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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后,,被告人董自安未提出上訴,。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正確,,但量刑明顯不當,,且未宣告緩刑的刑罰執(zhí)行方式不當。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訴,,認為原判量刑適當,,但未采納公訴機關所建議的刑罰執(zhí)行方式,屬于刑罰執(zhí)行方式不當,,應對董自安判處1年3個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原審被告人董自安及辯護人請求判處緩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董自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原判認定董自安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原判根據董自安的犯罪事實,、性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所作的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對寶山區(qū)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以及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支持抗訴意見,,不予支持,。對被告人和辯護人請求判處緩刑,不予支持,。上海二中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本案系公訴機關在對被告人董自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提下,,提出判處被告人董自安有期徒刑2年,,可宣告緩刑,并處罰金5000元的確定建議,。一審法院并未采納上述量刑建議,,導致公訴機關抗訴,上級檢察院支持抗訴,,二審法院最終未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那么,法院能否改變控辯雙方在定罪以及刑罰方面達成的協(xié)議,?能否對量刑建議不予采納,?對此,在審理該案中出現(xiàn)了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量刑建議不是檢察院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是控辯雙方達成的合意,,在某種程度上是檢察院對被告人的一種“帶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諾”,,法院應予尊重和采納。另一種觀點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未弱化法院的審判權,,法院可以改變控辯雙方已經達成的確定刑罰認可。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一,、量刑建議的本質是請求權,,這種請求權的性質決定了即使精準刑量刑建議,對增強認罪認罰的合理預期的作用也是有限的2018年,,伴隨著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確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權也隨之產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上述量刑建議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第33條第3款規(guī)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jié)復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賦予量刑建議全新的內容,,量刑建議不再是控方的單方意思表示,,而是控辯協(xié)商后的雙方訴訟合意;量刑建議的刑罰和刑期應當盡可能明確,,努力實現(xiàn)精準化和規(guī)范化,;量刑建議對控辯而言有遵守的義務,對法院而言有尊重的職責,,只有在明顯不當?shù)那闆r下法院才能予以改變,。所謂明顯不當,即超出了量刑幅度,,如果在量刑幅度之內略有高低,,不構成明顯不當。立法把法院裁量權中的一部分自由裁量權轉移給了控方和被告人,,法院就應當尊重控方和被告人協(xié)商的結果,,一般不宜去改變,。本案中,公訴機關認為,,董自安的犯罪數(shù)額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應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構成詐騙罪的,,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綜合考慮董自安的詐騙數(shù)額、坦白及退賠情節(jié),,公訴機關對董自安量處有期徒刑2年,,可宣告緩刑,并處罰金5000元的建議于法有據,、合理適當,。董自安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上述量刑建議,法院在無事實,、證據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降低刑期,,即判處1年3個月有期徒刑,屬量刑明顯不當,;董自安已經退賠被害人錢款并取得諒解,,無前科劣跡,且具備家裝設計的技能,,對其宣告緩刑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公訴機關對董自安提出了確定刑量刑建議,對主刑,、附加刑以及刑罰執(zhí)行方式的確定建議并未超出量刑幅度,。量刑建議是基于董自安自愿認罪認罰,并征得辯護人同意,??剞q雙方在定罪以及刑罰方面達成了統(tǒng)一的認可,應該得到法院的尊重和采納,?!坝衅谕叫?年,適用緩刑”是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承諾,,確定承諾也好,,幅度承諾也好,,都只是給被告人的有限合理預期。但是承諾的本身需要兌現(xiàn),,兌現(xiàn)者是對被告人進行審判,、掌握定罪量刑權的法院。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量刑建議,,本質上依然屬于求刑權的范疇,,其雖然表現(xiàn)為檢察院基于被告人認罪認罰而作出的一種承諾,但這種承諾能否實現(xiàn)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實現(xiàn),,仍然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據對認罪認罰自愿性的審查,、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審查以及對定罪量刑的審查情況來作出決定。