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李四于2015年九月入職某公司,,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給李四購買社會保險,。 2016年八月,,李四在上班路上遭遇車禍,受傷嚴重,,共花費十萬元治療費用,,事后,李四家人找公司辦理工傷認定,,但公司不予配合,,并聲稱,公司與理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不是公司員工,,他因此遭遇的車禍與公司無關,出于對李四的同情,,公司可給李四三千元慰問金,。 你是非常氣憤,因為十萬元治療費用,,大部分是向親朋好友借來的,,如果公司不認帳,他沒辦法償還這筆債務,,無奈之下,,李四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員提出仲裁。 請問:李四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事實勞動關系問題,。 我國《合同勞動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既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用工之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顯然,是否實際用工是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標準,,勞動合同只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外在反應,,即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就在雙方之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本案中,李四已實際為公司提供勞動,,雖然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給李四繳納社會保險,但雙方已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維權指南 在許多工傷案件中,,由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發(fā)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往往否認勞動者是自己的員工,,以達到逃避承擔工傷賠付的責任。 就勞動者而言,,在用人單位不與自己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當注意收集和保留相應的證據,如應有單位名稱的工作服,,門禁卡,,工資條,銀行流水等必要的時候,,需要拍攝照片或視頻,,以證明自己接受了用人單位的管理,并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 就用人單位而言,,不簽訂勞動合同會受到雙倍工資的懲罰,達到一定期限后,,將被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風險和責任都非常大,因此,,最穩(wěn)妥的辦法就是及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總體來講處于弱勢地位,與用人單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生活實踐中,,勞動者不懂勞動法,自身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又不知道如何用勞動法保護自己,。 具體維權實操,,請直接關注公號:守法用法李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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