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物品,,雖然我國不承認其具有貨幣屬性,但并未否認其作為虛擬物品具有價值,。因此,,盜竊比特幣也屬于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屬于犯罪行為,。 小楠受阿偉雇傭,,在阿偉的手游充值工作室工作,主要負責處理以比特幣為交易工具向外國網站購買蘋果公司充值卡再返售國內客戶的工作,。小楠因賭博而經濟拮據,,故萌生了盜取被害人阿偉網站賬戶內比特幣的念頭。2019年4月16日至5月2日期間,,小楠多次將阿偉網站賬戶內的比特幣共計1.91308個轉移至其網站賬戶內,,后轉售給他人變現(xiàn)獲利人民幣44332.9元,并將款項用于賭博,。 阿偉發(fā)現(xiàn)后報警,,小楠知曉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后小楠被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1月30日,,小楠的家屬賠償了阿偉人民幣4.5萬元,取得其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小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小楠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最終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小楠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小楠對判決結果不服,,提出上訴。小楠認為:1.因其盜竊的是比特幣,,比特幣是一種計算機數(shù)據,,也只是虛擬貨幣,不被中國金融機構認可,,故不應對其盜竊比特幣的行為定性為盜竊罪,。2.因其家中有重病的老父親需要醫(yī)治,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包括罰金刑在內的刑罰予以從輕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小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實施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小楠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關于上訴人小楠上訴提出其盜竊的是比特幣,,比特幣是一種計算機數(shù)據,,也只是虛擬貨幣,,不被中國金融機構認可,,故不應對其盜竊比特幣的行為定性為盜竊罪的意見。經查,,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比特幣作為一種特殊的互聯(lián)網商品,是有其現(xiàn)金價值的,,屬于他人的合法財產,,故上訴人小楠所實施的盜竊他人比特幣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依法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相關上訴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小楠上訴提出因其家中有重病的老父親需要醫(yī)治,,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包括罰金刑在內的刑罰予以從輕改判的意見,。經查,原審判決作出判決時已經充分考量了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性,,并結合其有自首,、本案的賠償情況等情節(jié),,對其量刑并無不當,;且上訴人小楠的家庭情況,并非對其處以監(jiān)禁刑,、罰金刑的法定從輕從寬依據,。相關上訴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小楠所提上訴意見和理由,,經審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最終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周宇龍律師表示,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越來越多互聯(lián)網虛擬物品變得具有價值,,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游戲賬號和物品,。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物品,,雖然我國不承認其具有貨幣屬性,,但并未否認其作為虛擬物品具有價值,。因此,盜竊比特幣也屬于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屬于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文案:曹 凱 編輯:周志堅 審核:李雨新 關注我們學習更多法律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