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文濤,,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 來源:《文豐律師》總第42期 小馬奔騰創(chuàng)始人李某生前就小馬奔騰上市與投資人訂立對賭協(xié)議,后小馬奔騰上市失敗,,按照對賭協(xié)議,,李某應當向投資人回購股權并支付利息。隨著李某驟然離世,,投資人將李某遺孀金某訴至法院,。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金某對投資人償還2億元債務,?!≡摪敢怀觯⒓磳⑤浾摰慕裹c引向了“24條”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甚至有人直指“24條”從一出生就是怪胎 ,。“24條”真的是怪胎嗎,?尤其是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之后,,有關夫妻債務 承擔問題成為實務界不得不認真討論的問題。 一,、有關夫妻債務的法律規(guī)范梳理 (一)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以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償還,;如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男方清償。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 1950年的立法并未使用“夫妻財產”的概念,而是使用了“家庭財產”的表述,。根據(jù)1950年4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以及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一部《婚姻法》確立了夫妻共產制(學界稱之為“一般共同財產制”),所確立的共同財產的范圍極為廣泛 ,?!。保梗担澳辍痘橐龇ā分泄餐敭a不足清償共同債務時由男方清償?shù)囊?guī)定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隨著社會形態(tài)變化和經濟發(fā)展,,“由男方補足”的規(guī)定已經不再具有社會經濟基礎,但是第一部《婚姻法》對夫妻債務承擔的規(guī)定僅限于離婚的情形,,以及以共同財產償還共同債務的原則,,則被后兩部《婚姻法》所繼承。 (二)第二部《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第二部《婚姻法》在夫妻共產制為原則的基礎上,,規(guī)定了非原則情形下的夫妻別產制度(學界稱之為“夫妻約定財產制”),允許夫妻協(xié)商約定婚內財產歸誰所有,。同第一部《婚姻法》一樣,,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對夫妻債務承擔的規(guī)定僅限于離婚的情形,同樣以共同財產償還共同債務為原則,。在共同財產范圍的界定上,,第二部《婚姻法》只做了原則規(guī)定。 (三)第二部《婚姻法》后的司法解釋 為了進一步明確共同財產范圍以及共同債務承擔,,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尤其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guī)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guī)定,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適應第二部婚姻法實施后的新情況和新變化,對夫妻財產制作出了許多擴張性解釋,,但是仍將夫妻債務承擔限定在離婚的情形之下,。 (四)第三部《婚姻法》 2001年《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span> 第三部《婚姻法》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部分內容,但是仍然未能明確厘清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債務承擔問題,。與第二部《婚姻法》相比,,在夫妻別產制下,規(guī)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明顯地更傾向于保護債權人利益,。 (五)第三部《婚姻法》后的司法解釋 《婚姻法》修正8個月之后,,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該司法解釋并未涉及夫妻債務承擔問題,。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解釋(二),,其中涉及夫妻債務的規(guī)定有: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支持?/span>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與之前的法律規(guī)范相比,,婚姻法解釋(二)規(guī)定的夫妻債務承擔沒有限定在離婚的情況下,而是兼顧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甚至規(guī)定了夫妻一方死亡之后生存一方的債務承擔,,并且規(guī)定了夫妻債務以法定共有為原則,,以約定各自所有為例外,將例外情形的證明責任歸于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2014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堅持了婚姻法解釋(二)確定的上述原則:“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jù)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zhèn)鶆帐欠駥儆诜蚱薰餐瑐鶆眨瑧敯凑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保玻埃保赌辏吃拢保啡?,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 答復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以下簡稱《補充規(guī)定》),在“24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狈蚱抟环脚c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損害的是夫妻另一方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該惡意串通行為無效,自然不發(fā)生法律約束力,;而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屬于非法債務,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該等債務自然不應被人民法院支持,。