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盡管高度重視自由的價值,,但決不鼓吹無限制的自由,。自由主義強調的自由是法治原則下的自由。自由主義與無政府主義在自由問題上的最大分野是,,自由主義追求自由與秩序之間的平衡,。正如曼寧所強調的那樣,自由主義的首要原則是平衡原則,。平衡原則的含義之一就是自由與權威,、個性與一致性、進步與秩序之間的平衡,。 關于自由與權威的關系以及自由的界限,,約翰·密爾在《論自由》的小冊子中曾有過詳盡的討論,這些討論一直被視為自由主義關于自由與權威關系的經(jīng)典論述,。 密爾《論自由》一書的宗旨是“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用嚴復翻譯密爾時的話來說,就是探討“群己權界”問題,。密爾對社會與國家的理解是相當機械主義的,。他把整個社會的事務劃分為兩大部分,,其一是私人領域,應該由個人自由處置,;其二是公共領域,,社會與政治權威只有在這一領域才有干預的權利。 那么,,如何界定這兩個領域呢,?密爾提出著名的“極其簡單的原則'。密爾對這條原則的完整表述如下: 這一段話包含了自由主義關于自由界限的最經(jīng)典的論述,,有必要仔細分解。首先,,密爾明確地將干預個人自由的行為限定在消極地防止危害他人的行動上,。這就是說,一個集體或個人只有基于自我保護的目的才有權阻止另一個人按照其意志去行為,。任何個人或集體都不能為了某人自己的利益,、自身的好處而強迫某人去做違背他此時此刻意志的事情。密爾將為了某人自己的利益而強迫某人行動的做法稱作“家長主義的”(paternalistic),。 密爾對家長主義的批評相當激烈,。他有一個強烈的信念,,一個人一旦進入成年,就是自己身體與良心的主人,,就有全權決定自己的行為,,主導自己的行動,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strong>每個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適當監(jiān)護者,不論是身體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 密爾的理由很簡單,,但很富有哲理: 對于一個人的福祉,,本人是關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聯(lián)系很強的情事上外,,任何他人對于他的福祉所懷有的關切,,和他自己所懷有的關切比較起來,都是微薄而膚淺的,。社會對于作為個人的他所懷有的關切(除開對于他對他人的行為而外)總是部分的,,并且完全是間接的;而本人關于自己的情感和情況,,則雖最普通的男人或婦女也自有其認識方法,,比任何他人所能有的不知勝過多少倍。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情形:一些人告誡另一些人該如何行為,,不該如何行為,甚至誠懇地講,,“這是為你好”,。在密爾看來,善意的告誡盡管可以允許,,但僅限于“告誡”而已,。被告誡者完全有權決定自己是否采納他人的告誡。如果告誡者的身份是長者,、智者,、有權勢者,如果他試圖以某種物質的或心理的仲裁方式強迫被告誡者采納或放棄某種行為,,那么,,告誡者便侵犯了被告誡者的自由,就是以“家長主義”的方式行為,。 既然家長主義式的關懷不能作為干預個人自由的理由,,那么,,惟一可以作為理由的是阻止一個人傷害另一個人。密爾的個人主義邏輯在這里十分清楚,。個人是自己身體與良心的主人,。在法律意義上,每一個人都關心自己的利益,,而且僅僅關心自己的利益,。假如個人的行為沒有涉及他人、影響他人,,或者說得更明確一些,,沒有傷害他人,那么,,他就有完全的權利去行為,。假如一個人的行為傷害了同樣關切自身利益的他人的利益。那么,,他人就有權訴諸社會或國家,,以懲罰或其他方式阻止對自己的傷害。 “傷害”這個概念在密爾的自由理論中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有時,,密爾也用涉及(involve)或影響(affect)來表達類似的含義。密爾將個人的行為分為兩大類:第一類行為是只“影響”本人的行為,,個人有全權處置此類行為;第二類行為是影響他人的行為,,個人必須對這類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為了防止概念的隨意引申,密爾對“影響”一詞作過明確的界定,。