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聚焦于有限責任公司增資價格問題,結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案例,,深入分析以低于公司凈資產的價格引入新股東入股,,是否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guī)定這一爭議問題,以期幫助大家厘清實踐中的爭議難點,、提供專業(yè)參考,。” 公司增資活動多為公司擴大生產經營所需,以靈活,、及時和充分地籌集資金,,具有較強的商業(yè)性?!豆痉ā穼τ邢挢熑喂驹鲑Y行為的規(guī)范主要體現在股東優(yōu)先認購權的規(guī)定,。《公司法》僅對公司增資的程序作了規(guī)定,股東會完全自由決策是否增資,、何時增資及用何種方式增資,,但并未對新增資本的定價依據作出規(guī)制。一般而言,,司法亦不會干涉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方案,、增資價格計算方式。本文題述問題源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后,,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盈利或虧損的狀態(tài),,公司的注冊資本已經不能完全反應公司資產狀況,如果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公司凈資產除了注冊資本以外,,還包括了留存的未分配利潤,此時,,公司每1元注冊資本對應的股權價值已經高于公司設立時的每1元注冊資本對應的股權價值,。因此,公司的凈資產是衡量其商業(yè)價值的最重要體現,。超過的部分系原先股東投入的資本創(chuàng)造,。而在對增資前公司凈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的基礎上確定新增資本的價格或重新分配股權比例,是為了實現新增資本對公司原有資本的補償,。因此,,有觀點主張,除非僅在公司內部全體股東按出資比例參與認購,,否則不得以低于公司凈資產的價格認購新增股權,。因為新增資本的外來股東基于對公司未分配利潤未作出貢獻,因而必須多付出一定的資金對價,,才能在將來按照出資比例參與公司未分配利潤的分享,,從而在新增資本的外來股東和原先投入資本的股東之間維持公平。那么如果以低于公司凈資產的價格引入新股東入股,,是否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guī)定,?如可以,公司,、原股東及新股東需要特別關注哪些法律事項?增資價格的確定,,直接影響公司新增資本的數量與新的股權結構的確立,。理論上,一般基于公司當期凈資產價值再結合公司未來發(fā)展預期等因素綜合確定增資價格,,可分為平價增資,、折價增資、溢價增資三種情形,。雖然此前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中要求股份公司在股權轉讓,、增資過程中應按公司的凈資產予以核定,但該文件沒有普遍約束性,。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增資價格定價依據僅在《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 )中規(guī)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增資需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但上述文件對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增資價核定方式沒有普遍約束力,。目前法律沒有強制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具體增資、股權轉讓定價方式或依據。但筆者也關注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8條第3款規(guī)定,,“股權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通過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轉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等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影響申請執(zhí)行人債權實現的,申請執(zhí)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span>從該條規(guī)定,不難看出,,股權凍結后不影響公司增資擴股,,但公司不正當的增資行為可能導致股權價值減損,損害債權人利益,。據此,,增資價格公允原則是民法平等、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在商事交易中的延伸,,也是《公司法》第20條關于“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具體適用。1. 根據《關于印發(fā)<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guī)范意見>的通知》(國資企發(fā)[1997]32 號,,已失效)規(guī)定,轉讓股份的價格必須依據公司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實際投資價值(投資回報率)、近期市場價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來確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凈資產值,。2.《首發(fā)業(yè)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修訂)問題26,對于為發(fā)行人提供服務的實際控制人/老股東以低于股份公允價值的價格增資入股事宜,,如果根據增資協(xié)議,,并非所有股東均有權按各自原持股比例獲得新增股份,對于實際控制人/老股東超過其原持股比例而獲得的新增股份,,應屬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資協(xié)議約定,所有股東均有權按各自原持股比例獲得新增股份,,但股東之間轉讓新增股份受讓權且構成集團內股份支付,,導致實際控制人/老股東超過其原持股比例獲得的新增股份,,也屬于股份支付。對于實際控制人/老股東原持股比例,,應按照相關股東直接持有與穿透控股平臺后間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計算,。3.《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 )第38條規(guī)定其他股東行使優(yōu)先認繳權情形下,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yè)資本及股權比例,;第42條亦規(guī)定,,企業(yè)董事會或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鑒于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缺位,,若以低于公司凈資產確認增加注冊資本價格,該等增資方案是否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guī)定,?筆者檢索了近幾年各地司法裁判觀點發(fā)現各地司法裁判對此認識不一,,存在兩種裁判意見。(一)以低于公司凈資產確認新增注冊資本價格,,是否存在侵害小股東利益之嫌,,存在不同裁判意見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611號
