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構成要件 所謂法律上的構成要件是指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特定的客觀事實,,這種事實的發(fā)生,可依當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分為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合同一方履行債務的輔助人,,相對于債權,隨其產生而產生,,但亦并非債的關系發(fā)生時即為發(fā)生第三人代為履行,,須具有一定的構成條件才形成此種法律效果,具體構成條件如下: 第一,,須合同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存在,且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口頭或書面約定,。這是第三人能夠代為履行的前提和必備條件,,兩者缺一不可。若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約定,,則第三人代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須有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承諾,,應為明示的,、書面的,這是積極要件;或者與債務人訂有承擔某項合同債務的協(xié)議,。第三人承擔的債務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債務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第三,,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請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應是無條件的。 二,、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合同保證的區(qū)別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此可知,(1),、保證是第人與債權人的約定,,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屬構成要件,,當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zhèn)鶆杖寺男辛x務的,不然的話,,債務人也不會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因為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當事人不能約定由第三人承擔義務,。(2),、保證中的第三人產生為履行的效力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發(fā)生的,,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相反,,約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債權人也應先請求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3)合同保證人在主債務未履行時,,承擔代為履行的責任,具有訴訟與強制執(zhí)行力,,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不負義務,,法律后果由債務人承擔。 本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lián)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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