他指出,,“影響”僅僅意味著“直接的’(directly)與“最初的”(inthefirstinstance)的影響。由于世界上萬事萬物都有某種聯(lián)系,,任何個人都不可能完全孤立地存在,。因此,若以類推的方法來分析,,一個人的所有行為都會對其他人有所影響,。譬如。如果一個人揮霍了自己的財產(chǎn),,那么,,他就會對那些直接或間接依賴自己資助的人產(chǎn)生傷害。又如,,如果一個人不注意保重身體,,甚或損傷了自己的身體,,他就不僅會給自己的親人帶來痛苦,而且也使社會喪失了勞動力,,給社會造成危害,。密爾認為,所有這些行為都不屬于法律干涉的范圍,。如果以類推的方式來判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影響了他人,,那么,任何個人行為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對他人有所影響,,個人的任何行為都不可能自由,。 基于這一原則,密爾討論了個人自由的范圍,,也就是“人類自由的適當領域”,。這些領域包括:“第一,意識的內(nèi)向境地,,要求著最廣義的良心的自由,;要求著思想和感情的自由;要求著在不論是實踐的或思考的,、是科學的,、道德的或神學的等等一切題目上的意見和情操的絕對自由?!诙?,這個原則還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訂定自己的生活計劃以順應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歡的去做,,當然也不規(guī)避會隨來的后果,。……第三,,隨著各個人的這種自由而來的,,在同樣的限度之內(nèi),還有個人之間相互聯(lián)合的自由,;這就是說,,人們有自由為著任何無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聯(lián)合,只要參加聯(lián)合的人們已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騙,。” 在這一段論述中,密爾提出個人自由的范圍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是思想與意見的自由,,當然也包括表達意見的自由,諸如出版的自由等,。第二是個人選擇自己特殊生活方式的自由,。第三是在不傷害他人利益前提下從事社會,、經(jīng)濟與政治活動或其他活動的自由。現(xiàn)在我們依次對這些原則作一些剖析,。 密爾對思想與言論自由的強調達到近乎執(zhí)著的地步,。他強調,在科學研究,、理論探討,、社會政治問題討論時,政府不應該以法律的方式禁止人們發(fā)表意見,,社會的大眾也不應該壓制不同意見的發(fā)表,。任何個人或組織都無權禁止一個人自由表達自己的思想。在一個社會中,,即使除了一個人之外所有人都持相同的觀點,,這個社會都沒有權利迫使那一個人沉默。密爾的邏輯是: 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fā)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對后代和對現(xiàn)存的一代都是一樣,,對不同意于那個意見的人比對抱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個意見是對的,,那么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么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的沖突中產(chǎn)生出來的對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 密爾在這里實際上講了禁止言論自由的兩類情形。在第一種情形下,,假定社會試圖禁止的言論與思想是正確的,,那么,禁止該言論與思想就會使社會喪失一次獲得真理,、糾正謬誤的機會。這樣的例子很多,。在西方中世紀,,宗教權威對哥白尼、伽里略,、布魯諾的迫害大大延緩了人類對宇宙的認識與理解,。在我國建國以后的歷史中,多少次對不同意見的不寬容乃至壓制,,使我們喪失了較早認識蘇聯(lián)模式弊端的機會,。