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載自大江網(wǎng),。 編輯|陶紫 4月7日,針對一起因未成年人尋釁滋事被羈押引發(fā)的輕微刑事案件,,南昌市大成公證處參與檢察輔助,,出具了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書。 據(jù)介紹,,犯罪嫌疑人張某(化名,,系未成年人)涉嫌尋釁滋事被羈押,,因受害人實際損傷相對較輕,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屬于輕微刑事案件,。 案發(fā)后,張某親屬主動向南昌縣檢察院表明賠償意愿并自愿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保證金,。 南昌縣檢察院為踐行少捕慎訴司法理念,,節(jié)約司法成本,化解社會矛盾,,出具了《賠償保證金提存決定書》,,并邀請大成公證處辦理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 大成公證處副主任沈楚鋒告訴記者,,大成公證處與南昌縣檢察院在全省率先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公證介入檢察輔助領域的有益嘗試,更是提供了一種妥善解決非合理訴求與輕微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行方式,,有利于降低審前羈押率,,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小知識:什么是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 賠償保證金提存公證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在辦理人身傷害類案件中,因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賠償訴求于法無據(jù)或無法聯(lián)系到被害人,,而導致雙方無法達成賠償諒解的,,在經(jīng)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表達賠償意愿后,,由檢察機關指導上述人員到公證機構自愿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保證金。 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作為繳納憑證,,檢察機關據(jù)此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賠償和認罰表現(xiàn),,并作為是否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建議人民法院從輕處罰或者適用緩刑,,或者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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