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規(guī)則】 行為人使用“泡打粉”作為生產面包的添加劑,,但之后為了維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相關部門發(fā)布規(guī)定,,明確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制品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由于“泡打粉”系含鋁的食品添加劑,,因此不能繼續(xù)用于生產面包等面食產品中,行為人明知該規(guī)定,,仍繼續(xù)使用“泡打粉”作為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危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因此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關 鍵 詞】 刑事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膨化類食品 添加劑 泡打粉 含鋁 禁止使用 明知規(guī)定 繼續(xù)使用 【基本案情】 邱XX于2014年10月在昭平縣昭平綜合市場3幢7號門面經營面包店,。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25對該店生產,、銷售的面包、饅頭進行抽檢,。同年7月,,昭平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將面包、饅頭含鋁的鑒定結論明確告知邱XX,,并送達了《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等5部門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guī)定的公告》,,公告中明確載明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制品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邱XX在知道公告事由后,,使用含鋁的食品添加劑“泡打粉”生產包子。 之后,,廣西賀州市昭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邱XX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爭議焦點】 行為人系一家面包店的經營者,,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店內產品進行抽檢后,,經鑒定,其生產的食品中含有“泡打粉”,,并告知其由于泡打粉中含鋁,,此種添加劑已禁止使用在膨化食品生產中,行為人收到通知后,,仍繼續(xù)使用“泡打粉”作為食品添加劑生產產品,,此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邱XX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邱XX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規(guī)則評析】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所謂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tǒng)既系食品又系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同時,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構成既遂,。 本案中,,行為人經營了一家面包店,在其經營期間,,有關部門向其提供了《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guī)定的公告》,,該公告內明確載明“泡打粉”即為含鋁的食品添加劑,行為人接到公告后,,繼續(xù)使用含鋁的食品添加劑“泡打粉”生產包子,,由于國家已將“泡打粉”歸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材料,則行為人繼續(xù)使用就會危害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第二十條第(三)項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法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五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內容沒有變化,。 本案例適用的第五十三條內容修改為: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法律文書】 拘留通知書 逮捕決定書 刑事起訴狀 公訴意見書 辯護詞 刑事答辯狀 刑事一審判決書 【效力與沖突規(guī)避】 指導性案例 有效 參照適用
邱XX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碼】刑法分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認定·構成本罪 (S09070302013) 【罪 名】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權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四起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典型案 【檢 索 碼】 P0714+1+68GXHZZP0315B 【審理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昭平縣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第一審程序 【公訴機關】 廣西賀州市昭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 邱XX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廣西賀州市昭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邱XX,。 2014年10月至今,,被告人邱XX在昭平縣昭平綜合市場3幢7號門面經營“小美”面包店,。2015年6月25日,昭平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店生產,、銷售的面包,、饅頭進行抽檢。同年7月2日,,昭平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將面包,、饅頭含鋁的鑒定結論明確告知了邱XX(由邱XX母親吳桂群簽字),并對其送達了《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等5部門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guī)定的公告》(2014年第8號)(由邱XX母親簽字),。2015年7月3日,,邱XX在明知告知事由后繼續(xù)使用含鋁的食品添加劑“泡打粉”生產包子,違反了國家衛(wèi)計委等5部門公告中“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制品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的規(guī)定,,危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廣西賀州市昭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邱XX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被告人邱XX辯解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缺乏理據,,本院不予采信,。為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被告人邱XX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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