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起訴的基礎事實存在瑕疵的案件 例如協(xié)議內(nèi)容和實際情況并不一致 建議原告盡量讓步與被告實現(xiàn)調解 否則庭審時可能無法招架法官的提問而遭受其他不利后果 2.調解以原告讓步為前提 原告不妥協(xié)將導致調解破裂 3.在法院簽署的調解協(xié)議 相對于判決 一旦不履行 債權人可以更快的進入執(zhí)行階段 4.各方也可請求法院確認各方自行簽署的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 但涉及身份關系的 適用特別程序的及涉及物權 知識產(chǎn)權確權的 法院不確認 5.調解書不能留置送達 6.有些訴訟案件法院設置了1個月的先調期 開庭后判決做出前也可以調解 有的被告只有在開庭結束后才有調解意愿 原告應把握好時機 7.涉及分期付款的 建議原告寫清 被告任何一筆款項未按時足額支付的 原告有權立即就全部應付款項申請執(zhí)行 8.建議被告要寫清 原告放棄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9.建議原告在調解書加上 被告未按時足額履行應支付違約金 法院對該金額是否約定過高一般不審查 10.若原告除訴訟費 還發(fā)生了保全 鑒定及擔保保函費及因案件發(fā)生的其他直接相關費用 建議寫明各項費用的承擔主體及比例 11.勞動仲裁等特別領域 舉證期限 庭審期限等方面與普通案件存在差別 建議相關方注意特殊規(guī)定之處 以免貽誤調解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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