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文廟內(nèi)近年復建的魁星樓,。
今天的杏花邨公園僅為昔日杏花村一隅。
中國封建社會的本質(zhì)是家天下,,帝王們總要在許多方面彰顯自己的恩威,,以達到鞏固統(tǒng)治的目的,特別是新皇繼位之時更是如此,。光緒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1908年12月2日)宣統(tǒng)帝登基,,立即宣布恩賞大赦。其中有這樣的條款:“各旗籍內(nèi)務(wù)府及五旗包衣人等及侵貪挪移一切賠罰應(yīng)追銀兩,,實系本人家產(chǎn)盡絕者,,查明準予豁免,其分賠代賠以及牽連著賠者,,一概豁免”,;“凡官員因公賠罰等項而其子孫又代祖、父著賠者,查明豁免”,。
曾在長春知府任上大肆貪污牛馬稅的王昌熾,,就因此而被豁免。
政績頗佳,,加二品頂戴
王昌熾,,字古愚,湖北江夏(即武昌,,今屬武漢市)人,,生于咸豐六年(1856年),卒于宣統(tǒng)元年(1909年),。24歲時“由文童于光緒六年投效新疆軍營”,,開始了他的軍旅與仕途生涯,到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初二日(1901年10月13日)署理長春府知府時已是候補道銜,,在官場上一路順風順水。
他在長春任知府一直到光緒三十一年十月(1905年冬),,長達4年有余,,是歷任長春知府中任職時間最長的。在這4年多的任期內(nèi),,王昌熾干得風生水起,,得到了朝廷的賞識,作為四品銜的官員賞加二品頂戴,。他在長春的主要政績有以下兩項:
一是與俄軍交涉,,約束了占領(lǐng)軍的胡作非為,減少了對中國商民的騷擾,。在王昌熾的履歷中,,可以見到他不僅投效新疆軍營,還辦理過邊防,、剿匪和勘分新疆中南界務(wù),。說明早在光緒初年,他就已有過與俄國人打交道的經(jīng)歷,。選派他在俄國出兵東北鎮(zhèn)壓義和團及俄兵駐扎長春之后出任長春知府,,或與他的這段經(jīng)歷有關(guān)。
二是在征稅方面取得一定成績,。王昌熾在長春知府任內(nèi)還有一件事,,就是“三十年因經(jīng)征七厘貨捐案內(nèi)奏保歸道員后加二品頂戴”。這里所說的“七厘貨捐案內(nèi)”,,是指他在自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長春設(shè)立餉捐分局經(jīng)征七,、四、九厘貨捐有過成績,所以“加二品頂戴”,。在王昌熾之前,,長春曾因整頓厘捐發(fā)生過全城商號罷市案,所以王昌熾征稅有成績,,朝廷當然要褒獎,。
清代的知府自乾隆朝以后為從四品(原為正四品),雖然加二品頂戴僅為虛銜,,但榮耀還是巨大的,,對以后的升遷很有好處。清代晚期由于各級財政拮據(jù),,所以對官員們的物質(zhì)獎賞很少,,名義上的榮譽則甚濫,所以對武官賞賜黃馬褂,,對文官就賞賜頂戴花翎,,王昌熾的“加二品頂戴”也屬此類。
上述兩項政績是朝廷看重的,,除此之外,,王昌熾在地方建設(shè)上也多有貢獻,值得一書,。有兩件事至今仍為研究長春城市歷史的人所津津樂道:一是把魁星樓從城外武廟——關(guān)帝廟中移建到城內(nèi),,方便了學子們贍拜登臨;二是買下了位于城西,、被俄國軍隊糟蹋得荒蕪殘破的杏花村(后改為杏花邨),,并加以修復,為長春保住了這處園林,。
