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馬建紅 來源 | 馬建紅的法律博客 經(jīng)常看到一些當事人因為對法院的裁判不滿,,就在網(wǎng)上發(fā)布“教科書式”的“控訴”材料,,其格式一般都先是鼻涕一把淚一把地將自己的案情或冤情,用極具煽情性的語言敘述一遍,,然后再把一審,、二審甚至是再審的結果公之于眾,接下來就開始喊冤,,除了譴責裁判的不公外,,還會對法官提出種種質(zhì)疑,很確定且肯定地認為法官一定是收了對方當事人的錢,,所以才會枉法裁判,,其所用的詞匯極近侮辱和誹謗,讓一般心理脆弱之人難以承受,。 比如“某某某法官,,你如此枉法裁判,簡直是喪盡天良,,泯滅人性”,;“你這樣判,,難道你的良心就不會痛嗎?”在種種丑詆之中,,仿佛法官個個鐵石心腸且惡意錯裁,,簡直比真正的犯罪分子還要可惡。 更有甚者,,一些當事人還會把人生的不如意,,歸結為多年前自己所經(jīng)歷的一場官司,由此遷怒于法官,,并向法官尋仇,。可以說,,法官是最容易和人結仇的一種職業(yè),,因為他審理的每個案件都要有輸贏,贏了官司的自然高興,,而輸了的就會覺得你偏袒對方,,有媒體宣傳的當事人對法官“勝敗皆服”,這如果不是寫稿子的人缺乏司法常識,,就是法官在判案中和了稀泥,,因為這在現(xiàn)實生活中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另一方面,,員額制的改革雖以實現(xiàn)法官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為初衷,,但它卻在客觀上減少了有資格辦案的法官的數(shù)量,,案多人少的矛盾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反而有矛盾越來越突出之虞,。作為上級法院,,經(jīng)常還要進行各種收結案的評比以“自我加壓”,,法官們則只能以加快庭審速度來完成工作。 曾經(jīng)有律師抱怨說自己準備了好長時間的案子,,不遠千里地趕到了法庭上,,結果法官問了三句話就把庭開完了,使自己的“辯才”沒有發(fā)揮出來,,可對于法官來說,,這一天還有三個庭在等著他開,他怎么可能有時間在法庭上欣賞你的才華呢,!也許法官是世界上最不擔心失業(yè)的職業(yè),,因為人與人之間利益的沖突是必然且永恒的,涌向法院的案子淵源不斷,,法官當然也就沒有審完案子的那一天,。“沒完沒了”用在這里是最恰當不過的了。 如果說因案件多導致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是一種外在壓力的話,,還有一種無形的內(nèi)在壓力卻很少有人關注,。為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當下的司法機關對法官提出了實行“案件終身負責制”的要求,,認為只有這樣,,才可能促使法官在辦案中認真核查了解每個問題,每個環(huán)節(jié),,每個細節(jié),,實現(xiàn)無冤假錯案的目標。殊不知這在給法官戴上緊箍咒的同時,,也使他們變得謹小慎微,,生怕一不小心釀成被終身追責的錯誤。 一個人如果長期處于緊張和壓力之下,,就會失去工作的樂趣,,并且產(chǎn)生厭倦的心理,在這種狀態(tài)下,,希望法官能在每個案件中灑滿公平正義的陽光是根本不可能的,。 其實作為人而非神的法官,囿于知識和證據(jù)的有限性而發(fā)生判斷的失誤是難免的,,只要從法律上證明他并未因受賄而故意枉法裁判,,就應該對其錯判留有一定的諒解空間。事實上,,我們的法律程序中,,本已設置了各種糾錯機制,比如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互相制約和監(jiān)督,比如法院上訴審及再審程序的設置等,,只要其正常且有效地運轉(zhuǎn),,完全可以發(fā)揮預防甚至杜絕冤假錯案的作用。 無論是來自純粹工作數(shù)量的壓力,,還是緣于對終身追責之后果的恐懼,,似乎都有從技術上緩解的可能。然而,,對于法官判案中所遭遇的道德壓力,,則既無法排解,也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當看到人們認為法官裁判不公的案件時,,大多數(shù)人也會和當事人一樣質(zhì)問法官,“難道你的良心就不會痛嗎,?”其實,,法官的良心會痛,只是我們常人不了解而已,,而且即便是在被告“罪有應得”和裁判“罰當其罪”的情況下,,大多數(shù)法官的良心也會痛。 試想想,,我們普通人可以對一個案件品頭論足,,說某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可是“殺某人”的判決卻無須我們做出,,因而我們并沒有絲毫道德上的負擔,。 作為法官,他卻有可能做出剝奪他人生命的判決,;他的筆在起落之間,,就能決定被告在牢里呆的時日的長短;他的同情稍微向離婚一方當事人偏一點兒,,就可能涉及到財產(chǎn)的不同去向,。你可以說于歡殺人的起意是緣于對方的“辱母”,而法官的評判則必須在紛繁復雜的證據(jù)中,,辨別其是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法官并不能根據(jù)自己的良心來判決,而只能根據(jù)法律來判決,,即便他的良心不允許他這樣做,。法官或許每天都面臨這樣的道德壓力,但卻缺乏緩解的通道和機制,。 大多數(shù)人對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排除合理懷疑”原則都耳熟能詳,,卻對其淵源不甚了了,。 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詹姆斯·惠特曼在《合理懷疑的起源》一書中,談到在中世紀時期,,法官的靈魂救贖,會在每天作出的判決中受到威脅,,因而才產(chǎn)生了“存疑時有利于被告”這一舉世聞名的規(guī)則,,它要求法官在面對可懷疑的證據(jù)時,必須選擇“更仁慈”和“更謙抑”之道,,而正當程序則為緩解法官道德壓力所必須,,“法官絕不能急于懲罰,而是必須仔細斟酌所有事項,。他必須遵守正當?shù)某绦?,然后盡力確定真相,只有做完這些以后,,他才能判決,。” 惠特曼將緩解法官道德壓力的方法,,求助于基督教神學及由此而派生的法律的正當程序,。由于我們是無神論者,當我們身處審判的道德或良心困境時,,卻只能“所有的問題都自己扛”,,從自身的省思中求解。域外的制度經(jīng)驗雖可以借鑒,,其背后的神學背景卻無從移植,。這就要求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必須相互理解,推己及人,,只有這樣,,才可以在減少冤假錯案發(fā)生的同時,減輕法官良心上的負擔,,減少當事人的質(zhì)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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