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制田制一 昔者禹則壤定賦,《周官》體國經(jīng)野,,則是夏之所定者,,至周已不可為準(zhǔn)矣。當(dāng)是時(shí),,其國之君,,于其封疆之內(nèi)田土之肥瘠,民口之眾寡,,時(shí)勢(shì)之遷改,,視之為門以內(nèi)之事也。 井田既壞,,漢初十五而稅一,,文、景三十而稅一,,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后亦三十而稅一。蓋土地廣大,,不能縷分區(qū)別,,總其大勢(shì),使瘠土之民不至于甚困而已,。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為則,下下者不困,,則天下之勢(shì)相安,,吾亦可無事于縷分區(qū)別,而為則壤經(jīng)野之事也,。 夫三十而稅一,,下下之稅也,當(dāng)三代之盛,,賦有九等,,不能盡出于下下,漢獨(dú)能為三代之所不能為者,,豈漢之德過于三代歟,?古者井田養(yǎng)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養(yǎng)民,使民自養(yǎng),,又從而賦之,,雖三十而稅,較之于古亦末嘗為輕也,。 至于后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為什一而稅,,古之法也,。 漢之省賦,非通行長久之道,,必欲合于古法,。九州之田,不授于上而賦以什一,,則是以上上為則也,。以上上為則,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漢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賣爵,、貸假,、榷酤、算緡,、鹽鐵之事無所不舉,,乃終不敢有加于田賦者,彼東郭咸陽,、孔僅,、桑弘羊,,計(jì)慮猶未熟與,?然則什而稅一,名為古法,,其不合于古法甚矣,。而兵興之世,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賦之于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時(shí)之用制天下之賦,,后王因之,。后王既衰,又以其時(shí)之用制天下之賦,而后王又因之,。 嗚呼,!吾見天下之賦日增,而后之為民者日困于前,。 儒者曰:井田不復(fù),,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孰知魏,、晉之民又困于漢、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晉?則天下之害民者,,寧獨(dú)在井田之不復(fù)乎,!今天下之財(cái)賦出于江南;江南之賦至錢氏而重,,宋未嘗改,;至張士誠而又重,有明亦未嘗改,。 故一畝之賦,,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計(jì)其一歲之獲,不過一石,,盡輸于官,,然且不足。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亂世茍且之術(shù)也,。吾意有王者起,必當(dāng)重定天下之賦,;重定天下之賦,,必當(dāng)以下下為則而后合于古法也。 或曰:三十而稅一,,國用不足矣,。夫古者千里之內(nèi),天子食之,,其收之諸候之貢者,,不能十之一,。今郡縣之賦,郡縣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運(yùn)至于京師者十有九,。彼收其十一者尚無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憂之乎,! 田制二 自井田之廢,,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議,師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之,。其意雖善,;然古之圣君,方授田以養(yǎng)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復(fù)以法奪之,授田之政末成而奪田之事先見,,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 或者謂奪富民之田則生亂,欲復(fù)井田者,,乘大亂之后,,土?xí)缛讼《罂桑蕽h高祖之滅秦,,光武之乘漢,,可為而不為為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今幸民之殺戮,,為其可以便吾事,,將使田既井而后,人民繁庶,,或不能于吾制無齟齬,,豈反謂之不幸與,? 后儒言井田必不可復(fù)者,,莫詳于蘇洵;言井田必可復(fù)者,,莫切于胡翰,、方孝孺,。洵以川路、澮道,、洫涂,、溝畛,遂徑之制,,非窮數(shù)百年之力不可,。夫誠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蘇洵之所憂者,,皆非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復(fù),,其所以復(fù)之之法亦不能詳,。余蓋于衛(wèi)所之屯田,而知所以復(fù)井田者亦不外于是矣,。世儒于屯田則言可行,,于井田則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為十也,。 每軍撥出五十畝,,古之百畝也,非即周時(shí)一夫授田百畝乎,?五十畝科正糧十二石,,聽本軍支用,余糧十二石,,給本衛(wèi)官軍俸糧,,是實(shí)征十二石也。每畝二斗四升,,亦即周之鄉(xiāng)遂用貢法也,。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三頃,以萬歷六年實(shí)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為難行。況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 州縣之內(nèi),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以實(shí)在田土均之,,人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戶授田五十畝,,尚余田一萬七千三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八畝,,以聽富民之所占,則天下之田自無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紛紛,而徒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復(fù)也。 難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則屯田之軍日宜繁庶,,何以復(fù)有銷耗也?日:此其說有四:屯田非土著之民,,雖授之田,,不足以挽其鄉(xiāng)土之思,一也,。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屯種,夫屯種而任之老弱,,則所獲幾何,,且彼見不屯者之未嘗不得食也,亦何為而任其勞苦乎,?二也,。古者什而稅一,今每畝二斗四升,,計(jì)一畝之入不過一石,,則是什稅二有半矣,三也,。