這兩件事情《長春縣志》記載甚詳,,都將當時記實的碑文記錄下來,分別是《移建魁星樓記》《杏花村記》,?!兑平菢怯洝肥峭醪裏胱宰模源鹂蛦柕男问?,肯定了文化建筑是地方文化的標志,,以及為什么要移建魁星樓的道理,還記載了移建的過程和建后的情況,。當時長春城內(nèi)外基本都是一層建筑,,最高的就是廟宇和城門樓,移建后的魁星樓仍為塔式,,三層,,大約十幾米高,位于伊通河西岸,成為長春當時的最高建筑,。移建后的魁星樓與南邊城外的關(guān)帝廟,、北邊城外的清真寺望月樓連成一線,成為一道亮麗的風景線,。王昌熾寫道,,移建后的魁星樓“左有嵯峨之回寺,右有崔巍之武廟,,三峰鼎峙,,秀氣可挹。所愿郡屬人士鑒觀有赫,,觸目警心,,務(wù)發(fā)奮以自強,勿拘迂之是痼,。處則究心遠大,,樹邦國之先聲;出則克建勛名,,為中華而壯氣”,。應(yīng)該說,王昌熾對長春的文化建設(shè)是有所貢獻的,。
王昌熾在任內(nèi)還為已故前長春廳撫民通判李金鏞祠題寫了楹聯(lián)。這副楹聯(lián)也保存在《長春縣志》中:“凡事之開必有先,,公昔曾綰斯符,,召父且兼稱杜母;極盛以后難為繼,,我今忝權(quán)此篆,,蕭規(guī)未免愧曹隨?!?/span>
然而,,王昌熾畢竟沒有做到蕭規(guī)曹隨,像李金鏞那樣廉潔,,而是與當時許多封建官吏既是干員又是貪官一樣,,既做了許多好事,也干了一些壞事,,在任上貪污了稅收中的大筆銀子,。
王昌熾貪污之事在他離任后東窗事發(fā)。
商業(yè)繁榮,,巨額牛馬稅銀揣進腰包
長春從清代設(shè)治以來,,地方財政從不寬裕。因為長春廳(府)是在蒙地上“借地設(shè)治”的,地主是郭爾羅斯前旗輔國公札薩克,,境內(nèi)的居民皆屬佃戶,。因此,農(nóng)戶向蒙旗交租,,并不向地方政府納賦,,所以長春廳(府)并沒有土地稅方面的收入,只有商業(yè)稅收,。商業(yè)稅收中,,燒鍋稅和牛馬牲畜稅(屬雜稅類)是主要的。王昌熾到任時,,長春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已發(fā)展成東北中部的商業(yè)樞紐,。英國人辛普森在1903年對東北進行考察時,目睹了長春的繁榮,,稱這里是“已經(jīng)開發(fā)出驚人財富的中國小城”(本報2018年11月8日“文史”版《上世紀初外國人眼中的長春》一文對此有詳細介紹),。
不僅如此,王昌熾任長春知府后期,,正是日俄戰(zhàn)爭從準備到開戰(zhàn)乃至戰(zhàn)后議和時期,,長春是俄軍支援南滿前線、準備固守北滿的兵站重地,,俄軍就地采購了大批糧草和牲畜,。當時尚無公路、汽車運輸之說,,大車是主要運輸工具,,奉吉兩省境內(nèi)離開鐵路全靠大車或牲畜馱運,所以使用的騾馬甚多,。
除俄軍軍事活動之外,,在日俄戰(zhàn)爭后中國民間停頓的大車運輸也開始恢復,耕地用的牲畜也亟待補充,,所以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又出現(xiàn)了戰(zhàn)后農(nóng)民購換牛馬騾驢的熱潮,。在這種形勢下,長春府的牲畜交易興旺,,在王昌熾任職期間,,其稅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當時,,長春府的牲畜稅是按照額定上繳的,,盡管稅收呈幾十倍增加,但是王昌熾還是按例額解繳,,截留數(shù)額巨大,。這在當時幾乎是公開的秘密,,知道的人很多。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1907年秋),,侍御趙啟霖奏參吉林將軍達桂等官員時就曾涉及此事,,折中有“至該省官場之肥腴,殊駭聽聞,,長春府知府歲入多則百余萬,,至少亦數(shù)十萬”。十月初六(11月11日),,軍機章京鮑心增在奏折中說:“前吉林長春府知府王昌熾,,當日俄交戰(zhàn)時經(jīng)收牛馬稅,除交例額四千金外,,入私囊者二百余萬,,即其自言亦謂有七八十萬?!背堰@個奏折抄給東三省總督徐世昌和吉林巡撫朱家寶,,讓他們查明覆奏,問題由此揭開,。
