,、“下戶病”、“去其門銀而以地銀易之,,則田家偏累而賈販握千金之資,,此農(nóng)病而逐末者利也”;下下丁戶“舊無門銀,,今丁銀既無差等,,而又益以地銀,是下戶病而中人以上利也,?!薄爸劣跂|南沂、費,、郯,、滕,皆荒棄不耕之地,,西南曹,、單、金城,,皆頻河被水之區(qū),,當其受災(zāi),一望無際,,顆粒不收,,秋夏稅糧猶累,里排包納,若更加地差,,則里排也不能支矣,,是成墾之田利而荒棄之田病也?!币虼?,于慎行說:“或問條編照地之法,仿于江南,,近日府境州邑有行之稱便者,,他邑爭效焉,而稽之輿論,,亦有以為不便,。”⒃ 《金瓶梅》作者的觀點與賈三近,、于慎行的觀點是一致的,,他將屯田征銀寫入《金瓶梅》之中,作為暴露西門慶之流貪贓柱法的一個重要方而,,揭露了貪官污吏們對百姓的盤剝,,比之賈三近、于慎行又更大膽,、更深刻,、更詳盡具體。 從上述情況看,,《金瓶梅》第七十七回成書時間當在萬歷五年甚至萬歷九年之后,。 三、梅節(jié)的“徐陰陽萬年歷”之證 梅節(jié)先生1997年7月30日在大同笫三屆國際《金瓶梅》學術(shù)討論會上,,發(fā)表了《<金瓶梅>成書于萬歷的新材料》一文,為《金瓶梅》成書上限提供了新證,,由于論文打印時有修改,,存在質(zhì)量問題,至今未見有雜志發(fā)表,,難以見到,,故在此作簡單介紹。 梅節(jié)根據(jù)張培瑜編的《三千五百年歷日·天象》推算,,《金瓶梅》中的官哥,、李瓶兒和西門慶三大喪和八字都排在隆慶五、六年,。 官歌之死:八月二十三日,,月令丁酉、日干壬子,為隆慶五年,。 李瓶兒之死:九月十七日,,戊戌月,丙子日,,為隆慶五年,。 西門慶之死:正月二十一日,壬寅月,,戊寅日,,為隆莊六年。 喬大戶祭李瓶兒:九月庚申,,二十二日辛已,,為隆慶五年。 合衛(wèi)官祭李瓶兒:九月庚申,,二十五日甲申,,為隆慶五年。 應(yīng)伯爵祭西門慶:二月戊子,,為隆慶六年二月初一,;越初三日庚寅,為隆慶六年二月初三,。 另外,,官哥下葬為隆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丙辰;李瓶兒下葬為隆慶五年八月十二辛丑,;西門慶下葬為隆慶六年二月二十丁未,。 梅節(jié)先生指出:“橫跨二十多回,歷時五個多月的西門慶,、李瓶兒,、官哥之喪,時間整整齊齊排在隆慶五,、六年,,'嘉靖說’、'隆慶說’恐怕就不大好解釋了,?!督鹌棵吩~話》成書于萬歷,已勿庸置疑,。年代之爭可以結(jié)束了,。” 對梅節(jié)先生的說法,,筆者完全贊同,,結(jié)合“南河南徙”和“計畝征銀”之證來看:《金瓶梅》成書必在隆慶之后,,只能在萬歷初年到萬歷二十年這二十年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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