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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加蓋公司公章而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即使當事人沒有明確主張合同效力問題,,法院也可直接審查認定

 keelaws 2025-01-08 發(fā)布于廣東

來源丨民事法律參考


【裁判要旨】1.本案《協(xié)議書》加蓋了公司的公章但沒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業(yè)務經辦人簽字,而《協(xié)議書》非由法定代表人簽訂其是否依法發(fā)生效力,,需要根據(jù)具體簽訂的經辦人員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權(具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權)而定,。2.盡管公章是公司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現(xiàn)形式,但法律并未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僅憑其持有公章的事實就能夠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該人可能有權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種表象,,不能據(jù)此認定具有表見代理的外觀。3.合同效力原則上屬于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審查的范圍,,當事人沒有明確主張合同效力問題的,,人民法院也可直接作出審查認定。
案例索引《遼寧立泰實業(yè)有限公司,、撫順太平洋實業(yè)有限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2898號】
爭議焦點僅加蓋公司公章而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均加蓋浙江太平洋公司、撫順太平洋公司、遼寧立泰公司的公章,,均沒有該三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業(yè)務經辦人簽字,。該三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陸澤華,其當時正處于配合有關機關調查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tài),。一,、二審法院認定撫順太平洋公司方面加蓋公章的人是當時掌管公章的黃海鋒,浙江太平洋公司方面加蓋公章的人是當時持有該公司公章的汪建康,,三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對于遼寧立泰公司方面在《協(xié)議書》上加蓋公章的經辦人具體為何人,該公司在一,、二審中未予明確,;遼寧立泰公司在本院審查再審申請詢問當事人時,陳述其直接經辦人是黃海鋒,、徐之紅(徐之紅當時同時擔任撫順太平洋公司和遼寧立泰公司的董事)和參與的律師及會計,,但撫順太平洋公司和浙江太平洋公司對此均有異議,出庭作證的證人黃海鋒的相關證言也與之不同,。遼寧立泰公司方面加蓋公章的經辦人一直不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作為最基礎的公司意志代表機關,,是法人意志的當然代表,,能夠對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授權,,適用有關委托代理的法律規(guī)定,。鑒于《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非由三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訂,而由各自其他職員加蓋公司公章簽訂,,《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是否依法發(fā)生效力,,需要根據(jù)具體簽訂的經辦人員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權(具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權)而定。
本案沒有證據(jù)表明三方當事人當時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陸澤華事前授權黃海鋒,、汪建康和其他人員分別代理三方簽訂《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相反陸澤華本人在恢復人身自由后明確予以否認并堅持拒絕追認。對于《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遼寧立泰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8月15日由陸澤華變更為徐楗元后表示認可,,但撫順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在陸澤華恢復人身自由后不僅未予以追認,,撫順太平洋公司還提起本案訴訟請求予以撤銷,。據(jù)此,可以認定黃海鋒,、汪建康分別在《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上加蓋撫順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公章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在此情況下,《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的效力,,將進一步取決于黃海鋒,、汪建康的蓋章行為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表見代理,其關鍵在于本案是否存在該條規(guī)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之情形,。至于撫順太平洋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處置案涉賬款是否需要由其董事會決議或者其全資(唯一)持股股東同意,,該問題是其時任法定代表人陸澤華擬決定簽署或者授權他人簽署《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情況下,根據(jù)其公司內部權限設置進行處理的事項,,鑒于陸澤華并無簽署或者授權他人簽署之意,,本案對此無須深究。
關于黃海鋒,、汪建康的案涉蓋章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有關訴辯主張,本案有以下事實可能影響表見代理的認定:黃海鋒,、汪建康實際掌管其各自所在公司的公章,;黃海鋒為陸澤華的外甥;陸澤華曾授權黃海鋒代刻中國地產公司公章,,并用于辦理向徐楗元轉讓股權事宜,,《股權轉讓協(xié)議》由陸澤華本人簽字確認;黃海鋒在撫順太平洋公司所涉刑事案件中以訴訟代表人身份參加訴訟,;黃海鋒于2016年8月5日出具《收條》并加蓋撫順太平洋公司公章,,確認中國地產公司(陸澤華)收取徐楗元支付的1500萬元股權轉讓款;黃海鋒還可能曾經以撫順太平洋公司名義簽訂其他合同,。對此,本院逐一分析認定如下:
