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節(jié)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導讀:本文節(jié)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而起訴債務人的配偶時,人民法院能否駁回其訴訟請求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時,,必然將債務人的配偶列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應當區(qū)分情形予以處理:其一,債權人僅以婚前個人債務為理由主張由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如債權人無婚前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債權人相應的訴訟請求。其二,,如果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且能夠提供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決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二,、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范圍是否應當以其接受婚前財產(chǎn)的范圍為標準 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后,,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債務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財產(chǎn)的范圍作為抗辯的理由,,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chǎn)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更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我們傾向于后一種觀點,。 三,、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 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必須以婚前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為條件,,債權人對此事實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后共同生活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在實施本條的過程中,,除應當注意對一方婚前債務如何轉化為婚后的共同債務的審查外,,還要防止另外兩種傾向:一是不能將一方婚前的全部債務轉移給債務人的配偶,加重夫妻雙方中另一方的責任,。例如,,一方婚前投資經(jīng)營所負的債務、一方婚前因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一方婚前為自己親屬的婚喪嫁娶所負的債務、一方婚前因從事違法行為受到國家機關處罰時所負的債務等,,只要一方婚前債務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無關,,不能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對該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二是不能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設定較為苛刻的要求,,使債權人的權利無法獲得司法的救濟,。應當承認,由于一方婚前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換,,必須以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為要件,,這就使得債權人完成證明責任十分困難。如果我們對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要求過于嚴苛,,實際上無法真正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如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婚前所負債務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舉證證明了借款的時間,、結婚的時間以及結婚時購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債務人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債務人及其配偶就否認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如果夫妻雙方能夠舉證證明結婚時購置的物品或其他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形成,與債務人婚前所舉債務無關,,債務人的配偶就不應承擔該債務的清償責任,;如果雙方所持證據(jù)均不能完全證明自己的主張時,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8條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即作為主張事實成立的一方,,債權人負有舉證證明的責任,其所舉證據(jù)應當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而對于作為抗辯一方的配偶,,雖然其就抗辯主張也應當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但因其在訴訟中是防御的一方,,其所舉證據(jù)只要達到讓債權人主張的事實達到真?zhèn)尾幻鞯某潭燃纯伞?/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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