(2)二,、量刑建議的最終兌現(xiàn)是有條件的兌現(xiàn)目前立法對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的采納采用的是一般應當與除外性規(guī)定相結合的模式,。(一)“一般應當采納”體現(xiàn)法院對控辯雙方合意持有尊重的態(tài)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意見,?!耙话銘敳杉{”的原則性規(guī)定體現(xiàn)法院對控辯雙方合意持有尊重的態(tài)度,這種尊重肯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使得被告人由消極主體慢慢向積極主體轉變,,使得恢復性司法訴訟理念復蘇,對于調動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主導作用具有重大意義,。(二)“一般應當采納”不是“應當采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同時規(guī)定了采納的除外情形:“(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边@五種情形實質是反向規(guī)定了不采納量刑建議的條件,,在本質上也是反向規(guī)定了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條件,一旦法院發(fā)現(xiàn)有這五種情形,,便不能再繼續(xù)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三)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狈ㄔ翰杉{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除了沒有上文中提到的五種除外情形,還需要量刑恰當,。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畢竟剛剛起步,,與法院長期形成的量刑規(guī)范之間不可避免存在差異,如何理解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確實也是實踐中的難點,,故法院采納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需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是附有條件的。三,、法院對量刑建議的審查根據《指導意見》的精神,,檢察院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后,法院需要進行審查,,不僅僅審查具體的量刑建議,,還需要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以及真實性,認罪認罰的形式,、內容,、文書等等。(一)審查量刑建議的形式是否具備量刑建議的內容包括刑罰的刑種,、主刑,、附加刑以及刑罰的執(zhí)行方式,法院在受理后對這些內容均要做形式審查,。同時法院還需要審查相關的法律文書,,如被告人認罪認罰具結悔過書,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證明,;如果檢察院建議適用緩刑,,還要審查有無調查評估報告?!吨笇б庖姟返?5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擬提出緩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議的,可以及時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qū)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已收到調查材料的,,應當將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調查材料的,應當將委托文書隨案移送,;在提起公訴后收到調查材料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法院。”該條中已經明確,,如果檢察院提出緩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議的,,應當負有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的社會調查評估義務。在本案當中,,公訴機關盡管提出了對董自安適用緩刑的建議,,但是并沒有進行社會調查評估,這實際是量刑建議基礎的缺失,,法院可以在基礎缺失的情況下對量刑建議不予采納,。(二)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合法性審查《指導意見》第39條規(guī)定法院在庭審中應當對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通過庭審發(fā)問等形式確認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是否真誠悔罪,,審查被告人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檢察院是否告知并聽取意見,;值班律師或者辯護人是否與檢察院溝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幫助或者辯護,,并在場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如果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或者認罪認罰后又反悔,,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先前檢察院提出的量刑意見不再予以考慮。(三)法院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需進行實質審查根據《指導意見》第40條的規(guī)定,,法院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主要審查以下三點:第一,,據以定罪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這是認定案件的基石;第二,,指控的罪名是否準確,。如果法院認為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不當,不同罪名相對應的刑罰不一定相同,,所以不一定采納量刑意見,;第三,量刑建議是否適當。就本案而言,,檢法兩家對于第一,、第二兩點中的事實、證據,、罪名均沒有分歧,,關鍵在于一審法院認為檢察院的量刑意見不適當。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量刑的指導意見,,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5000元的,在3個月拘役至6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shù)額每增加3000元,增加1個月刑期,。