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黃少力 律新社特約撰稿人 近日,網上流傳了一張娃哈哈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宗馥莉的辭職信,。 因娃哈哈集團對宗馥莉辭任一事暫無回應,我們對網傳辭職信的真實性不得而知,。但是網絡上各種傳聞紛至沓來,,其中不乏關于公司控制權之爭的討論。如若未來該網傳辭職信被確認為真實,,則其中涉及的幾個關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值得思考,。尤其在新《公司法》剛實施不久的今天,探討公司實控人離世后給公司帶來的控制權之爭以及公司治理結構變化的問題,,變得尤為重要,。鑒于筆者長期為企業(yè)客戶及投資機構提供法律服務,代表客戶處理了多起綜合性復雜項目,,涉及民商事,、行政及刑事交叉領域的大合規(guī)、公司治理和爭議解決方面的業(yè)務,,積累了豐富的實戰(zhàn)經驗,。筆者將從新《公司法》視角分析本次事件涉及的相關問題,以期與各位共同探討,。 01 是公司,,不是家族世襲組織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定位是“企業(yè)法人組織”,是指依照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普遍認為的“子承父業(yè)”的家族世襲組織并非現代企業(yè)制度下的公司,。我們可以看到娃哈哈集團的股權結構如下: 也就是說,娃哈哈作為一家公司,,有三位股東,。其中一位自然人股東就是已經離世的董事長宗慶后,其持有娃哈哈29.4%的股權。另外兩位股東分別是持有娃哈哈46%股權的大股東杭州上城區(qū)文商旅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上城區(qū)公司”)和持有24.6%股權的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基層工會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職工持股會”),。杭州上城區(qū)公司穿透至背后是杭州市上城區(qū)政府國資部門,,也就是網傳辭職信中宗馥莉所指的對其經營管理合理性發(fā)出質疑的“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政府”。除此之外,,信中所說的對宗馥莉經營管理合理性發(fā)出質疑的“娃哈哈集團部分股東”則可經推測得知是來自職工持股會中的持股員工,。 如果網傳辭職信為真,至少向大眾說明一個問題:娃哈哈是一家具備公司治理結構的現代企業(yè),,而并非家族企業(yè),。 首先,無論是法律規(guī)定還是公司章程,,一般都賦予股東會最高決策權,,即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股東根據各自所持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決定公司重大戰(zhàn)略,。宗慶后離世后對娃哈哈構成重大影響,可能會導致公司戰(zhàn)略變化,。因此,如果股東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對娃哈哈的管理架構作出新安排,,提議推選新的管理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等人選,,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guī)定,,則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之外,,其他事項只需要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即可,。而如果宗馥莉離職為真,則說明杭州上城區(qū)公司和職工持股會合計至少超過50%表決權的股東希望安排其他人選擔任宗馥莉目前的職務,。 我們知道,,現代企業(yè)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表現是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作為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宗馥莉可以繼承宗慶后所持娃哈哈的股權,,但是她并不當然繼承宗慶后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guī)定,宗馥莉在股東會層面依法能夠行使的表決權比例僅占29.4%,。這種情況下,,她憑一人之力很難實現控制權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這也是網傳辭職信中指出的股東質疑她對公司經營管理合理性的原因所在,。 02 宗慶后去世后,,娃哈哈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我們注意到,雖然宗慶后去世已有一段時間,,但是娃哈哈集團迄今為止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顯示,娃哈哈集團現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均為宗慶后。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娃哈哈集團目前尚未辦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變更登記,,可能與本次事件相關,。 如果公司股東會和管理層之間出現分歧,或是股東會計劃重塑公司管理架構,,則會導致內部決策程序耗時更長,。只有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之后,公司才能向工商登記部門提交相關材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如果宗馥莉辭職為真,,則股東會應當選任新的副董事長和總經理代替宗馥莉職務。與此同時,,公司還應當選任新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并修訂章程,,將前述所有變更事項的材料提交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和公示。否則,,如果娃哈哈遲遲不做變更登記,,則將存在法律風險。 03 宗馥莉辭任不影響其股東地位 宗馥莉作為自然人,,完全有權利自主決定是否辭職,。根據現行《公司法》的規(guī)定,,即便是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亦有權利提出辭職,;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各方均有單方解除權。因此,,擔任副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宗馥莉提出辭職不存在任何障礙,,這是她的個人自由。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宗馥莉是可以繼承宗慶后的股權的,。辭去管理職務并不影響其股東地位,她仍有權按照繼承的股權行使股東權利,,至于她未來是否會重回管理層,,理論上取決于娃哈哈集團股東會的決定。 宗馥莉如果真的離開,,娃哈哈會不會如股東所愿變得更好,,我們不得而知。但是這件事可以顯示出娃哈哈是一家符合現代企業(yè)制度的法人組織,,是一家公司,,而不是家族世襲組織。“娃哈哈”作為一個家喻戶曉的國民品牌,,大眾會持續(xù)對其寄予厚望并密切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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