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一個新的罪名,。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專門針對由于通過暴力或軟暴力方式來催收一些非法債務產生的這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對其進行刑法打擊的一個新的罪名。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具體刑罰的內容,。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有哪些情形之一才會被判處催收非法占有罪呢? 第一,,行為人如果使用暴力或脅迫的方法進行催收的。 第二,,行為人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且有他人住宅的方式來進行催收的,。 第三,行為人如果以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方式來進行催收的,。 如果行為人也就是催收人員,使用了這三種方式來進行催收一些非法債務,,就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債務罪,,這是具體的刑法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為什么這個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會被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而不稱之為非法討債罪呢,。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具體的罪名選擇的一個情形,。 之所以要定名為催收非法債務罪,主要是為了防止歧義,,同時被本條規(guī)定的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是催收,,所以說在有兩個核心要件來進行統(tǒng)籌的考慮,以此來確定這個罪名,。所以通過這個罪名里面我們也明確催收指的是非法催收,,也就是暴力或軟暴力的非法手段進行催收。 催收的債務是什么? 催收的債務必須是非法債務,。所以,,定性為催收非法債務罪更準確更具體一些。如果使用非法討債罪這個罪名呢,,可能說是會過于概括,,過于籠統(tǒng),不能充分地反映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具體內容,,容易產生討伐,、催討一些合法的債務,也有可能會受到這個懲處的一些誤解,。 因為債務有合法債務,、非法債務兩種區(qū)別。所以這個罪名主要是針對的非法債務來產生的,。 如果行為人采用了暴力或者軟暴力去催收,,合法的債務的,也有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不會定性為催收非法債務罪,。如果行為人去催收合法債務,觸犯了刑事法律的話,,那么會按照其他的罪名來進行定罪處罰,。 一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實務意義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條增設了《刑法》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在該罪設立之前,,對于采用限制債務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跟蹤、滋擾等手段催收債務的,特別是黑惡勢力犯罪中的“套路貸”案件,,除將非法放貸行為認定為財產犯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之外,還將討債行為依其具體手段分別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論處,,導致一個行為人的高利放貸及討債行為衍生出四五個罪名,,進而對被告人數(shù)罪并罰,最終對行為人科以較高刑期,。很多案件更是通過將相同性質行為羅列為數(shù)個罪名,,導致總和刑期超過35年,執(zhí)行刑期最高達25年,,致使罪刑關系失衡,。在增設該罪名后,對于手段相似,、案件起因為追討非法債務的行為,,筆者認為應統(tǒng)一認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一罪,一方面以此削弱行為人“罪行累累”的不利量刑印象,,另一方面相應行為的最高刑期也僅為3年,,如此,,對于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從總和刑期及合并執(zhí)行刑期兩個方面均可以實現(xiàn)量刑辯護的目標。 二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立法目的 通過暴力,、軟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是為了將非法利益落實、固定下來,,特別是高利放貸,、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常常伴隨著后續(xù)的催收行為,。暴力,、軟暴力等催收行為對于被害人而言,不僅嚴重侵害其財產權,,還對被害人及他人的人身權益構成嚴重威脅,;對于實施高利放貸、賭博等違法犯罪的行為人而言,,不僅使其非法獲利得以實現(xiàn)或者放大,,還進一步對其形成經(jīng)濟性刺激和鼓勵,使之變本加厲,催生成為有組織性,、職業(yè)性的團伙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增設催收非法債務罪之前,,特別是自2018年開展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以來,,為了實現(xiàn)嚴懲強索非法債務的行為應急司法之目的,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簡稱“兩高兩部”)通過《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依具體情形,,認定為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后在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經(jīng)驗的基礎之上,,對以高利放貸為代表的,以締結非法債權債務關系為核心的一系列不法現(xiàn)象進行立法回應,,增設本罪,,用專門罪名承接涉及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催收非法債務行為,,旨在罪刑規(guī)范嚴密化,以消除適用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而導致的量刑過重問題以及因尚不構成其他罪名而導致的刑法漏洞問題,。因該罪本質上脫胎于尋釁滋事罪,,故將該罪列于尋釁滋事罪之后。 三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認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具體規(guī)定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span> 從該罪的罪狀來看,本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包含“非法債務”,、“催收”行為以及“情節(jié)嚴重”三個方面,。 如何界定非法債務是準確適用本罪的前提。2000年,,最高法《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就已經(jīng)提出了非法債務的概念,,并規(guī)定非法債務是指賭債、高利貸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按照該規(guī)定,,非法債務的非法是內容非法,是從債務內容的非法性角度進行界定的,;而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表述,,是從債務形成行為的非法性角度進行界定的,表明立法采用的是行為非法性標準,。 