又征收主自武人而郡縣不與,,則凡刻剝其軍者何所不為,四也,。而又何怪乎其銷耗與,? 田制三 或問井田可復(fù),既得聞命矣,。若夫定稅則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何謂積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貢,、助、徹,,止稅田土而已,。 魏晉有戶、調(diào)之名,,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田之外復(fù)有戶矣,。 唐初立租,、庸、調(diào)之法,,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diào),有身則有庸,,租出谷,,庸出絹,調(diào)出繒纊布麻,,戶之外復(fù)有丁矣,。 楊炎變?yōu)閮啥悾藷o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diào)之名渾然不見,,其實(shí)并庸、調(diào)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嘗減庸、調(diào)于租內(nèi),,而復(fù)斂丁身錢米,。 后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diào)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diào)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于一時(shí)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yùn)之額,,均徭,、里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銀,、力二差又并入于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fù)紛然,。 其后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于一時(shí)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萬歷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并入于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學(xué)無術(shù)之過也,。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 今欲定稅,須反積累以前而為之制,。援田于民,,以什一為則;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為則,。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yǎng)兵之賦,國用自無不足,,又何事于暴稅乎,! 何謂所稅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貢,,雖諸侯而不忍強(qiáng)之以其地之所無,,況于小民乎!故賦谷米,,田之所自出也,;賦布帛,丁之所自為也,。其有納錢者,,后世隨民所便,布一匹,直錢一千,,輸官聽為九百,。布直六百,輸官聽為五百,,比之民間,,反從降落。是錢之在賦,,但與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賦谷米,漢,、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楊炎以戶口之賦并歸田土,于是布帛之折于錢者與谷米相亂,,亦遂不知錢之非田賦矣,。 宋隆興二年,詔溫,、臺(tái),、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蓋當(dāng)時(shí)銀價(jià)低下,其許以折物帛者,,亦隨民所便也,。然按熙寧稅額,兩稅之賦銀者六萬一百三十七兩而已,,而又谷賤之時(shí)常平就糴,,故雖賦銀,亦不至于甚困,。 有明自漕糧而外,,盡數(shù)折銀。不特折錢之布帛為銀,,而歷代相仍不折之谷米,,亦無不為銀矣;不特谷米不聽上納,,即欲以錢準(zhǔn)銀,,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錢為賦,,陸贊尚曰“所供非所業(yè),,所業(yè)非所供”,以為不可,而況以銀為賦乎,!天下之銀既竭,,兇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豐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為銀,,則仍不足以上供也,無乃使民歲歲皆兇年乎,?天與民以豐年而上復(fù)奪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為雔也。 然則圣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谷者賦百谷,出桑麻者賦布帛,,以至雜物皆賦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爾,! 何謂田土無等第之害,?《周禮》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是九則定賦之外,,先王又細(xì)為之等第也,。今民間田士之價(jià),懸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征收,,畫以一則,至使不毛之地歲抱空租,,亦有歲歲耕種,,而所出之息不償牛種。小民但知其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歲,、二歲,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雖欲易之,惡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見有百畝之田而不足當(dāng)數(shù)十畝之用者,是不易之為害也。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中者以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下者以七百二十步為一畝,,再酌之于三百六十步、六百步為畝,,分之五等,。 魚鱗冊(cè)字號(hào),一號(hào)以一畝準(zhǔn)之,,不得贅以奇零,,如數(shù)畝而同一區(qū)者不妨數(shù)號(hào),一畝而分?jǐn)?shù)區(qū)者不妨一號(hào),。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稅額之重輕而在丈量之廣狹,則不齊者從而齊矣,。 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加其力有余也而悉耕之,彼二畝三畝之入,,與上田一畝較量多寡,,亦無不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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