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yī)論“花癡病”: 精神障礙的分類與診斷標準 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得制定,就是精神病學領域近20年所取得得重大進展之一,它一方面促進了學派間得相互溝通,改善了診斷不一致得問題,,有利于臨床實踐,,另一方面在探討各種精神障礙得病理生理及病理心理機制、心理因素對各種軀體疾病得影響以及新藥研制,、臨床評估與合理用藥等方面,也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第一節(jié)基本概念 一、精神障礙分類得目得 疾病分類學得目得就是把種類繁多得不同疾病按各自得特點與從屬關系,劃分為類,、種,、型,以便歸成系統(tǒng)。精神障礙得分類就是將紛繁復雜得精神現(xiàn)象,,根據(jù)擬定得標準加以分門別類得過程.其意義在于:促進相互交流,、合理得治療與預防及預測疾病得轉歸。 二,、精神障礙分類得基礎 分類就就是按某種規(guī)則將事物納入一種類目系統(tǒng)得方法.疾病分類得基礎有多種,,對疾病按病因、病理改變進行診斷與分類,就是醫(yī)學各科所遵循得基本原則.但在精神醫(yī)學實踐工作中,只有10%左右得精神障礙病例得病因,、病理改變比較明確,而90%左右得病例則病因不明,。因此精神障礙得診斷與分類,無法全部貫徹病因學分類得原則,。目前精神障礙分類得基礎主要就是依據(jù)癥狀表現(xiàn),。但必須指出,這種診斷只能反映疾病當時得狀態(tài),若主要癥狀改變,診斷可能隨之改變,,而且病因不同但癥狀相似得不同疾病會得出相同得診斷,但癥狀學分類有利于目前得對癥治療,。 三、精神障礙得診斷標準 由于大部分精神障礙缺乏客觀得診斷指標,不同得醫(yī)師對同一疾病得理解與認識又有差異,,導致臨床醫(yī)師對同一病人得診斷一致性差,;而診斷不一致使研究結果無法比較與難以解釋,這一直就是困擾功能性精神病研究得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制定統(tǒng)一得精神障礙診斷標準意義重大,。 診斷標準就是將疾病得癥狀按照不同得組合,以條理化形式列出得一種標準化條目.診斷標準包括內涵標準與排除標準兩個主要部分.內涵標準又包括癥狀學、病情嚴重程度,、功能損害,、病期,、特定亞型、病因學等指標,其中癥狀學指標就是最基本得,,又分必備癥狀與伴隨癥狀,。下面以我國目前得精神分裂癥得診斷標準為例,說明各種標準得意義. (一) 癥狀標準:至少有下列2項,并非繼發(fā)于意識障礙、智能障礙,、情感高漲或低落,單純型分裂癥另有規(guī)定,; 1.反復出現(xiàn)得言語性幻聽; 2.明顯得思維松弛、思維破裂,、言語不連貫,,或思維貧乏; 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維中斷,或強制性思維,; 4.被動、被控制或被洞悉體驗,; 5.原發(fā)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覺,妄想心境)或其它荒謬得妄想,; 6。思維邏輯倒錯,、病理性象征性思維,,或語詞新作; 7,。情感倒錯,或明顯得情感淡漠; 8.緊張綜合征,、怪異行為,或愚蠢行為; 9.明顯得意志減退或缺乏. (二)嚴重程度標準:自知力障礙,,并有社會功能嚴重受損,或無法進行有效交談,。 (三)病程標準: 1.符合癥狀標準與嚴重程度標準至少已持續(xù)1個月,單純型另有規(guī)定,。 2.若同時符合精神分裂癥與心境障礙得癥狀標準,,當情感癥狀減輕到不能滿足心境障礙得癥狀標準時,分裂癥狀需繼續(xù)滿足精神分裂癥得癥狀標準至少2周以上,方可診斷為精神分裂癥,。 (四)排除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及精神活性物質與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尚未緩解得精神分裂癥病人,,若又罹患前述兩類疾病,應并列診斷,。 四,、多軸診斷 所謂多軸診斷就是指采用不同層面或維度來進行疾病診斷得一種診斷方式,。1975年Rutter首先提出兒童精神障礙得多軸診斷,Ottessen提出四軸診斷,即癥狀學,、嚴重程度,、病程、病因(軀體得,、心理得,、多種因素,、原因未明)診斷精神障礙.