從法條來看,,非法債務包括“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以及“等非法債務”。 1.“高利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認定 《民法典》第680條第一款規(guī)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法2015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2015年規(guī)定》),,對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的高息部分絕對不予支持,。據(jù)此,2019年兩高兩部出臺《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非法放貸意見》),,規(guī)定了36%的年利率為非法放貸的基準線,。2020年最高法兩次對《2015年規(guī)定》進行修正(修正后的規(guī)定我們簡稱為《2020年規(guī)定》),,-自此,,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采用“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取代原《2015年規(guī)定》中24%的基準。 在沒有專門的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司法解釋或者立案追訴標準出臺之前,,參照《2020年規(guī)定》以4倍LPR作為基準還是參照《非法放貸意見》以年利率36%作為基準來認定犯罪呢,?筆者認為,應當以年利率36%為基準來認定,。主要考慮: 首先,,以36%為基準既尊重了民間借貸法律保護利率的前置化,不違背民刑法秩序統(tǒng)一,,且兼顧了刑法內在體系的一致性,。在違法性判斷時,,民法上的違法行為并不必然具有刑事違法性?!斗欠ǚ刨J意見》設立了年利率36%的非法放貸型非法經(jīng)營罪的入罪標準,,而催收非法債務罪作為該意見之后新設且同為圍繞非法債務而設立的罪名,從刑法內部法秩序統(tǒng)一的角度出發(fā),,也應適用同一入罪標準,。因此,以實際年利率超過36%作為標準,,不僅不會導致民刑銜接不暢,,反而有利于維護法秩序的統(tǒng)一性。 其次,,以年利率36%作為認定標準可以維持刑法適用的明確性和穩(wěn)定性,。《2020年規(guī)定》并未絕對以4倍LPR的利率適用取代原24%,、36%的利率適用,,而是以2020年8月19日為界,確定利息適用標準,。換言之,,《2020年規(guī)定》的利率基準未溯及既往,即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保護的利率基準是不確定的,。此外,,如果以民法“4倍LPR”數(shù)值作為認定的標準,可能會導致犯罪的入罪數(shù)額不恒定,。因為LPR本身是不斷變動的,,有時甚至出現(xiàn)每個月的LPR數(shù)值各不相同的現(xiàn)象。因此在罪名的認定中,,會出現(xiàn)借貸利率相同但因借款時間不同而隨意出,、入罪的現(xiàn)象。而以實際年利率超過36%作為認定標準,,不僅適用標準較為明確,,而且也會使普通的社會民眾對此具有預測可能性。 最后,,以36%為基準避免了刑法打擊范圍的擴大化,。民法上借貸利率超過“4倍LPR”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并非都達到了刑法中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因而也并非都具有刑法上的違法性,。就通常意義上而言,刑法上的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標準要比民法上的“4倍LPR”的標準高,。以36%為認定標準,,則在民事法律規(guī)范不予保護的利率到刑事法律規(guī)范認定的入罪標準之間還有較大的緩沖空間,,避免了過度打擊,符合刑法謙抑性的要求,。 2.“等非法債務”的認定 本罪僅就實踐中高發(fā)且具有典型性的“高利放貸”行為進行單一列舉,,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本罪是否可以適用于其他非法債務的問題。從立法技術上看,,本罪采取的是例示性規(guī)定,。這里的“等”,根據(jù)實踐中的情況,,包括賭債,、毒債等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 立法采用敘明罪狀的方式列舉了本罪的實行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通過以下手段催收高利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1.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1.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氨┝Α笔侵敢詺颉λ松眢w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脅迫”是指對被害人施以威脅,、壓迫,,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主要是以施加暴力惡害相威脅,如威脅傷害被害人及其親屬,;威脅要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施以暴力,;利用被害人處于危難或者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其服從等。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應當予以懲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lián)系等。(2)侵入他人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嚴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侵入他人住宅表現(xiàn)為未經(jīng)住宅內用戶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jīng)住宅用戶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謬樑c前述的脅迫不同,,脅迫是以實施暴力相威脅,恐嚇的內容更為廣泛,,即行為手段或者行為方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就屬于這里的“恐嚇”。跟蹤,,是對他人的跟隨,,以對被害人的行動自由形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對其心理施加壓力,,使被害人內心產生恐懼不安,。騷擾,是指以各種借口對被害人進行反復滋擾,?!膀}擾”會對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負擔,形成心理強制,,影響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 1.本罪與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法條競合關系 有觀點認為增設本罪是為了保障“掃黑除惡”政策的有效落實,,但即便不增設該罪,,對于實踐中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完全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分別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進行評價,,實無增設新罪的必要。