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Lawping總結后,,記住這三條就可以了: 1,、年終獎金額大于66萬以上稅負會高于45%,因此,,大于66萬的年終獎部分并入發(fā)放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即可,。 2、避免多發(fā)一元的稅負陷阱和獲得最高稅后收入的方式是用excel或網上現(xiàn)成的計算器選取最佳拆分比例即可,。 3,、最關鍵的一點,個稅系統(tǒng)是否支持匯繳時調整年終獎比例,?如可以,,則稅籌空間很大,我認為可能性不大,,還是把精力放在上述第2點,。 財稅〔2018〕164號文,明確了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年終獎)的計稅方法,,在2019—2021三個年度發(fā)放的年終獎可繼續(xù)按規(guī)定適用優(yōu)惠計算方式,,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下邊這個圖是PWC做的關于新的計算方式稅負比較,,由于適用了新的稅率表,,同樣金額的年終獎稅負降低明顯,但66萬以上的降幅有限,。 經過這段時間的討論,,Lawping總結了關于年終獎計稅的三個主要問題。 1,、年終獎金額大于66萬以上稅負會高于45%,,因此,大于66萬的年終獎部分并入發(fā)放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即可,。 以下這張圖是按上海社保標準以及每月扣除2000元專項附加的前提下測算的,,結論就是年度稅前總收入高于200萬(估計的臨界點)的,,直接拆分66萬作為年終獎計稅即可達到綜合稅負最低,。 2,、如何避免多發(fā)一元的稅負陷阱和獲得最高稅后收入。 政策制定者不可能不知道這十幾年的年終獎稅負陷阱問題,,這次看來確實是保持了新舊個稅“優(yōu)惠”的平移,。規(guī)避的最好方式就是用excel或網上現(xiàn)成的計算器選取最佳拆分比例即可。 (從上圖可以看到,,假如年終獎96萬,,扣稅為328840,實際拿到手631160,。96萬比66萬多拿了30萬,,然而稅多扣了135250,這部分平均稅率為13.525/30=45.08%,,超過最高稅率45%,,這30萬即使拿到任意一個月作為工資發(fā)放,都是更劃算的,,這也是本文第一條的含義,。而更夸張的是,96萬元年終獎和112萬年終獎稅后拿到手的錢是一樣的,。) (從上圖可以看到,,年終獎占全年稅前所得的比例從0.01%到100%,稅負率和獎金計稅曲線會出現(xiàn)階梯式跳動,,即為臨界點陷阱,,我們只需要自動選取稅后收入或稅負率最低的點即可) 當然,談薪是一個復雜的博弈過程,,作為員工(主要是私企),,一般是希望平時拿的越多越好,畢竟“二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然而很多公司基于人員穩(wěn)定,、現(xiàn)金流等因素一般都會留30%甚至更多的比例、以及Carry,,在來年的春節(jié),、甚至七八月份來發(fā),特別是國企和一些薪資相對穩(wěn)定的企業(yè),,負責任的HR應該好好做個測算,,給員工以最大利益。 比如以下測算,,年度稅前收入固定為50萬的前提下,,年終獎發(fā)放14.4萬可取得最高稅后收入40.6萬元,稅負率最低,。 3,、最關鍵的一點,,個稅系統(tǒng)是否支持匯繳時調整年終獎比例?如可以,,則稅籌空間很大,。 比如上述案例,由于HR未規(guī)劃好,,2019年3月發(fā)放年終獎20萬元(占2019年稅前總收入40%),,則計算的2019年度全年稅后所得為39.34萬元,和最優(yōu)比例相差1.26萬元,。(如比例更夸張,,最大稅后差異會達到10.43萬元) 那么,該員工是否可以在2020年3到6月匯算清繳期間,,調整年終獎所占比例到最優(yōu)比例呢,?我認為是不太可能的。 A,、國稅發(fā)〔2005〕9號對年終獎有嚴格界定,,如允許調整則有違文件規(guī)定。 根據(jù)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jù)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jù)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B,、目前年終獎優(yōu)惠計算方式延續(xù)三年已經很優(yōu)惠了,,不太可能再錦上添花,如允許匯繳調整也會大大增加復雜程度,。 那么,,員工是否可以發(fā)放比例出錯申請調整,我認為原則上應該是可以的,但過程可能比較復雜,,員工需要提供很多不可能的證明材料,。有這個時間,還不如和單位好好商量一下發(fā)放方式和比例,。 當然,如果系統(tǒng)允許調整,,那真是皆大歡喜了,,匯繳時可要好好測算一番,爭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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