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 攬 關 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事項應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備相應的設備條件,、蘊涵一定的技術成分,,因此,《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承攬事項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相類似的工作。 承攬關系主要特征有: 承攬關系中,,定作方與承攬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 承攬中的風險由承攬人自己承擔,。承攬關系中出現(xiàn)的諸如原材料滅失風險,、質量風險,、自身或雇員受傷害的風險等,一般均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而且這些一般難以采用提高商品價格或者保險等予以轉嫁,。 承攬方可以將承攬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 承攬方按合同完成某項工作,,承攬合同的標的為物化的勞動成果,,而不是承攬人勞動的本身。這種物化的勞動成果可以分為體力勞動成果,、腦力勞動成果和復合型勞動成果,。 承攬關系的報酬是確定或可以按約定計算的,但是能否獲得利益是不確定的,。至于承攬方在工作中投入工時的多少,,其報酬能否達到預期數額等,往往與承攬人的技能及市場的原材料價格變動等相連,。 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qū)別對比 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從的關系。承攬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始終處于平等的地位,,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獨立性,,提供的是一種獨立性勞動,并不存在支配服從的關系,。而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員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隸屬性。 看工作者是否自帶勞動設備等,。一般情況下雇傭關系中雇員只提供自身的勞動能力,,不需要提供設備。而承攬人要自己提供設備以便創(chuàng)造有利的勞動條件順利完成勞動成果,。但是這里也要注意有的雇員在雇主沒有相應工具的時候也會協(xié)商自帶工具,,所以也不能單一片面的理解,要結合其他方面綜合認定,。 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內容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提供單純的勞動力,,一般是繼續(xù)性提供勞力,,以滿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攬合同中,,承攬方則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 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報酬一般是一次性結算報酬,。 雇 傭 關 系 雇傭關系是指雇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勞務活動,雇傭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雇傭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雇傭關系中,,所從事的事項范圍比較廣,,包括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各項勞務活動;活動技術含量比較低,,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是包括勞動力的價值,。 雇傭關系的主要特征有: 雇員與雇主之間形成一種人身依附關系,,雇員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為雇主提供各種勞務,。雇員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員的工作內容可由雇主隨時調整。 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上產條件,、場所等,,以雇主的名義從事勞動。 雇員的勞動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 雇員勞動所產生的成果一般歸雇主所有。 雇傭關系中,,工資的支付一般有相當穩(wěn)定的周期(如月、星期等),;工資額也一般有相當于該行業(yè)比較固定的標準,。 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qū)別對比 人身依附關系不同。雇傭關系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關系的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是合同關系,雙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定作人無權干預定作人的工作。 工作的性質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工作的目的只是單純提供勞務,;承攬關系中,承攬方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是否須獨立完成工作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不能將應負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部分工作交付給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隨意交付他人進行。 風險能否轉移不同,。雇傭關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價格、采用保險或利用勞動力價格優(yōu)勢等方式,,將雇傭關系中產生的各種風險轉嫁給社會,;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則無法通過提高商品價格的方式轉嫁風險,,也很難通過保險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社會,。 確定報酬的基礎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yè)標準確定,,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獲得穩(wěn)定的報酬數額。承攬關系中的報酬不同于一般勞務關系中的報酬,,其報酬構成不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應當含有技術成分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分;該報酬在價值上與買賣關系中的價格有相類似的一面,,承攬人享有一定的額外利益,;正因為其報酬的特殊性,法律也就規(guī)定了承攬人對定作物的法定留置權,,其報酬的特殊性也體現(xiàn)了承攬人應自行承擔風險,,所以承攬方虧損的事例并不鮮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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