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推翻一審的判決,,對一審法院(官)意味著什么,? 發(fā)回重審和改判,對于一審法院(官)來說都是一種負面評價,,直接體現就是對他們的經費,、績效、晉升產生不利影響,,這也是為什么一審會追求“息訴服判”,,甚至有的法官孜孜不倦地給雙方調解,,為的就是消除二審的風險。 前面說的是籠統(tǒng)的影響,,但這兩者之間其實還有一些差別,。 如果一審判決注定要被推翻,在有選擇的情況下,,上下兩級法院都會傾向于選擇發(fā)回重審,,而不是改判。甚至從上訴人的角度出發(fā),,發(fā)回重審也通常比改判更有利,。 在10年前,就因為二審法院太喜歡發(fā)回重審,,以至于很多案子往往會經過很多輪發(fā)回,,在上下級法院之間像陀螺一樣被抽來抽去,當事人也跟著來回的跑,,一個案子拖上幾年沒結果都很常見,。 為了整治這種情況,最高院專門在2011年《關于規(guī)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yè)務關系的若干意見》(法發(fā)〔2010〕61號) 第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因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fā)回重審的,,原則上只能發(fā)回重審一次?!? 為什么發(fā)回重審如此被偏愛呢,?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改判的前提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而發(fā)回重審的前提通常表現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這里要注意,,“錯誤”是一個帶有明確貶義的形容詞,,而“不清”則更多是中性的描述。當一審判決出現了錯誤時,,改判就意味著糾錯,,那么一審法院(官)因此而受到不利的影響就比較好理解了。 而認定事實不清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證據造假,、虛偽陳述、新證據出現等都可能導致一審法官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誤判事實,。這時候發(fā)回重審更多是給了一審法院一個再來一次的機會,,讓他們有機會在新的局勢下對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斷。 實踐中,,凡是發(fā)回重審的案子,,一審法院都會組織評查,,有時候是交叉評查,有時候是審委會集中評議,。評查原審在證據認證,、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審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深入剖析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的原因及合理性,,查找影響審判質量的深層次問題。評查的結果最終還會上報給上級法院,。評查結果會定性發(fā)回重審是否屬于一審法官的“工作失誤”,,當確認法官沒有過錯時,這個發(fā)回重審對一審法院(官)的影響就很小了,。 所以,,當一審判決對事實認定出了問題,發(fā)回還是改判可左可右時,,二審法官往往會傾向于將案件發(fā)回,,這樣相當于給了一審法院一個面子,在對法官績效考評時也有了緩沖的余地,,同時也給自己省了很多麻煩(不必自己查清事實改判),。 再說說為什么發(fā)回重審也會被上訴人青睞? 上訴成功的結果無外乎發(fā)回和改判兩種,。改判雖然有可能是徹底的翻盤(全贏),,但也有可能是部分糾正(各打五十大板),相比起來,,后者的可能性或許還更大一些,。所以,改判一旦出現部分糾正的結果,,上訴人就只能被迫接受,,因為二審就是終審,這時所謂的勝利也是慘勝,。 發(fā)回重審就不同了,此時一定會撤銷原判決,,訴訟狀態(tài)相當于回到了起點,。而且有二審的態(tài)度在前,重審的法官會有“前車之鑒”的觀感,,這時候重審結果出現180度扭轉局面的概率會大大增加,。而且退一步說,即便重審結果也是部分糾正,,那么上訴人還有一次二審的機會,,不至于完全被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