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訴夏某離婚一案,法院按原告李某起訴時所提供的地址無法送達法律文書給被告夏某,,據(jù)調查,,被告夏某外出打工多年,一直未與家人聯(lián)系,,其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和居委會也出具了被告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法院向原告李某釋明,,相關法律文書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達,,但是需要交納登報公告費。之后,,承辦法官向原告發(fā)出書面交費通知,,指定了繳納公告費的期限,但原告卻在期限屆滿后不交公告費也不撤訴,。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原告李某拒交公告費時該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只是將公告費規(guī)定為不再由人民法院收取,,而并未將公告費清除出訴訟費用之列,公告費應當屬于其他訴訟費用范疇,,當事人逾期不交納包括公告費在內的訴訟費用,,法院有權按撤訴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不繳納公告費將致使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屬于民訴法規(guī)定的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法院可裁定中止訴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jiān)管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蓖瑫r該辦法也規(guī)定他訴訟費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公告費位列其中,,因此公告費應當屬于其他訴訟費用范疇,,也屬于法院訴訟費的一種,法院通知原告繳納公告費后,,原告即承擔了足額預交該項訴訟費用的義務,,當事人只有在完整履行義務的前提下,才能取得進行訴訟的權利,,不履行義務則意味著對訴權的放棄,故法院有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的規(guī)定,,裁定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原告不預交公告費又不申請撤訴時,,如裁定中止訴訟,,易造成案件久拖不決,使法官審理案件陷于十分被動局面,,且訴訟中止的事由只能暫時性地阻卻訴訟程序的進行,,這些事由終究都會消失,若原告一直不預交公告費,,則會導致案件一直延續(xù)下去,,因此本案法院只有按撤訴處理,才能節(jié)約訴訟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作者單位: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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