收到朝廷轉(zhuǎn)來的折子,,吉林巡撫“當即遴派干員,會同當時代理長春府知府章紹洙,,密查了王昌熾任內(nèi)歷年所收的牛馬稅,,調(diào)查了各項賬目”。結(jié)果,,經(jīng)過官員們的層層庇護,,仍查出以下問題:
1.“存于福興德、順升合,、裕升慶三處錢局共計有一百萬零六千二百九十四千,均經(jīng)先后提用,?!?/span>
2.“福興德、順升合,、功成玉,、道勝銀行四處,共匯京,、津,、申、沈,、營口,、漢口等處,,計銀二十五萬五千九百六十九兩二錢二分、羌帖共七百零五圓,、洋元八千一百五十圓,。”
3.“吉林及哈爾濱均置有房屋一所,,洮南府,、蜂蜜山共置有荒地兩萬余坰。其余并無賬目可查,,亦無另有寄頓等情,。”
宣統(tǒng)登基,,案件不了了之
在清末的官場上,,官官相護已是司空見慣的事,言官諫事也多是出于官場之爭,,王昌熾案最為典型,。這從東三省總督、吉林巡撫對該案的查辦過程和提出的處置辦法就能看出來,。
首先,,吉林巡撫“當即遴派干員”查辦該案的這位“干員”不是別人,正是王昌熾曾經(jīng)的下屬史菡,。史菡,,字仙舫,直隸玉田人,,光緒乙酉(1885年)順天鄉(xiāng)試舉人,。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報捐道員分省試用并投效吉林。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曾任吉林全省文案處總理,、吉林全省煙酒木稅局總辦,。在王昌熾出任長春知府期間,光緒三十年(1904年)他還擔任過長春坰捐局總辦,,實際上是王的幕僚,。王、史二人私交甚佳,,史工于書法,,吉長兩地有些牌匾碑碣為其所書,頌揚王昌熾政績的《杏花村記》碑刻就出于其手,。派史菡來長調(diào)查的消息一經(jīng)傳出,,輿論即認為兩人有“金蘭之好”,“勢難徹底查清”,??梢娂盅矒崤纱巳瞬榘?,就是故意放水。
其次是不進行徹底調(diào)查,。這個案子并不復雜,,因為當年經(jīng)手牛馬稅的絕不是王昌熾一個人,府內(nèi)書吏,、稅局總理和其他辦事人員都在,,不難弄清案情。但是東三省總督,、吉林巡撫會銜覆旨的折子上根本沒有涉及這些人,,也沒有涉及每年共收了多少稅、按定額上繳了多少稅,、長春府剩多少,、王昌熾從中貪了多少。
第三,,百般為王昌熾開脫責任,。覆旨的奏折在敘述中處處袒護王昌熾,如“統(tǒng)計該知府所得之款,,除匯兌二十五萬五千余兩外,,其置產(chǎn)置田約共計銀二萬五千兩、錢五萬余千,,所入已屬不貲,。該知府于經(jīng)征稅款只交例額,雖系照章辦理,,惟增數(shù)過鉅,,輒復隱匿不報,雖無虧于公帑,,實自便其私圖,,殊屬不合”“查長春牛馬稅本系額征,每年應(yīng)交例銀四千兩,,所有盈余均作辦公經(jīng)費”,,這“尚與侵吞公款不同”等等。并提出“應(yīng)令出銀十萬兩,,勒限呈解吉林省署,留作地方公益之用,,以為不能潔己者戒”的懲處意見,。
