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責任保險和交強險雖然同為責任保險,,但還是有區(qū)別的,交強險強調的是保險公司對車輛交通事故損害后果的賠償,,對于誰制造了交通事故損害則沒有涉及,。一般情況下,機動車只有在行駛時才有可能發(fā)生交通事故,,而車輛行駛要有人的操縱,,這就牽涉到駕駛人駕駛資格、駕駛行為是否有效合法的問題,。國家只允許有效資格的人合法駕駛機動車輛,,那么,在《道交法》禁止駕車的情況下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交強險能否賠償,賠償后能否追償呢,?這個問題因為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自交強險開辦以來一直爭論不休,各地法院判決和保險公司的追償也出現不同的結果。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完善了對交通事故受害者保護,,在此立法宗旨下,將交強險的賠付,、墊付責任與侵權責任在一定程度進行相互分離,,導致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并非以侵權責任的成立及其范圍為主要依據,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醉駕等行為下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先行賠償和墊付,,但同時也給予了保險公司對相關侵權責任人的追償權利,,由此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醉駕等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追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交強險追償與一般保險代位追償相比,,既有共性,,也有個性。 (一)交強險追償與一般保險代位求償的相同點 1,、都是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在設立保險代位求償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選擇向致害人要求賠償,,也可以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有兩選擇,享受雙重保障,。也正因為有代位求償制度,,保險人能及時地賠償受害人損失,以便盡快取得追償權向侵權人進行追償,。 2,、都是為了防止責任人逃脫責任。保險人在向受害人賠償損失取得代位求償權后,,將通過協(xié)商,、訟訴等途徑向侵權責任人進行追償,防止責任人逃脫責任,,對制裁違法行為,,維護正義有積極的意義。 3,、都有時效和金額限制,。追償權都是從實際賠付之日起開始,都是在賠償金額范圍內進行代位求償,,追償的訴訟時效都二年,。 (二)交強險追償與一般保險的代位求償的不同點 1、交強險追償更多是依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一般的保險代位追償是因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因第三方造成而產生的追償,,交強險因其具有公益性質和社會管理職能,其保險責任不是完全建立在保險合同的基礎上,,國家法律法規(guī)可以強加保險責任,,如社會廣泛關注的無證駕、醉駕,、毒駕等不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不是保險合同承保的責任,按一般代位求償而言是不能成立的,,但從《交通損害司法解釋》可知無證駕,、醉駕、毒駕造成損害,,保險人必須進行賠償,,同時也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2、交強險的追償可以不需要訂立保險合同,。一般的保險追償都要以保險合同為基礎,,當事人沒有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就不可能有保險賠款,,也就談不上保險追償,。但交強險的追償可以游離于保險合同之外,保險人可以因為交強險賠款 而向沒有與之訂立保險合同的交強險投保義務人進行追償,。《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交強險追償的項目多,。有賠償金、墊付搶救費的追償,,甚至還有保險費的追償,。 (1)保險賠償金的追償?!督煌〒p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對“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在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幾種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損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后,可向侵權人追償,。 (2)墊付搶救費的追償,。《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對車輛在被盜竊,、搶劫和搶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保險公司在交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的,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3)保險費的追償,。《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補交保險費是從保險期限開始時計算,。 4、被追償的主體對象眾多,。根據《交通損害司法解釋》一關于責任文體的認定,,可成為交強險追償的主體對象有:(1)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者;(2)車輛的掛靠單位,;(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4)道路管理者、高速公路管理者,;(5)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的人,;(6)道路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7)車輛車的生產者,、銷售者。 5,、可以進行精神損害追償,。商業(yè)保險不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也就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追償問題,。交強險可以承擔精神賠償,,《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五款: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人身傷損害金額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情況下,,所有受害人或其親屬都會向法院提出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雖然《交通損害司法解釋》沒有對保險關于精神損害追償作出論述,,但根據該解釋第十八條: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說明精神損害賠償是可以進行追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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