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小軍系浙江省龍游縣小南海鎮(zhèn)新山水村村民,其明知疫情期間不宜聚餐,,仍執(zhí)意于2020年2月11日中午宴請村外朋友,。同日下午3時許,王小軍送朋友出村后,,經(jīng)過新山水村檢疫卡點時,,借酒滋事,辱罵并隨意毆打夏歷柱,、傅麗珍,、徐建青、王國良等多名執(zhí)勤人員,,其中夏歷柱,、傅麗珍的傷勢達到輕微傷程度,致使卡點疫情檢疫工作無法正常開展,。案發(fā)后,,被告人王小軍被傳喚歸案,并在其屬幫助下賠償被害人夏歷柱,、傅麗珍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被告人王小軍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指控亦無異議。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小軍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小軍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提出抗訴,,該案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我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爆發(fā)期間,,為有效隔離潛在的感染源,,防止傳播范圍的擴大,行政機關迅速出臺管控措施,,各地村委會,、居委會響應上級要求,設置檢疫卡點并組織防疫人員對村(社區(qū))進出人員開展體溫監(jiān)測,、來往登記,、防疫宣傳等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但總有人漠視生命健康,、無視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各地陸續(xù)有在檢疫卡點尋釁滋事的案例發(fā)生,,而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表現(xiàn)形式中隨意毆打類型常見多發(fā),,對其正確界定至關重要。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這一規(guī)定中,,立法機關用列舉方式將尋釁滋事行為予以明確,,同時在該條總括性的規(guī)定中,立法機關將社會秩序確立為本罪的保護法益,,因此,,破壞社會秩序是本罪的本質特征。第一至第四項尋釁滋事行為中,,除了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等具體客體外,,都必須同時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性質,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為進一步明確尋釁滋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公布了《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痹摋l明確了尋釁滋事人的主觀動機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這些尋釁動機表現(xiàn)出了藐視或者挑戰(zhàn)社會正當秩序的心態(tài),。除此之外,《解釋》第一條還規(guī)定了借故生非型的尋釁滋事罪,,指出:“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引發(fā),,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毙袨槿嗽趯嵤め呑淌滦袨榍?,通常會為自己尋找各種理由作為實施犯的借口。因此,,即使事出有因,,但小題大做,借題發(fā)揮,,其所謂的原因無法被一般社會大眾所接受,,其行為又明顯超出了合理的糾紛解決方式,應當認定具有尋釁動機,。綜上,,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相統(tǒng)一的原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尋釁動機,行為客觀上是否破壞社會秩序,,是認定有關行為是否屬于尋釁滋事、是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其他犯罪的關鍵,。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的四項罪狀中,,隨意毆打他人在尋釁滋事刑事案件中占比較高,,成為司法實踐中區(qū)分尋釁滋事罪與非罪的關鍵,。首先,就毆打型尋釁滋事而言,毆打意味著對他人身體安全的侵犯,,本罪的法益當然包含個人的身體安全,。如何分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應當聯(lián)系“破壞社會秩序”的規(guī)定來考慮,,禁止“隨意毆打他人”的規(guī)定所欲保護的法益,應是社會一般交往中的個人的身體安全,,或者說是與公共秩序相關聯(lián)的個人的身體安全,。正因如此,行為人隨意毆打家庭成員的,,或者基于特殊原因毆打特定個人的,沒有侵犯該法益,,不可能成立尋釁滋事罪,。對于毆打他人的行為,筆者認為可以從四個方面考察是否屬于破壞秩序的毆打他人:(1)主觀動機,。行為人出于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尋釁動機而毆打他人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性質,。(2)毆打對象。一般來說,,對不特定的他人進行毆打,,往往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性質;另外,,若毆打正履行維護社會秩序職責的人員,,也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性質;(3)毆打地點,。一般來說,,在公共場所毆打,,即使毆打特定的對象也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性質,。