不管怎樣看,東三省總督,、吉林巡撫這個讓王昌熾“出銀十萬兩”的處理意見實在說不過去,。前述查出的三項,,就算第一項本地錢局存提款可以算做由地方使用,但是匯向外地,、用稅款置產(chǎn)購田的第二,、三項,約計核銀近30萬兩,,王昌熾?yún)s無法解釋,。也就是說,王昌熾當年至少貪污了近30萬兩,,這在當時也算是個大案,,可是在上級官員的包庇之下,只需退還三分之一的贓款便可完事大吉了,。
更荒唐的是,,這個處理意見竟被朝廷批準了。光緒三十四年四月初六(1908年5月5日),,清廷發(fā)布上諭,,指出王昌熾“實屬貪苛膽妄……著即行革職,并勒繳銀十萬兩,,解交吉林巡撫留為辦公之用”,。王昌熾回家后,曾將一些房產(chǎn)交官抵罰,,并追交了一些現(xiàn)錢,,合白銀五萬七千三百六十三兩六錢三分六厘。然后便在宣統(tǒng)帝登基宣布恩赦后,,莫名其妙地病死了,。新上任的吉林巡撫陳昭常會同東三省總督錫良,以宣統(tǒng)皇帝的恩詔為由上奏稱,,王昌熾罰款“現(xiàn)已呈繳過半……該故員身后蕭條……實在無力完繳,。且事在光緒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恭逢恩詔,以前,,核與因公賠罰,、其子代父著賠,應(yīng)準查豁免條款相符,,合無仰懇天恩……恩準豁免,,以廣皇仁”。宣統(tǒng)二年四月二十七日(1910年6月4日),,朝廷批準了陳昭常和錫良的上奏,。至此,王昌熾侵吞公款案宣告結(jié)束,。王昌熾是真死還是假死不得其詳,,但基本上逃脫了追贓的懲罰,,這確是事實。
(作者孫彥平為吉林省民俗學會副理事長)
長春文廟內(nèi)近年復建的魁星樓,。
今天的杏花邨公園僅為昔日杏花村一隅,。
中國封建社會的本質(zhì)是家天下,帝王們總要在許多方面彰顯自己的恩威,,以達到鞏固統(tǒng)治的目的,,特別是新皇繼位之時更是如此。光緒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1908年12月2日)宣統(tǒng)帝登基,,立即宣布恩賞大赦,。其中有這樣的條款:“各旗籍內(nèi)務(wù)府及五旗包衣人等及侵貪挪移一切賠罰應(yīng)追銀兩,實系本人家產(chǎn)盡絕者,,查明準予豁免,,其分賠代賠以及牽連著賠者,一概豁免”,;“凡官員因公賠罰等項而其子孫又代祖,、父著賠者,查明豁免”,。
曾在長春知府任上大肆貪污牛馬稅的王昌熾,,就因此而被豁免。
政績頗佳,,加二品頂戴
王昌熾,,字古愚,湖北江夏(即武昌,,今屬武漢市)人,,生于咸豐六年(1856年),卒于宣統(tǒng)元年(1909年),。24歲時“由文童于光緒六年投效新疆軍營”,,開始了他的軍旅與仕途生涯,到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初二日(1901年10月13日)署理長春府知府時已是候補道銜,,在官場上一路順風順水,。
他在長春任知府一直到光緒三十一年十月(1905年冬),長達4年有余,,是歷任長春知府中任職時間最長的,。在這4年多的任期內(nèi),王昌熾干得風生水起,,得到了朝廷的賞識,,作為四品銜的官員賞加二品頂戴。他在長春的主要政績有以下兩項:
一是與俄軍交涉,約束了占領(lǐng)軍的胡作非為,,減少了對中國商民的騷擾。在王昌熾的履歷中,,可以見到他不僅投效新疆軍營,,還辦理過邊防、剿匪和勘分新疆中南界務(wù),。說明早在光緒初年,,他就已有過與俄國人打交道的經(jīng)歷。選派他在俄國出兵東北鎮(zhèn)壓義和團及俄兵駐扎長春之后出任長春知府,,或與他的這段經(jīng)歷有關(guān),。