密爾所謂的第二種情形是,如果社會試圖禁止的言論與思想本身是錯誤的,,禁止它仍然是一個罪惡,。至少,,社會喪失了在與錯誤的沖突中理解真理的機會。真理是在與謬誤斗爭,、沖突的過程中發(fā)展的,。如果以專斷的方式、利用政治權力禁止錯誤意見,,所謂正確的意見就不僅得不到保護,,而且會由于缺乏競爭與沖突而枯萎。 在西方自由主義發(fā)展的歷史中,,對密爾關于思想言論自由的基本理論爭議不大,。但對這一理論的某些內(nèi)涵曾有過激烈論爭。其中最大的爭議集中在兩方面:第一是對那些煽動性的,、可能激發(fā)傷害他人后果的言論如何處理,。密爾試圖區(qū)分純粹的言論與可能激發(fā)傷害行為的言論。他在《論自由》中舉了一個例子:“譬如有個意見說糧商是使窮人遭受饑餓的人,,或者說私有財產(chǎn)是一種掠奪,,它們?nèi)绻麅H僅是通過報紙在流傳,那是不應遭到妨害的,,但如果是對著一大群麇集在糧商門前的憤怒的群眾以口頭方式宣傳或者以標語方式宣傳,,那就可以懲罰而不失為正當。”第二是對那些有傷風化的,、色情的言論與出版物是否也應該允許其自由,。密爾從他的“最簡單的原則”出發(fā)對此持肯定的態(tài)度。我們稍后將簡要介紹保守主義理論家對這一原則的批評,。 密爾關于個人追求自己特殊生活方式的自由與他的個性觀念有密切聯(lián)系,。如前所述,密爾高度強調個性問題,,強調社會必須尊重個人的獨特的生活方式,。這種觀點實則是一種相當高層次的寬容理論。近代早期的寬容理論主要是講宗教寬容,,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回應歐洲宗教戰(zhàn)爭所表現(xiàn)出的宗教不寬容,。歐洲中世紀晚期,隨著基督教統(tǒng)一權威的衰落,,特別是隨著新教改革后出現(xiàn)的宗教分裂,,各教派之間的紛爭與沖突愈演愈烈。各種政治統(tǒng)治者紛紛卷入宗教沖突之中,,利用政治權力迫害異己,。因此,早期的自由主義者幾乎毫無例外地以主張宗教寬容為己任。他們反對教派國家(confessionalsates),,即國家將某種宗教教義強加給自己的人民,。自由主義主張政治權威對各種教派持一種寬容的態(tài)度。 密爾將宗教寬容的原則更推進一步,,將寬容精神擴展到生活方式,。密爾的“傷害”原則表達了自由主義關于寬容的最一般的原則,這就是,,個人的行為除非在未經(jīng)同意的情況下傷害了他人,,國家與社會便不得干預其行為。 從理論上看,,這一觀點似乎頗容易接受,。但在實際上,它包含了相當具有挑戰(zhàn)性的內(nèi)涵,,而且這一原則的實施具有不可輕視的后果,。因為,任何社會都具有某些特定的傳統(tǒng)與習俗,,都有某些似乎不可容忍的行為,。密爾要求一個國家、社會及其人民容忍那些他們本來看不慣,、不喜歡甚至鄙視,、厭惡的生活方式,這確實是一件相當具有挑戰(zhàn)性的事,。當然,,有些生活方式不觸及一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或只觸及其邊緣部分,這似乎較容易接受,。譬如,,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不少人對當時一些年青人的衣著方式頗有微辭,,在輿論界也有不少譴責喇叭褲,、長頭發(fā)的文章。以后,,隨著社會的多元化與環(huán)境的寬松,,人們便逐漸開始寬容在衣著方面的個人選擇了。但是,,有些生活方式觸及一個社會深層的道德與宗教信念,對它的寬容就成為比較復雜的問題了,。譬如,,西方關于是否容忍同性戀曾有過長期爭論,最終從六十年代開始同性戀逐步合法化,。今天,,同性戀伴侶在不少國家儼然享受夫妻的法律地位,,這對那些有強烈宗教背景的人顯然是一種難以容忍的行為。又如,,假如有人堅持在穆斯林聚居的鬧市開一家賣豬肉的餐館,,這對當?shù)厝藖碇v是一種相當大的不敬。由于這些原因,,密爾的生活方式自由原則歷來是相當有爭議的,。 密爾關于個人從事經(jīng)濟、政治,、社會活動的自由主要指個人在平等的條件下參與市場經(jīng)濟的自由,,以個人或結社方式從事社會與政治活動的自由,組織政黨的自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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