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山東金號家紡集團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電商平臺拼多多上“大勇家居生活館”銷售假冒偽劣的金號毛巾,,隨即向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報案。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立案后,,迅速行動,,抓獲河北省秦皇島籍嫌疑人吳某某(“大勇家居生活館”店主)和河北省保定籍嫌疑人朱某某。自2019年7月至12月,,吳某某從朱某某處多次購進共計價值153963元的假冒金號牌毛巾,,銷售金額達22萬余元。另據(jù)查明,,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朱某某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積極退贓并繳納罰金,。被告人吳某某、朱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認罪認罰,,簽字具結,,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主動到案,,并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積極退贓并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遂依法對被告人吳某某,、朱某某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朱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吳某某違法所得69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朱某某違法所得125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1979年刑法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作專門規(guī)定,。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不斷發(fā)展,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情況日益突出,,嚴重損害了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權利,,大量偽、劣產品進入市場,,對合法經營者的正當競爭造成沖擊,,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加準確,、及時,、有效地打擊這種犯罪,,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作了專門規(guī)定,具體內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997年修訂刑法時將該規(guī)定的上述內容修改后納入刑法,,主要是將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違法所得”修改為“銷售金額”,,以進一步明確犯罪構成的數(shù)額界限,便于司法機關查處和認定犯罪事實,。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條作了修改,。為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違法犯罪成本,,進一步對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威懾,,根據(jù)各方面意見,2020年1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條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將定罪量刑標準由“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分別修改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將“銷售金額”修改為“違法所得”,主要是為了與本節(jié)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和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有關規(guī)定相一致,。增加“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主要是考慮到司法實踐中此類犯罪往往持續(xù)一定時間,商品銷售去向涉及的地方和人員可能比較廣,,要一一查清其所有的違法所得,,在有的案件中往往比較困難。另外,,有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行為人違法所得金額可能并不大,但可能具有長期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銷售金額很大,、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很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情節(jié),,也需要給予刑事處罰,。因此,對于通過對違法所得金額之外的,,其他有助于準確衡量和揭示犯罪行為危害性的情節(jié)的認定,,能夠更準確地做到罪責刑相適應,。二是加大了刑事打擊力度,提高了本罪的刑罰,,將第一檔刑罰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將最高刑罰由七年有期徒刑修改為十年有期徒刑,。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銷售,,從中牟取非法利益。行為人是否明知,,是本罪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適用本條規(guī)定時,必須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明知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如果行為人不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不構成本罪。我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1)根據(jù)行為人所銷售商品的來源、渠道,、本人的經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2)銷售商品進貨價格和質量明顯低于市場上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的進貨價格和質量,;(3)行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銷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根據(jù)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知”:(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2)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2.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這里的“銷售”應是廣義的,,包括批發(fā)、零售,、代售,、販賣等各個銷售環(huán)節(jié)?!凹倜白陨虡恕笔侵讣倜八艘呀涀粤说纳虡?。如果將還未有人注冊過的商標冒充已經注冊的商標在商品上使用,不構成本條規(guī)定的犯罪,,而是屬于違反注冊商標管理的行為,。3.違法所得必須達到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才構成犯罪,,這也是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這里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主要是指違法所得金額較大之外的情形,,其他如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銷售侵權商品持續(xù)時間長,、數(shù)量大,,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大,給消費者造成了人身,、財產等方面較大的損失等,。具體認定時,可以根據(jù)侵權行為持續(xù)的時間長短,、銷售能力和銷售規(guī)模的大小,、犯罪的組織化程度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入罪標準由“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修改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但由于新的入罪標準增加了“其他嚴重情節(jié)”作為兜底性規(guī)定,因此,,銷售金額本身的大小仍然應當屬于衡量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情節(jié)是否達到了嚴重的重要參照,。所以,此前司法解釋關于“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規(guī)定,,依然可以作為認定行為人犯罪行為情節(jié)嚴重程度的參考標準,。根據(jù)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以構成本罪。根據(jù)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的規(guī)定,,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或者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這與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七十條規(guī)定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一致的。本條對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犯罪,,規(guī)定了兩檔刑: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也需根據(jù)侵權行為持續(xù)的時間長短,、銷售能力和銷售規(guī)模的大小、犯罪的組織化程度,、違法所得的大小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根據(jù)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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