二是在征稅方面取得一定成績。王昌熾在長春知府任內(nèi)還有一件事,,就是“三十年因經(jīng)征七厘貨捐案內(nèi)奏保歸道員后加二品頂戴”,。這里所說的“七厘貨捐案內(nèi)”,是指他在自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長春設(shè)立餉捐分局經(jīng)征七,、四,、九厘貨捐有過成績,所以“加二品頂戴”,。在王昌熾之前,,長春曾因整頓厘捐發(fā)生過全城商號罷市案,所以王昌熾征稅有成績,,朝廷當然要褒獎,。
清代的知府自乾隆朝以后為從四品(原為正四品),雖然加二品頂戴僅為虛銜,,但榮耀還是巨大的,,對以后的升遷很有好處。清代晚期由于各級財政拮據(jù),,所以對官員們的物質(zhì)獎賞很少,,名義上的榮譽則甚濫,所以對武官賞賜黃馬褂,,對文官就賞賜頂戴花翎,,王昌熾的“加二品頂戴”也屬此類。
上述兩項政績是朝廷看重的,,除此之外,,王昌熾在地方建設(shè)上也多有貢獻,值得一書,。有兩件事至今仍為研究長春城市歷史的人所津津樂道:一是把魁星樓從城外武廟——關(guān)帝廟中移建到城內(nèi),,方便了學子們贍拜登臨;二是買下了位于城西、被俄國軍隊糟蹋得荒蕪殘破的杏花村(后改為杏花邨),,并加以修復,,為長春保住了這處園林。
這兩件事情《長春縣志》記載甚詳,,都將當時記實的碑文記錄下來,,分別是《移建魁星樓記》《杏花村記》?!兑平菢怯洝肥峭醪裏胱宰?,他以答客問的形式,肯定了文化建筑是地方文化的標志,,以及為什么要移建魁星樓的道理,,還記載了移建的過程和建后的情況。當時長春城內(nèi)外基本都是一層建筑,,最高的就是廟宇和城門樓,,移建后的魁星樓仍為塔式,三層,,大約十幾米高,,位于伊通河西岸,成為長春當時的最高建筑,。移建后的魁星樓與南邊城外的關(guān)帝廟,、北邊城外的清真寺望月樓連成一線,成為一道亮麗的風景線,。王昌熾寫道,,移建后的魁星樓“左有嵯峨之回寺,右有崔巍之武廟,,三峰鼎峙,,秀氣可挹。所愿郡屬人士鑒觀有赫,,觸目警心,,務(wù)發(fā)奮以自強,勿拘迂之是痼,。處則究心遠大,,樹邦國之先聲;出則克建勛名,,為中華而壯氣”,。應(yīng)該說,王昌熾對長春的文化建設(shè)是有所貢獻的,。
王昌熾在任內(nèi)還為已故前長春廳撫民通判李金鏞祠題寫了楹聯(lián),。這副楹聯(lián)也保存在《長春縣志》中:“凡事之開必有先,,公昔曾綰斯符,召父且兼稱杜母,;極盛以后難為繼,,我今忝權(quán)此篆,蕭規(guī)未免愧曹隨,?!?/span>
然而,王昌熾畢竟沒有做到蕭規(guī)曹隨,,像李金鏞那樣廉潔,而是與當時許多封建官吏既是干員又是貪官一樣,,既做了許多好事,,也干了一些壞事,在任上貪污了稅收中的大筆銀子,。
王昌熾貪污之事在他離任后東窗事發(fā),。
商業(yè)繁榮,巨額牛馬稅銀揣進腰包
長春從清代設(shè)治以來,,地方財政從不寬裕,。因為長春廳(府)是在蒙地上“借地設(shè)治”的,地主是郭爾羅斯前旗輔國公札薩克,,境內(nèi)的居民皆屬佃戶,。因此,農(nóng)戶向蒙旗交租,,并不向地方政府納賦,,所以長春廳(府)并沒有土地稅方面的收入,只有商業(yè)稅收,。商業(yè)稅收中,,燒鍋稅和牛馬牲畜稅(屬雜稅類)是主要的。王昌熾到任時,,長春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已發(fā)展成東北中部的商業(yè)樞紐,。英國人辛普森在1903年對東北進行考察時,目睹了長春的繁榮,,稱這里是“已經(jīng)開發(fā)出驚人財富的中國小城”(本報2018年11月8日“文史”版《上世紀初外國人眼中的長春》一文對此有詳細介紹),。
