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初,,國內安全生產形勢非常嚴峻。2月5日,,北京密云縣元宵節(jié)燈會發(fā)生踩踏事故,,死亡37人;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發(fā)生特大火災,,死亡53人,傷68人,;同日,,浙江省海寧市一鄉(xiāng)村土廟發(fā)生特大火災,死亡40人,。 短短半個月內就發(fā)生了3起特別重大事故,,面對如此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國務院辦公廳于同年2月17日發(fā)布了《關于加強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提出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自那時起,“四不放過”原則便成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基本準則,。連2007年出臺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其第四條第二款也基本是圍繞“四不放過”原則來寫的。 之所以提出“四不放過”原則,,是想通過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對每一起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警醒相關人員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 可是,,當前的很多事故調查處理,似乎越來越有把處理責任人員當目的,、當重點的趨勢,。輿論場上,每當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大家最關心的不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如何吸取教訓、如何預防事故等問題,,而是“又有哪些干部要倒霉了”,,包括新聞媒體,,在報道一份事故調查報告時,也習慣于將追責情況放在標題中加以突出,。 2018年7月12日,,四川宜賓江安縣陽春工業(yè)園內的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發(fā)生爆燃事故,致19人死亡,、12人受傷,。隨后,就有自媒體根據一些媒體的報道,,開始分析安監(jiān),、消防等部門的履職情況,并試圖分析兩個部門可能承擔的監(jiān)管責任,。 而2015年4月6日發(fā)生的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著火爆炸事故,,在事故原因尚存在爭議(詳見此處)的情況下,該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黃某和生產副廠長陳某便于2017年5月19日被當地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竊以為,在以“預防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為目的的大前提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應該把工作重心放在查清事故原因、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措施,、教育有關人員三大方面。只有當事故原因查清了,,通過調查發(fā)現有關人員確有違法,、失職等行為的,再依法依規(guī)處理,。 如果把握不好“四不放過”原則,,或者一味地把追究責任放在首位,甚至在事故發(fā)生后就火速免職幾個干部,,而忽視了調查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跟進落實情況、教育有關人員,,那就是背離了“四不放過”原則的初衷,。 而以追責為導向的事故調查處理,不僅對預防事故沒有多大作用,,反而會讓安全監(jiān)管干部人人自危,,一門心思想著如何免責,無心搞好安全監(jiān)管,,為更多的生產安全事故埋下伏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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