其次,,對于“隨意”的理解,按照字面解釋即任由自己的意志,,隨心所欲,,一般意味著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毆打行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與動機,。“隨意”屬毆打型尋釁滋事罪的主觀因素,,體現(xiàn)了行為人主觀上的無目的性和任意性,。司法實踐中,“無事生非型”尋釁滋事已極為少見,,甚至從極端意義上講并不存在,,任何故意犯罪都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絕大部分行為人均是小題大做借題發(fā)揮,,也既是“借故生非型”尋釁滋事,。如何在該類型中評價是否屬于“隨意”,,筆者認為應基于客觀事實作出判斷,,案發(fā)原因、行為對象,、行為手段都是“隨意”的印證:(1)案發(fā)原因,。如行為人雖然僅毆打他人一次,,但毆打原因卻是被害人為其提供了善意的幫助,,那么該案發(fā)原因無法被一般人理解接受,應評價為“隨意”,。(2)行為對象,。如多人中僅一人對行為人不利,行為人卻毆打在場的其他多人,,該種任意牽連無辜對象的行為應評價為“隨意”,。(3)行為手段,。如行為人僅遭受極輕微的損失,卻采用顯著超限度的手段毆打他人,,該種明顯超出合理限度的行為應評價為“隨意”。具體到本案,,首先,,王小軍毆打他人發(fā)生在檢疫卡點這一公共場所,其毆打的是多名不特定的執(zhí)勤人員(村干部與志愿者),,且上述執(zhí)勤人員正在履行防疫職責,故王小軍的毆打行為顯然擾亂了卡點的正常運轉,,破壞了社會秩序。其次,,本案案發(fā)原因是王小軍不滿其中一名執(zhí)勤人員對其疫情期間盡量不要聚餐的勸解,,該勸解本屬善意,,卻遭來毆打,王小軍的毆打原因顯然無法被一般人所理解接受,。與此同時,,王小軍的毆打對象并不限于對其勸解的執(zhí)勤人員,而是牽連到在場所有的執(zhí)勤人員,,并且毆打程度激烈,其打擊范圍,、手段,、程度均印證了其隨意性,,從而反映其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的尋釁動機,故其行為符合隨意毆打他人型尋釁滋事的特征,。就本類型犯罪而言,“情節(jié)惡劣”是區(qū)分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與一般滋事行為的關鍵,,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為除了危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穩(wěn)定,因而需從多個方面進行判斷,,即傷害程度,、毆打次數(shù)、毆打對象,、滋事行為實施的場所,、行為手段以及造成的嚴重后果,這些因素對情節(jié)是否惡劣的認定均很大影響,。因此,,《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該規(guī)定中的前五項均有明確的標準,,而第六項”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較為模糊,在實踐中難以把握,。為準確理解該項,,《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在車站,、碼頭,、機場、醫(yī)院,、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jù)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的人數(shù),、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雖然該規(guī)定是針對尋釁滋事罪中第四種型即起哄鬧事型設定,,但在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中對于“情節(jié)惡劣”的評判中有該標準,,故適用該第五條也是應有之義。根據(jù)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解釋,,公共場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對公眾開放,,供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具體到本案中,案發(fā)地點為檢疫卡點,,顯然屬于公共場所且并非普通的公共場所,。此次新冠肺炎的突發(fā)性與廣泛性導致疫情防控工作勢非常嚴峻,涉案檢疫卡點為疫情期間龍游縣小南海鎮(zhèn)新山水村唯一卡點,,所有村民出入均需經(jīng)過此處,。村干部及志愿者作為執(zhí)勤人員夜以繼日在卡點承擔體溫測量、來往登記,、疫情宣傳等重要工作,,該卡點是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保障,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卡點防控工作以及防疫人員人身安全的重要不言而喻,。王小軍酒后在途經(jīng)檢疫卡點時對執(zhí)勤人員的善意勸解不滿,借故執(zhí)勤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大聲辱罵,、隨意毆打在場多名執(zhí)勤人員并致其中二人輕微傷,期間大量村民長時間聚集圍觀議論,,秩序十分混亂,,影響范圍廣,嚴重干擾卡點情防控工作,。因此,,綜合考慮檢疫卡點的性質、重要程度以及受影響的人數(shù),、范圖等因素,,王小軍的尋釁滋事行為符合《解釋》第二條中的第(一)項與(六)項,屬于“情節(jié)惡劣”,。綜合全案,,被告人在檢疫卡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具體量刑上,,因本案系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犯罪,,予以從重處罰,;但鑒于王小軍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予以從輕處罰,;故龍游縣人民法院在疫情間利用遠程視頻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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