不僅如此,王昌熾任長春知府后期,,正是日俄戰(zhàn)爭從準備到開戰(zhàn)乃至戰(zhàn)后議和時期,,長春是俄軍支援南滿前線、準備固守北滿的兵站重地,,俄軍就地采購了大批糧草和牲畜,。當時尚無公路、汽車運輸之說,大車是主要運輸工具,,奉吉兩省境內(nèi)離開鐵路全靠大車或牲畜馱運,,所以使用的騾馬甚多。
除俄軍軍事活動之外,,在日俄戰(zhàn)爭后中國民間停頓的大車運輸也開始恢復,,耕地用的牲畜也亟待補充,所以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又出現(xiàn)了戰(zhàn)后農(nóng)民購換牛馬騾驢的熱潮,。在這種形勢下,,長春府的牲畜交易興旺,在王昌熾任職期間,,其稅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當時,長春府的牲畜稅是按照額定上繳的,,盡管稅收呈幾十倍增加,,但是王昌熾還是按例額解繳,截留數(shù)額巨大,。這在當時幾乎是公開的秘密,,知道的人很多。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1907年秋),,侍御趙啟霖奏參吉林將軍達桂等官員時就曾涉及此事,,折中有“至該省官場之肥腴,殊駭聽聞,,長春府知府歲入多則百余萬,,至少亦數(shù)十萬”。十月初六(11月11日),,軍機章京鮑心增在奏折中說:“前吉林長春府知府王昌熾,,當日俄交戰(zhàn)時經(jīng)收牛馬稅,除交例額四千金外,,入私囊者二百余萬,,即其自言亦謂有七八十萬?!背堰@個奏折抄給東三省總督徐世昌和吉林巡撫朱家寶,,讓他們查明覆奏,問題由此揭開,。
收到朝廷轉(zhuǎn)來的折子,,吉林巡撫“當即遴派干員,會同當時代理長春府知府章紹洙,,密查了王昌熾任內(nèi)歷年所收的牛馬稅,,調(diào)查了各項賬目”,。結(jié)果,經(jīng)過官員們的層層庇護,,仍查出以下問題:
1.“存于福興德,、順升合、裕升慶三處錢局共計有一百萬零六千二百九十四千,,均經(jīng)先后提用,。”
2.“福興德,、順升合,、功成玉、道勝銀行四處,,共匯京,、津、申,、沈、營口,、漢口等處,,計銀二十五萬五千九百六十九兩二錢二分、羌帖共七百零五圓,、洋元八千一百五十圓,。”
3.“吉林及哈爾濱均置有房屋一所,,洮南府,、蜂蜜山共置有荒地兩萬余坰。其余并無賬目可查,,亦無另有寄頓等情,。”
宣統(tǒng)登基,,案件不了了之
在清末的官場上,,官官相護已是司空見慣的事,言官諫事也多是出于官場之爭,,王昌熾案最為典型,。這從東三省總督、吉林巡撫對該案的查辦過程和提出的處置辦法就能看出來,。
首先,,吉林巡撫“當即遴派干員”查辦該案的這位“干員”不是別人,正是王昌熾曾經(jīng)的下屬史菡,。史菡,,字仙舫,,直隸玉田人,光緒乙酉(1885年)順天鄉(xiāng)試舉人,。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報捐道員分省試用并投效吉林,。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曾任吉林全省文案處總理、吉林全省煙酒木稅局總辦,。在王昌熾出任長春知府期間,,光緒三十年(1904年)他還擔任過長春坰捐局總辦,實際上是王的幕僚,。王,、史二人私交甚佳,史工于書法,,吉長兩地有些牌匾碑碣為其所書,,頌揚王昌熾政績的《杏花村記》碑刻就出于其手。派史菡來長調(diào)查的消息一經(jīng)傳出,,輿論即認為兩人有“金蘭之好”,,“勢難徹底查清”??梢娂盅矒崤纱巳瞬榘?,就是故意放水。