最高院認為,原審法院認為南星公司等大股東在對世紀公司,、翠倚公司的負債情況及經營前景進行充分考量后決定引進海碧公司增資并讓海碧公司成為兩公司的大股東,,這是企業(yè)根據自身經營發(fā)展狀況做出的商業(yè)決定,屬公司股東及管理層的商業(yè)規(guī)劃范疇,,理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可。 此外,,并無法律規(guī)定公司增資必須經過審計或者以何種估價進行,。就本案所涉大股東主導的增資決議而言,原審法院從是否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以及小股東“合理預期”兩方面予以審查,,并認為目標項目所涉各方已在合作協(xié)議中對目標公司的經營負債及利益分配等情況進行了充分考量,,由此作出的增資方案于法無悖,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可。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469號
鄭義泉認為鳳凰公司資產不斷增值,,具有采礦許可證等各種稀缺經營證照,,公司凈資產遠高于公司注冊資本。以遠低于公司凈資產額的注冊資本進行增資擴股,,嚴重削減了小股東股權價值,。一審法院認為,鳳凰公司增資雖引起鄭義泉出資比例減少,,進而引起其股權比例降低,,但降低后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原出資額并未發(fā)生變化,,股權比例降低結果系鄭義泉不增加資本而致,并非侵害行為導致的結果,。故鄭義泉無充分證據證明余學明,、余美青、余泓輝存在侵害其股權的行為及侵害結果,,其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是否增資擴股以及如何增資擴股,,是公司自治的范疇,,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增資擴股必然導致未增資股東的股權被稀釋,,但股權被稀釋并不意味著權益被侵害,,股權的價值與其出資仍然存在對應關系。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終字第313號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2013年1月29日濱海公司《股東會決議》載明:“ 第一,,通過公司新章程。新章程記載,,濱海公司的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曹桐勇出資2400萬元,持股比例為40%,。 第二,,股東會同意公司注冊資本由4000萬元增加至6000萬元,新增部分2000萬元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曹桐勇以貨幣形式繳付.....”該決議內容并非全部屬于股東會職權范圍,。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但對股東是否認繳公司新增資本、認繳多少則不能作出決議,。對新增資本優(yōu)先認繳權的約定,,屬于股東之間的協(xié)議,而非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職權作出的決議,。 案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魯民提字第277號
再審申請人認為,,要對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確定股權價值,然后雙方再協(xié)商股權交易價格,。 一,、奧德隆公司與時任久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張洪新惡意串通、聯(lián)手操控,,利用公司股東對張洪新的絕對信任和對公司財務狀況不知情,,按1:1價格對久久公司增資擴股,損害了久久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奧德隆公司的惡意增資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顯失公平的無效行為,應予撤銷,。 二審,、再審法院認為,久久公司增加注冊資本300萬元并由奧德隆公司以1:1的比例認繳,、持股52.08%等事項系由久久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其決議內容經全體股東同意通過,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奧德隆公司已根據協(xié)議約定及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繳納了其認繳的新增資本的出資,并由久久公司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辦更登記,。 此次增資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在履行此次出資義務之前,奧德隆公司并非久久公司股東,,并非作出久久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等決議的主體,,也不存在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因此,,奧德隆公司依約繳納新增資本的出資行為并無過錯,。 案號: 安徽省六安中級人民法院(2021)皖15民終859號
一審法院認為,增資后各股東股權比例的調整涉及股東基本的財產權益,,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增資時涉及股權比例調整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但若增資時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存在大量資本盈余的情況下,,依據注冊資本計算的單位股權價格低于依據凈資產計算的單位股權價格,,如果依據原注冊資本中各方的出資比例確定股權比例,等于稀釋了小股東的股份,,導致原有的利潤稀釋化,。 本案中,按照開發(fā)礦業(yè)的陳述及舉證,,股東會決議所形成的增資股權比例調整方案是建立在已經失效的評估報告基礎上,,因此不能證明該股權比例調整方案對皖英礦業(yè)的實際權益沒有造成損害。 二審法院持相反觀點,,公司是否增資以及如何增資,,是公司自治的范疇,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案涉股東會會議召集的程序、表決的方式,、決議的內容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情形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且增資擴股必然導致未增資股東的股權被稀釋,但股權被稀釋并不意味著權益被侵害,,股權的價值與其出資仍然存在對應關系,。 