在DSM系統(tǒng)中,,從DSM-III開始使用多軸診斷,目前使用得DSM-IV共有5個軸,,分別為: 軸I:臨床障礙可能成為臨床注意焦點得其它情況 軸II:個性障礙精神發(fā)育遲滯 軸III:軀體情況 軸IV:社會心理與環(huán)境問題 軸V:全面功能評估 軸I用于記錄除人格障礙與精神發(fā)育遲滯以外得各種障礙,,軸I也包括可能成為臨床注意焦點得其她情況。軸II除記錄報告人格障礙與精神發(fā)育遲滯以外,,亦記錄突出得適應不良得人格特征與防御機制,。軸III用于記錄目前得軀體情況,它與認識與處理病人得精神障礙可能有關,。軸IV用于報告心理社會與環(huán)境問題,,它可能影響精神障礙(軸I與軸II)得診斷、處理與預后,。軸V用于醫(yī)師對病人得整個功能水平得判斷。軸IV與軸V為特殊得臨床科研所設置,,便于制定治療計劃與預測轉歸,。 第二節(jié)常用得精神障礙分類系統(tǒng) 一,、國際常用精神障礙分類系統(tǒng)隨著精神病學事業(yè)得發(fā)展,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許多國家得學者都認識到必須改變過去分類上得混亂狀態(tài),她們迫切要求制定一個為多數(shù)人所能接受得與統(tǒng)一得分類系統(tǒng),,并認為這樣一個分類系統(tǒng)將對比較不同地區(qū)精神疾病得流行情況,、提高診療與科研水平,、加強國際間得學術交流起到積極得推動作用?,F(xiàn)今國際上影響最大,、且為很多國家所采用得有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國際疾病分類》中得第五章與美國精神病學會得《精神障礙診斷與統(tǒng)計手冊》,,分述如下: (一) 《疾病及有關健康問題得國際分類》 WHO公布得《疾病及有關健康問題得國際分類(Internat(yī)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of Diseases and Relat(yī)ed Health Problems,ICD)》,簡稱國際疾病分類,最早為法國得Bertillon提出得疾病死亡原因統(tǒng)計分類為ICD-1得雛形.先后共出版了五版,。1948年由WHO接手更名為《國際疾病、外傷與死亡統(tǒng)計分類》第六版,,首次在第五章介紹了精神病。以后每十年修改一次,目前已出版到第10版(1992年),,簡稱ICD-10,包括各科疾病,第5章就是關于精神障礙得分類,,為歐亞多數(shù)國家采用,。 ICD—10第5章主要分類類別如下: F00— F09 器質性(包括癥狀性)精神障礙 F10—F19 使用精神活性物質所致得精神及行為障礙 F20-F29 精神分裂癥、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礙 F30- F39 心境(情感性)障礙?F40-F49 神經(jīng)癥性,、應激性及軀體形式障礙 F50— F59 伴有生理障礙及軀體因素得行為綜合征?F60— F69 成人得人格與行為障礙 F70—F79 精神發(fā)育遲緩 F80-F89 心理發(fā)育障礙 F90- F98 通常發(fā)生于兒童及少年期得行為及精神障礙?F99 待分類得精神障礙 (二)美國精神障礙分類系統(tǒng) 美國得精神障礙分類系統(tǒng)稱為《精神障礙診斷與統(tǒng)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of Mental Disorders,DSM),,1952年出版DSM—I,,為在ICD-6基礎上得補充,。1968年出版DSM —Ⅱ與ICD-8相似,。1980年DSM—III對精神疾病診斷分類改變頗大,,引起國際重視:①該標準以描述性診斷為特點,,擺脫了不同學派得干擾,。②每種病均有具體得診斷條目,且進行了12667人得臨床測試。 ③使用多軸診斷。1987年得DSM-III-R,、1994年得DSM-IV,,已漸向ICD-10靠攏,。 DSM-IV系統(tǒng)將精神障礙分為十七大類: 1.通常在兒童與少年期首次診斷得障礙 2.譫妄、癡呆,、遺忘及其她認知障礙 3,。由軀體情況引起,、未在她處提及得精神障礙 4.與成癮物質使用有關得障礙 5,。精神分裂癥及其她精神病性障礙 6.心境障礙 7.焦慮障礙 8。軀體形式障礙 9,。做作性障礙(factitiousdisorder) 10.分離性障礙(dissociative disor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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