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與刑事官司的區(qū)別 第一,,起訴的主體不同,。民事官司中的起訴主體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或組織;刑事官司除自訴案件外,,一律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二,,打官司中遵循的某些原則不同,。如民事官司中有調解原則、處分原則,、辯論原則,;刑事官司中則不能調解(刑事自訴案件除外),,當事人也不享有處分權。而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則為刑事官司所特有,。 第三,某些審判程序不同,。民事官司中的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刑事官司中的第一審程序分為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另外,,民事官司中有特殊程序而沒有死刑復核程序,,刑事官司中則正好相反。 第四,,執(zhí)行的程序不同,。民事官司的最后裁判是由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法院不強制執(zhí)行,,即使法院強制執(zhí)行也不限制義務人的人身自由,;而刑事官司中最后裁判除由法院執(zhí)行外,還得由有關機關執(zhí)行,,它不僅可以限制或剝奪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剝奪被告人的生命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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