開發(fā)礦業(yè)公司章程規(guī)定了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出資比例認購出資,皖英礦業(yè)如有意保持其在公司的股權比例,,可在本輪增資擴股中認購出資,,但其在案涉股東會召開時明確表示不愿意增資,已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了處分,因此,,其主張涉案股東會決議無效,,本院不予采納。 案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2民終3028號 一審法院認為,,一,、中企人力公司及其部分股東上海國企合作公司、上海國際商務公司均系國家出資企業(yè),,東凌公司未經對中企人力公司凈資產進行審計評估便取得41.18%股權,,直接導致上海國企合作公司及上海國際商務公司的原有股份被稀釋,顯然侵害了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其增資行為當屬無效,。二、國有股權未經法定程序轉讓,,直接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從而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因此,,該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二審法院持有相反觀點,,邵向陽貪污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過程中,,東凌公司的股東已變更為國有企業(yè),現其持有中企人力公司股權并不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進而損害國家利益,,故對上海科技創(chuàng)業(yè)公司要求判令東凌公司通過增資入股和股權受讓方式取得中企人力公司的股東資格認定為無效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案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8)滬0101民初14641號 一般情況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行為并無實質性審查的必要,。增資股份認購價格公平與否的判斷標準在于,,除非僅在公司內部全體股東按出資比例參與認購,否則不得以低于公司凈資產的價格認購新增股份,。案號: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3366號) 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時,,應綜合考慮到各股東利益的平衡,,科學評估公司凈資產額以確定股權價值,大股東不得利用股東會資本多數決原則任意稀釋小股東所持股權的價值,。故,,此項決議的內容不明確,不能排除第三人珠海恒基達鑫公司濫用股東權利之嫌,,根據《公司法》第20條,、第22條的規(guī)定,應予以撤銷,。從上述案例中,,以低于公司凈資產的價格進行增資,發(fā)生爭議時,,有法院認為,,公司是否增資擴股以及如何增資擴股,是公司自治的范疇,,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持相反觀點的法院認為這屬于不公平增資,系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損害未增資股東利益情形,,降低了其他股東所持股權的價值,,這有悖于公平原則,相關決議可撤銷或對受損害股東進行補償,。第一,,現行法律規(guī)則下,司法認為,,對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行為并無實質性審查的必要,,公司增資活動多為公司擴大生產經營所需,有關公司增資擴股的行為體現了公司股東及管理層對公司未來的經營規(guī)劃和運營策略,,具有較強的商業(yè)性,,公司是否增資擴股以及如何增資擴股,是公司自治的范疇,,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這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范圍。第二,,如果異議股東認為相關決議稀釋了其股權,,損害了其股東權益,法院認為,,股東可以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規(guī)定提起決議無效,、可撤銷、不成立等訴訟維護權益,或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尋求權利救濟,。第三,,也有個別法院認為,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但對股東是否認繳公司新增資本、認繳多少則不能作出決議,。據此,,股東會決議中涉及股東認繳公司新增資本以及認繳多少應適用合同規(guī)則進行規(guī)制,不屬于《公司法》規(guī)制范圍,。(二)公司內部以低于凈資產確認新增注冊資本價格與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司法審查如果公司內部決議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以低于公司凈資產認購公司新發(fā)股權,,如上文,法律并不禁止該行為,。但增資屬于股東會資本絕對多數決事項,,如果大股東濫用控制權,小股東缺乏增資動因,、沒有資金實力,,小股東被動增資或無奈放棄增資,此時,,小股東只能被迫接受股權被稀釋的后果,,這種情形下,事實上是存在大股東利用資金絕對優(yōu)勢壓制小股東意志的客觀情形,,那么是否可以認定存在濫用資本多數決議,,故意稀釋小股東持股比例進而損害小股東權益,即此類增資方案已實質違反了《公司法》第20條的規(guī)定,?如在上文(2019)最高法民終469號案件中,,股東會通過其他股東已其對公司擁有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本(1元對應1元注冊資本),鄭義泉不增加出資額的決議,。但本次股東會原告鄭義泉未出席也未參與表決,。法院雖然以鄭義泉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案涉股東會會議召集的程序、表決的方式,、決議的內容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情形或者存在違反公司章程的情形,認定原告鄭義泉主張決議無效缺乏事實依據,。本案法院同時進一步認為,,增資擴股雖然必然導致未增資股東的股權被稀釋,但股權被稀釋并不意味著權益被侵害,,股權的價值與其出資仍然存在對應關系,。但本案事實上原告鄭義泉股權利益真的未受侵害嗎?在筆者檢索到的相關案例中,法院從形式正當性,、實質正當性角度分別論證,,基于股東會程序合規(guī)性、公司的整體利益以及市場,、行業(yè)大環(huán)境嚴峻的情形下,,可以認定相關決議不存在濫用資本多數決議原則,故意稀釋小股東持股比例,。