其次是不進行徹底調(diào)查,。這個案子并不復雜,,因為當年經(jīng)手牛馬稅的絕不是王昌熾一個人,府內(nèi)書吏,、稅局總理和其他辦事人員都在,,不難弄清案情。但是東三省總督,、吉林巡撫會銜覆旨的折子上根本沒有涉及這些人,,也沒有涉及每年共收了多少稅、按定額上繳了多少稅,、長春府剩多少,、王昌熾從中貪了多少。
第三,,百般為王昌熾開脫責任,。覆旨的奏折在敘述中處處袒護王昌熾,如“統(tǒng)計該知府所得之款,,除匯兌二十五萬五千余兩外,,其置產(chǎn)置田約共計銀二萬五千兩、錢五萬余千,,所入已屬不貲,。該知府于經(jīng)征稅款只交例額,,雖系照章辦理,惟增數(shù)過鉅,,輒復隱匿不報,,雖無虧于公帑,實自便其私圖,,殊屬不合”“查長春牛馬稅本系額征,,每年應(yīng)交例銀四千兩,所有盈余均作辦公經(jīng)費”,,這“尚與侵吞公款不同”等等,。并提出“應(yīng)令出銀十萬兩,勒限呈解吉林省署,,留作地方公益之用,,以為不能潔己者戒”的懲處意見。
不管怎樣看,,東三省總督,、吉林巡撫這個讓王昌熾“出銀十萬兩”的處理意見實在說不過去。前述查出的三項,,就算第一項本地錢局存提款可以算做由地方使用,,但是匯向外地、用稅款置產(chǎn)購田的第二,、三項,約計核銀近30萬兩,,王昌熾?yún)s無法解釋,。也就是說,王昌熾當年至少貪污了近30萬兩,,這在當時也算是個大案,,可是在上級官員的包庇之下,只需退還三分之一的贓款便可完事大吉了,。
更荒唐的是,,這個處理意見竟被朝廷批準了。光緒三十四年四月初六(1908年5月5日),,清廷發(fā)布上諭,,指出王昌熾“實屬貪苛膽妄……著即行革職,并勒繳銀十萬兩,,解交吉林巡撫留為辦公之用”,。王昌熾回家后,曾將一些房產(chǎn)交官抵罰,,并追交了一些現(xiàn)錢,,合白銀五萬七千三百六十三兩六錢三分六厘,。然后便在宣統(tǒng)帝登基宣布恩赦后,莫名其妙地病死了,。新上任的吉林巡撫陳昭常會同東三省總督錫良,,以宣統(tǒng)皇帝的恩詔為由上奏稱,王昌熾罰款“現(xiàn)已呈繳過半……該故員身后蕭條……實在無力完繳,。且事在光緒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恭逢恩詔,,以前,核與因公賠罰,、其子代父著賠,,應(yīng)準查豁免條款相符,合無仰懇天恩……恩準豁免,,以廣皇仁”,。宣統(tǒng)二年四月二十七日(1910年6月4日),朝廷批準了陳昭常和錫良的上奏,。至此,,王昌熾侵吞公款案宣告結(jié)束。王昌熾是真死還是假死不得其詳,,但基本上逃脫了追贓的懲罰,,這確是事實。
(作者孫彥平為吉林省民俗學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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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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