確實,,從行為模式來看,,本罪第一項的“暴力、脅迫”及第三項的“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系典型的尋釁滋事行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系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在增設本罪之前,,確實也是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來打擊相應催收行為,。但如前所述,,筆者認為本罪與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法條競合關系,。本罪的設立是為以專門罪名承接以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催收行為,,在上述三罪一般要素的基礎之上,增加了“為催收非法債務”這一特別要素,,旨在罪刑嚴密化,,以消除適用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而存在的問題。 本罪沒有競合條款的規(guī)定,,在最初的草案中曾經(jīng)也有,,后最終審議通過稿刪除了草案中“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排除了發(fā)生競合擇一重的情況。筆者認為,,之所以最終刪除了擇一重的規(guī)定,,是因為如按照想象競合的原則來處理,該罪基本上就沒有了適用空間。因此,,從競合關系來看,,本罪與上述三罪相比,,系法條競合關系,,應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適用。 本罪與尋釁滋事罪的關系,。根據(jù)2013年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行為人如果基于債務糾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不屬于無事生非,,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增設本罪之前,實踐中通常將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上述做法不僅與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存在矛盾,,而且使得尋釁滋事罪的適用進一步“口袋化”。本罪的設立填補了有因(催收非法債務)的尋釁滋事型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處罰空當,,實現(xiàn)了“罰當其罪”,。 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關系。非法拘禁罪有多檔量刑幅度,,本罪僅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系競合關系,。如行為致人重傷,筆者認為催收手段超出了催收目的之限度,,屬于犯意升高,,催收非法債務行為轉化為非法拘禁行為,此時應認定為重罪非法拘禁罪,。 本罪與搶劫,、敲詐勒索、詐騙等財產犯罪的關系,。本罪是為了實現(xiàn)基于合意形成的債務而以非法手段催收,,目的是催收非法債務,雖然債務的形成基于不法原因,,但不具有財產犯罪中完全違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非法目的。如行為人產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則應以相應的財產犯罪來定罪處罰,。 2.“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 本條規(guī)定,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要“情節(jié)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對于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jié)不算嚴重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本罪脫胎于尋釁滋事罪,,與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具有法條交叉關系,。有觀點認為,本罪的情節(jié)嚴重,,既包括三罪中的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也包含原本在三罪中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應當按照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筆者認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自身還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究竟怎樣的行為才能算作“顯著輕微”,“顯著輕微”與“非顯著輕微”的界限如何,,這還是一個待解釋的概念,,因此并不能用以作為衡量的標準,無法達到劃分罪與非罪,、刑事違法與一般違法的目的,。如按此觀點,將難以確定本罪的適用范圍,,甚至會導致只要有前述類型的催收行為,,就會被認定為犯罪,這與對催收行為精準入刑,,輕罪化打擊的立法初衷是相悖的,。因此,筆者認為,,“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情況,,在無具體細化規(guī)定出臺之前,針對“暴力,、脅迫”“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情節(jié)嚴重”,,可以參照適用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認定標準,,對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與“侵入他人住宅”之“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可以參照《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第7條規(guī)定,參照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來認定,。參照適用后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也符合罪刑均衡原則,。 根據(jù)《刑法》第12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行為發(fā)生在催收非法債務罪增設之前,,似乎無法認定為犯罪,,但其實不然,。如前所述,,在增設催收非法債務罪之前,司法實踐中對于這種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暴力催收等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一般認定為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催收非法債務罪相對于三罪而言系輕罪,,屬于“降格式”新罪。根據(jù)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于新增罪名中,,屬于“降格式”類型即新罪輕于舊罪的,可以適用新罪,,因此對于發(fā)生在本罪增設之前的催收非法債務行為,,完全可以認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