(1)盡管公章是公司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現(xiàn)形式,,但法律并未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僅憑其持有公章的事實就能夠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種客觀狀態(tài),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該人可能有權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種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權真正體現(xiàn)公司意志,,仍需進一步審查。本案中,,在《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簽訂以前,,三方當事人的有關經辦人員明知三方共同的時任法定代表人陸澤華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達8個月,據(jù)此也應當知道黃海鋒,、汪建康等人盡管掌管公司公章但無權代表公司意志,;三方當事人的有關經辦人員均明知陸澤華不可能事先進行授權委托,也應當知道其簽訂《協(xié)議書》須經陸澤華同意或者授權委托,。案遼寧立泰公司顯然不屬于僅憑對方行為人持有公司公章即可相信其有公司授予代理權的善意相對人,。鑒于上述明知和應知,遼寧立泰公司主張其有正當理由相信黃海鋒、汪建康加蓋公司公章有代理權,,顯然不能成立,。
(2)黃海鋒作為陸澤華的親屬可以在某些情況或者條件下作為其個人的代理人,但不能以該親屬關系推斷黃海鋒可以代理陸澤華履行其作為撫順太平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權,。陸澤華于2016年7月29日在看守所就轉讓中國地產公司持有對香港建設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45%股權給徐楗元一事,,親自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同時還特別簽署《授權委托書》授權黃海鋒代刻中國地產公司公章,。這也說明黃海鋒在與陸澤華本人或者與陸澤華行使公司職權直接相關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上,,并非不經陸澤華授權而可以逕行代為對外行事。遼寧立泰公司明知《股權轉讓協(xié)議》經陸澤華親自簽署,,而沒有由黃海鋒代為簽署,,據(jù)此遼寧立泰公司也應當知道涉及利益金額遠大于《股權轉讓協(xié)議》所涉金額的《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更須經陸澤華親自簽署或者明確授權委托黃海鋒等他人簽署。案涉《股權轉讓協(xié)議》和《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的內容均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處置,,均與陸澤華直接相關,,且該兩份協(xié)議文本均應由其本人作為有關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雖然陸澤華當時人身自由受限制,,但其在案涉《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于2016年8月1日)訂立之前的2016年7月29日與之后的8月4日均能親自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授權委托書》和《委托書》,。這不僅說明在此期間將《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交其簽字并非困難,也恰恰說明《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實際未提交其簽署明顯不合常理,。
(3)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黃海鋒在撫順太平洋公司及其時任法定代表人陸澤華均作為被告的刑事案件中作為單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是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要求在個案中從事的必要訴訟行為,但這并不能當然說明其在特定案件之外或者在民事活動中也具有單位授予的代理權,。
(4)根據(jù)陸澤華于2016年8月4日簽署的《委托書》,,其委托徐楗元將其在香港建設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45%股權的部分轉讓款1500萬元直接支付給撫順太平洋公司,,由撫順太平洋公司支付給公安機關,。黃海鋒收到該1500萬元后如實出具收條,僅是單純的收款確認行為,,而不是重要財產的處分行為,,同時也正是其作為撫順太平洋公司職員對該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陸澤華的上述意思表示的具體落實。這主要表明黃海鋒系按陸澤華的指示行事,,而不能說明黃海鋒有權代理陸澤華簽署案涉《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
(5)遼寧立泰公司主張黃海鋒于2016年4月20日、4月22日以撫順太平洋公司名義與遼寧康力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簽訂金額為1280萬元的合作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但遼寧立泰公司僅提供其所稱協(xié)議文本的復印件,,撫順太平洋公司否認該復印件的證明力,,二審法院對該證據(jù)材料的證明力不予認定并無不當。即使黃海鋒曾經以撫順太平洋公司名義簽訂其他合同,,這也不排除存在公司逐項授權或者個別追認的情況,,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一般要有具體事項等明確授權范圍,原則上不能根據(jù)代理人可以代為某些事項而當然判斷代理人可以代為其他事項甚至所有事項,。尤其是本案訟爭《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涉及處分撫順太平洋公司7650萬元賬款的重大利益,,簽訂《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顯然超出黃海鋒當時作為撫順太平洋公司職員的職權范圍,更不能當然推定黃海鋒具有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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