由此可見,,《補充規(guī)定》并未突破婚姻法解釋(二)確定的夫妻債務法定共有原則,也未對“24條”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或補充,。盡管如此,,從最高人民法院同日發(fā)出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保護被執(zhí)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不受影響”,、“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等用語,,我們還是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對反對“24條”者關切的積極回應,但是并未改變自婚姻法解釋(二)以來的一貫立場,。 《補充規(guī)定》發(fā)布后不足一年,,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夫妻債務司法解釋,, 改變了自1950年《婚姻法》以來始終不變的夫妻債務以法定共有為原則,,以約定各自所有為例外的精神,也改變了最高人民法院自婚姻法解釋(二)以來堅持的一貫立場,。該司法解釋將普遍的法定共有債務限縮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由于改變了夫妻債務的認定原則,,相應地,該司法解釋也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 二,、對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的邏輯解讀 (一)夫妻財產共有必然導出夫妻債務共有的結論 夫妻財產共有是現(xiàn)代法律制度進步的產物,既體現(xiàn)配偶權平等,,又為夫妻共同養(yǎng)育子女奠定了物質基礎?,F(xiàn)代婚姻制度雖然以夫妻感情為基礎,但是其原始目的是確保有財產可供養(yǎng)育子女,?!」I(yè)化以后,隨著公平教育和公平就業(yè)的普及,,性別并不必然導致生產經營能力和勞動收入方面的差距,,像1950年《婚姻法》中男方兜底清償夫妻共同債務那樣的規(guī)定已經沒有現(xiàn)實社會經濟基礎,過分強調男方的收入優(yōu)勢反倒會被認為是對女性的性別歧視,。 由于《婚姻法》上確定了夫妻共產的原則,,夫妻雙方的收入原則上被視為共同財產,若沒有特別約定,,除《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財產以外,,配偶任何一方都沒有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債務的基礎是財產,,沒有財產或者沒有取得財產的能力就沒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同樣,,沒有個人財產或者沒有取得個人財產的能力就沒有承擔個人債務的能力。現(xiàn)行《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共同所有”,,從權能上講與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并無二致,,所不同的是夫妻共有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的法定共有,無需當事人特別的意思表示即構成共有關系,。夫妻共同財產就是男女雙方因成立婚姻關系而形成的化合物,,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每一個微小部分都具有共同的權利,,這種權利事實上并不具有可分割的屬性,,如同每一個食鹽晶體或者沒一滴食鹽溶液都既含有鈉離子又含有氯離子。 (二)婚姻關系的特性決定了非共有債務的舉證責任在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 是否以永久生活為目的,,是婚姻與其他兩性關系的本質區(qū)別,,以永久生活為目的是婚姻的意思要素,。史尚寬先生將“共同生活”分解為三個方面,,其中包含經濟上的共同生活,即“家計共有”,?!』橐鲫P系的另一個特性是夫妻身份的公示性。無論是公開的婚姻登記,,還是各種形式的結婚儀式,,都契合了婚姻關系的成立需要社會以及一定范圍內社會關系成員的認可?!?/span> 婚姻關系的建立不僅是夫妻相互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而且,由于其公示性,,使夫妻雙方相互具有代理權,,這種代理權可以用民法上的表見代理解釋。如果不承認這種表見代理,,無疑會極大地增加經濟生活中的交易成本——交易對方不得不要求每一筆交易的相對人提供婚姻狀況的證明,,并且要求交易對方的配偶作出相應的明確的意思表示,這在房屋買賣,、銀行貸款,、人壽保險等涉及大額價款的低頻交易中是可行而且必要的,相對于絕大多數(shù)交易而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是極不經濟的,。如果交易者不要求交易對象的配偶共同作出意思表示,那么,,按照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交易者就要對交易對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交易目的承擔舉證責任,并承擔舉證不能帶來的不利后果,。這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并不相符,。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中指出的那樣:“關于舉證責任分配,一方面對于夫妻來說,,如果一方在外舉債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項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種情況下要求債務人的配偶舉證證明其不知道該債務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因為這等于是要求其證明一種主觀狀態(tài),。如果將債務人向其配偶告知舉債情況視為一種行為,則沒有告知就是沒有行為,,要求對于不存在的行為證“無”,,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因此,,債務人的配偶只能設法證明債務人所借款項沒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這種證據(jù)對于債務人的配偶來說也是有一定難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實踐中不乏成功的例子,。相對于舉證責任分配給債務人的配偶來說,分配給債權人則更不合理,?!?/span> (三)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履行夫妻個人債務的可操作性 如前所述,除非夫妻有別產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難以將夫妻共有財產區(qū)分為夫妻各自所有。倘若夫妻以離婚為條件分割共有財產,,自然有婚姻法上一系列制度可以遵循,;倘若夫妻不離婚,以存續(xù)夫妻關系為條件,,如何保證夫妻個人債務的履行,?