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食品濫用添加行為的定性處理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guī)定使用食品添加劑。超限量,、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是當前較為突出的食品安全問題,,有必要予以刑事打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8條明確了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濫用食品添加劑(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貯存環(huán)節(jié)的濫用添加劑行為,,將刑法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huán)節(jié),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充分體現對食品安全全程控制的理念和實際需要。二是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銷售、運輸,、貯存中的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問題,,明確刑法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對象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這一規(guī)定使刑法中的“食品”概念與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概念實現了對接互聯,。三是考慮到濫用的添加劑,、農藥、獸藥等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條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關于食品非法添加行為的定性處理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司法實踐中,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有必要依法予以嚴懲,。
《解釋》第9條明確了食品非法添加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要考慮是:刑法第144條僅規(guī)定了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方式,但在“地溝油”犯罪中犯罪分子直接使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地溝油”,,其行為完全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罪狀表述,甚至比“摻入”行為的危害性更大,,因此有必要對此予以明確,。這一觀點在2012年1月“兩高”、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中已經得到明確,,《解釋》對此予以重申,。二是考慮到國家禁用物質具有的嚴重危害性,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于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三是鑒于食品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在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而實踐中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欺騙消費者的情況十分突出,,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對此有必要予以刑事規(guī)制,。第9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關于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為的定性處理
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在食品生產過程中被添加到食品中,,或者直接與食品接觸,,其是否安全直接影響食品的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不屬于食品,,但也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對其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標準。
《解釋》第10條明確了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即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主要考慮:一是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不屬于食品,如果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處理,,將與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二是食品添加劑雖然在食品生產過程中被添加到食品中去,,但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難以單獨評價其危害性,需要視下游的添加行為而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處理存在客觀障礙。三是對上述行為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的認定障礙。四是對上述行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性處理比較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的做法,,也有利于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關于生產、銷售國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質行為的定性處理
非法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以及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的行為,,如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yè)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應依法予以嚴懲,。
《解釋》第11條明確了生產、銷售國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質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即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主要考慮是這類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規(guī)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物品,,或者生產、經營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物品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是較適當的,。同時,鑒于這類行為還有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本條還明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關于非法從事生豬屠宰、銷售行為的定性處理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qū)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地下生豬屠宰廠(場)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廠(場),、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解釋》第12條明確了非法從事生豬屠宰,、銷售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即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考慮到私設屠宰廠(場)經營的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及其制品如果存在“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險,,則可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如果屠宰者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yǎng)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制品的,則可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本條還明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關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
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guī)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競合情況下擇一重處罰的原則。根據《解釋》第3條,、第6條,、第7條的規(guī)定,已經排除了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情形,。
為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解釋》第13條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即一般應適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兩個基本罪名定罪處罰,,構成這兩個基本罪名的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雖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但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關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逐利性、鏈條性,、團伙性等特點,。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僅要嚴厲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實行行為,,還要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種幫助行為,,掃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環(huán)境條件,做到除惡務盡,。
《解釋》第14條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即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廣告宣傳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關于食品虛假廣告行為的定性處理
當前,,保健食品等食品廣告普遍存在虛假宣傳的現象,,各種虛假廣告對于不符合安全標準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濫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有必要予以刑事制裁,。
《解釋》第15條明確了食品虛假廣告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情節(jié)嚴重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關于食品監(jiān)管瀆職犯罪的定性處理
近年來,,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多發(fā)高發(fā),,某些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導致食品安全監(jiān)管缺失、不到位,。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必須依法嚴懲食品監(jiān)管瀆職犯罪。
鑒于刑法對食品監(jiān)管瀆職犯罪規(guī)定了多項交織罪名,,為便于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罪名,,依法嚴懲食品監(jiān)管瀆職犯罪,《解釋》第16條明確了食品監(jiān)管瀆職犯罪的定性處理問題,,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同時構成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二是不構成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但構成商檢徇私舞弊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相關犯罪定罪處罰;三是負有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關于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從嚴適用刑罰
為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經濟處罰力度,剝奪其再犯能力和條件,,確保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罰執(zhí)行效果,,《解釋》第17條規(guī)定,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第18條規(guī)定,,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應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關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關專業(yè)性問題的認定
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經常涉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認定等專業(yè)性問題,,司法解釋對此有必要予以明確,?!督忉尅返?0條明確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圍,。為便于司法實踐操作,,《解釋》將法律、法規(guī)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直接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時還規(guī)定了兜底條款,。
《解釋》第21條明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并規(guī)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關專家出庭作出說明,。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