本案認定犯罪數(shù)額42700元,,結合被告人具有如實供述、退賠,、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刑期可在1年3個月到1年6個月之間,故主刑的確定要低于檢察院有期徒刑2年的建議,。再者,,根據類案的裁判規(guī)則,以及本案中董自安另有詐騙行為因證據瑕疵而未能認定等情況的綜合考慮,,法院認為不適宜判處緩刑,。故法院認為檢察院有期徒刑2年,并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不當,,遂依法作出判決,。如何認定量刑是否適當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盡管檢察院亦是從專業(yè)角度來判斷,,但其建議主要基于被告人認罪認罰后,,雙方對刑罰達成的合意。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法院裁判的根本原則,,也就是說,,法官要根據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手段,、后果、主觀惡性,,在對一個被告人進行量刑的時候一定是綜合因素的考量,。罪責刑相適應這個原則應該貫穿檢察官提量刑建議,、法官行使最終定罪裁判權的始終,以確保審判結果是公正的,。(1)再者,,法院還要考慮類案裁判規(guī)則,同類案件的量刑情況也是衡量量刑是否適當?shù)闹匾蛩?。仍舊以本案為例,,首先,要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數(shù)額,,確定其犯罪屬于數(shù)額較大的量刑檔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其次,要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性質,,屬于利用自身優(yōu)勢形成便利的類職務型詐騙,,或者欺騙女性情感繼而侵財,或者“套路貸”性質的詐騙,,抑或欺騙老年人養(yǎng)老金等,,每種詐騙形式的性質均有所不同,均可能影響量刑,。再次,,是否存在影響量刑的犯罪情節(jié),如犯罪未遂,、立功,、自首、從犯,、累犯,、坦白等法定情節(jié),,或者存在前科劣跡,、是否退賠、是否獲得被害人諒解等酌定情節(jié),。最后,,還要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被告人詐騙的目標是有目的性,,或者是隨機選擇,,是單一的還是涉眾的等等。上述因素即使檢察院在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時候已經予以綜合考慮,,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仍然可能會出現(xiàn)影響量刑的情形,所以只有最終對案件全面審理后才能作出正確的刑罰裁判。四,、法院調整量刑建議的工作規(guī)程從訴訟的流程看,,量刑建議的實現(xiàn)絕不是由檢察院單方面完成,必然涉及檢法的配合和溝通,。(一)量刑建議調整的條件根據《指導意見》第41條,,只有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法院才可以調整量刑建議。因為檢察院的量刑也是認罪認罰制度下一種帶有公信力的承諾,,不能隨意調整,。只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導致量刑畸輕畸重或者與類案量刑不平衡的情況下才予以調整。(二)確保檢察機關再次調整的量刑建議盡量精準法院經過對事實,、證據,、罪名、量刑審查后認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不當,,向檢察院提出的調整意見要盡量與最終的判決結果一致,。這會增強被告人對量刑的可預期性、對司法機關的信賴感以及檢察院的公信力,,使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fā)揮實質性的作用,,鼓勵被告人在構成犯罪的前提下盡早認罪認罰。同時法院要盡量達到類案同判的效果,,使檢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有據可循,。(三)告知程序的性質《指導意見》已經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shù)模瑧斢枰圆杉{,;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所以溝通是必經程序,。那么這是一種法定義務還是一種工作程序,?筆者認為應該是一種工作程序,如果法院未通知檢察院而徑行判決,,并不會導致程序違法影響公正審理,。本案一審法院在決定對董自安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的時候,曾和檢察院做過溝通,,檢察院拒絕調整量刑建議,,故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四)調整量刑的程序應簡便易行《指導意見》第41條第2款規(guī)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應當在庭前或者當庭提出,。調整量刑建議后,,被告人同意繼續(xù)適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轉換程序處理,?!闭J罪認罰的本質是節(jié)省司法資源,注重恢復性司法效果,,如果調整程序復雜,,則會影響效率。即使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的調整,,也要盡量簡便易行,,避免繁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公訴機關提出精準化量刑建議的趨勢下,,法院作出裁判更要精準,,要注重研究類案同判的問題,在同案不失衡的情況下,,作出符合刑法理論,、刑法規(guī)定以及社會公眾接受并認可的判決。本案在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被害人未提請檢察院抗訴,,說明在判決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對判決信服;而根據同一時期內的類案情況看,,判決也并無不當之處,;上級檢察院亦認為原判1年3個月有期徒刑的量刑適當,僅是刑罰執(zhí)行方式不當,。綜上,,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作者:姜琳煒 黃伯青 單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本案案號 一審:(2019)滬0113刑初1798號 二審:(2019)滬02刑終1596號 來源:《人民司法》2020年第2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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