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直訴”又名直接刑事訴訟機制,,是一種刑事案件的速裁,、快速辦理手段。簡單來說就是司法機關在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并實行集中移送,、集中起訴,、集中審理,促進偵查,、起訴,、審判環(huán)節(jié)的快速流轉、全程簡化,促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的無縫對接、通力合作,。 適用“刑拘直訴”機制的案件,,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進行逮捕或更改強制措施,在公安機關調查完成后便直接將其移交給檢察院進行審查和起訴,,其后集中移送法院審判,。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均應當在刑事拘留期間內完成調查,,起訴和審判,。 (一)“刑拘直訴”的辦案期限 據(jù)《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guī)定,被拘留的,,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而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這意味著對除了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分子可能被拘留30日,,其他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為7(3+4)天。刑拘直訴的辦案期限也就是7天和30天,。 其中,,7天的辦案期限在“刑拘直訴”被稱為“3+2+2”機制。所謂“3”是指公安機關需要在3日內完成偵查工作,,“2”是指檢察機關需要在2日內完成審查并移送法院起訴,,另一個“2”是指由法院需要在2日審判完畢。 而30天的辦案期限在“刑拘直訴”被稱為“15+7+8”機制,,即公安機關在15天內完整偵查,,檢察院在7天內審查起訴,法院在8天內完成審判工作,。但對于拘留期限延長至30日的刑事案件,,并不一定需要嚴格遵循“15+7+8”機制,其辦案期限為自犯罪嫌疑人從被拘留到被定罪量刑,,少則7日以內,,最多30日即辦理完畢,。 (二)適用“刑拘直訴”的案件類型 刑拘直訴并非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從短暫的案件處理時間來看,,7天、30天完成案件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程序,針對的案件的特點需要滿足(1)案件事實簡單,、不疑難,、不復雜;(2)案件證據(jù)收集容易,,清晰明確(3)涉案人員數(shù)量較少,;(4)犯罪嫌疑人觸犯的罪行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非累犯,。 目前在刑拘直訴處理的案件中,以山東省出臺的《關于輕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訴機制的實施辦法》為例,,能以“刑拘直訴機制”處理的案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排除由中級法院審理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如《刑法》第二編第一章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排除由高院審理的涉及全?。ㄗ灾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排除最高院審理的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 (2)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可靠,,充分,。如故意傷害罪、危險駕駛罪,、逃稅罪,、非法拘禁罪等。 (3)犯罪嫌疑人認罪并受到懲治,,自愿認罪認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犯罪嫌疑人認真悔罪,在偵查階段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決定及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4)公安機關已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即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說明“刑拘直訴”的含義,并書面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見,。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公安機關還應當就“刑拘直訴”的出具書面通知,并由犯罪嫌疑人當場簽字確認,。 (三)不適用“刑拘直訴”的案件類型 刑拘直訴是刑事案件速裁,、快速處理的一種方式,體現(xiàn)出刑事案件辦案效率的提高,。但與此同時,,需要格外注重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以免出現(xiàn)“注重效率,,但輕視辦案質量,、甚至侵犯犯罪嫌疑人權益”的情形。因此,,對于一些特殊案件,、具有特殊情況的犯罪嫌疑人,既不能適用速裁程序,,也不適用“刑拘直訴”機制: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盲,、聾、啞人或并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精神病人,; (2)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為未成年人,;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外犯罪。 如果案件存在爭議,、案件復雜,,也同樣不適用于“刑拘直訴”機制: (1)當事人未達成和解協(xié)議,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組織或利用邪教組織犯罪,,與幫派犯罪或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犯罪; (3)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 刑拘直訴是對辦案流程的簡化,對犯罪嫌疑的定罪量刑,、適用緩刑等均沒有限制和影響,。其背后的法律依據(jù)是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認罪認罰制度的延伸適用,,目前北京、南京,、鄭州,、天津等地均設置專門辦案組織,探索“刑拘直訴,,以提高刑事案件的辦案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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