在北京高院審理的“徐某與北京立馬水泥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019)京民申6018號案中,,立馬水泥公司其他股東以1元/注冊資本的價格進行增資。法院認為,,涉案股東會決議有效,,涉案股東會決議關鍵性的內容是第二項公司決定增資3500萬元,第三項章萍認繳增資2795萬元以及第四項蘭溪立馬公司認繳增資705萬元,。此項決議內容的通過比例已達到了84.36%,。無論原告同意與否,均不影響該項決議的通過,。其次,,此次增資目的亦具有正當性,北京地區(qū)的水泥行業(yè)在當時所面臨的行業(yè)發(fā)展形勢較為嚴峻,,結合其他股東的證言可知,,此次增資,體現了公司股東及管理層對公司未來發(fā)展的規(guī)劃,,是從公司的整體利益出發(fā),,以便公司籌集資金,改善環(huán)保,,及時應對市場變化,,配合政府管理和履行公司需承擔的社會責任的需要。在當時的情形下,,股東及管理層基于其掌握的上述信息,,及時作出相應的經營判斷和決策,是合理,、理性的,,本次決議并不存在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故意稀釋小股東持股比例的情形,。最后,,《公司法》第34條關于股東享有增資優(yōu)先認繳權的規(guī)定屬于任意性規(guī)定而非強制性規(guī)定,原告與公司之間關于此次股東會決議效力的爭議,,屬于公司內部的糾紛,,是私主體之間民事利益的調整關系,,認定第三項決議內容有效,究其根本,,受到影響的也只是股東個人的利益,,不涉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法院從形式,、實質及目的正當性角度認定,以1元/注冊資本的價格進行增資,,增資目的旨在為公司長遠發(fā)展,,且在增資過程中,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內部決議程序作出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應屬有效,進而認為以1元/注冊資本的價格進行增資合法有效,。如果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內部增資,,控股股東憑借絕對多數表決權通過一項只允許部分股東增資的股東會決議,那么被剝奪增資機會的小股東起訴主張優(yōu)先繳權受到侵害,,法院予以支持,。在南京中院審理的“上訴人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周祝勇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014)寧商終字第537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股東在認繳新增資本時的優(yōu)先權為股東的固有權利,,不可以股權多數決的方式進行剝奪。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董事會有權制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但并不意味董事會提出的方案可以剝奪股東的優(yōu)先權,除非該方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否則,,屬于變相的利用股東會的多數決剝奪少數股東對增加注冊資本享有的優(yōu)先認購權。對于股東放棄認繳的部分,,增資方案中也未對其他股東是否繼續(xù)享有優(yōu)先認購權予以征求意見,,而徑行決定由部分股東行使,同樣違反了股權平等的原則,。此外,,雖然上訴人認為在股東會召開之前,已經給被上訴人郵寄資料并給予足夠時間充分考慮,,但周祝勇在股東會召開前表達自己意見后(要求在增資前,,應對股東關于公布財務狀況及進行分紅的要求進行答復,并就增資的理由及收益預期進行詳細報告,,在此基礎上,,股東才可以進行合理選擇),,上訴人并未予以答復。因而,,被上訴人在股東會選票上填寫“暫定”等內容,,并非放棄優(yōu)先認購權的意思表示,一,、二審法院認為,,股東會決議除增資203萬元,及修改章程相應條款外的其他內容無效,。回到(2019)最高法民終469號案件中,,筆者認為,鳳凰公司存在另外四股東利用持股優(yōu)勢,,以資本絕對多數決議原則剝奪了鄭以泉增資權利的嫌疑,,就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來說,本次股東會決議,,在鄭以泉對公司無債權情形下,,法院并未審查四股東限定增資方式(以債轉股方式增資)合理性、必要性,,但就股東會決議可撤銷事項,,鄭以泉未能及時行使撤銷權,導致其失權,,這可能也是其敗訴的重要原因,。從上述案例中,有限責任公司低于公司凈資產價格進行增資,,在公司內部全體股東按實際出資比例參與認購,,充分保障全體股東的優(yōu)先認繳權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予以認可,。但仍需要特別關注以下幾點:1.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約定,,履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程序,;2. 充分保障全體股東優(yōu)先認繳權的行使:(1)股東行使優(yōu)先權時應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除非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2)不能在增資方案或董事會,、股東會程序中剝奪或限制其他股東優(yōu)先認繳權,,簡言之,不能限定增資股東范圍,,除非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僅部分股東可以增資。(3)可參考股權轉讓,,保障其他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條件,,即建議在增資方案中明確本次增資數額,、價格、支付方式和繳納期限等事項,。3. 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股東優(yōu)先認繳權利的行使期限,,但從維護交易安全和穩(wěn)定經濟秩序的角度出發(fā),結合商事行為的規(guī)則和特點,,應給予股東合理時間考慮是否行使優(yōu)先認繳權利,,合理時間可以綜合考慮交易的緊迫性,也可以參考股權轉讓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同意時間或《公司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規(guī)定的公司向股東發(fā)出催繳通知書時間,。4. 股東對公司增資的必要性,、增資價格等按照內部決議程序的要求提出合理質疑,公司應及時回應,,給予解答,。5. 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外,股東優(yōu)先認繳新增資本的權利范圍應以實繳的出資比例為限,,而不應擴大至新增資本的全部份額,。6. 如果公司股權被全部凍結或部分凍結,對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在增資前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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