根據(jù)《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就夫妻共有關系而言,,離婚即意味著共有的基礎喪失;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個人債務超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個人財產的數(shù)額,,則可以理解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根據(jù)《物權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共有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如何保證在存續(xù)婚姻關系的情形下達成的為履行夫妻個人債務為目的的共有財產分割協(xié)議不損害債權人利益,,這在實務中應該是一個不易把握的難題,,畢竟夫妻以存續(xù)婚姻關系為條件分割共有財產存在較大的道德風險?!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申請執(zhí)行人代為提起析產訴訟”賦予了債權人外部干預婚姻關系內部財產關系的權利,,盡管代為提起析產之訴增加了債權人的程序性負擔,,但其仍然是現(xiàn)行制度下解決夫妻關系存續(xù)條件下夫妻個人債務履行的可行的程序性路徑。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有財產以法定的夫妻親屬關系為基礎,,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規(guī)定的那樣,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遵循《婚姻法》上男女平等,、保護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 (四)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司法解釋與法律,、法規(guī)同屬于民事裁判的法律依據(jù),。法律規(guī)范是指引人們現(xiàn)時行為的準則,人們不可能知曉將來的法律規(guī)范允許或者禁止哪些行為,,其對自己行為后果的判斷也只能是基于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范,,這就是所謂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理論原點。但是,,該原則并非絕對,為了維護某種利益,,可以作出溯及既往的規(guī)定,。 司法解釋作為特殊的法律規(guī)范,,對其溯及力往往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觀點認為,,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則,除非有特別規(guī)定,,司法解釋不溯及既往,;有的觀點認為,司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了便于人民法院更正確地理解立法本義,、更準確地適用法律,,所以司法解釋只能適用于其生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還有的觀點認為: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解釋,,其效力應當追溯至被解釋的法律生效之時,;通說則認為,實體規(guī)范通常不具有溯及力,,如果是對法律進行應用解釋,,賦予司法解釋溯及至被解釋法律生效之時的效力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但是無論如何,,司法解釋應當對其溯及力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例如,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再審?!钡燃词敲鞔_的溯及既往的規(guī)定,。 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并無明確的溯及力規(guī)定,至少,,夫妻債務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新的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不應當適用于該解釋生效前的行為,。但是根據(jù)網絡傳播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 該司法解釋適用于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并且對經甄別和嚴格把握后符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的案件依法予以糾正,。根據(jù)該通知精神,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由此給法的安定性造成的影響還需要觀察更長的時間和更多的案例才能判斷,。 三、結論 通過歷史分析和邏輯解讀,,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很難說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義,,其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原則上的巨大變化相應地改變了既定的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的頒行,,不僅會深刻地影響《婚姻法》上的夫妻財產制度,,也將會深刻地影響普通民商事交易行為,將成為由法律規(guī)范改變交易習慣的鮮明個例,。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中提到的,,夫妻一方舉債的情形在現(xiàn)實生活中非常復雜,實踐中不僅存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也存在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將債務分給另一方,借以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目的的情形,。如果說之前的法律規(guī)范更側重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則更側重于保護具名債務人配偶的利益,。立法是法益衡平的結果,,司法更應當兼顧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tǒng)一。從這個意義上說,,夫妻債務司法解釋本身并無可供褒貶之處,。從實務角度看,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已經做出了改變,,相應地交易模式,、證據(jù)保留、交易風險防控措施等都應當作出相應的調整,。 【責任編輯 劉耀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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