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咨詢合作微信learnyoung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 若侵權或援引有誤 煩請聯(lián)系小編刪除 【裁判要旨】職務代理是依照勞動或雇用關系取得的代理權,依據(jù)職權對外執(zhí)行法人工作任務,,其自然享有相應的代理權,,無須法人再次單獨授權;承包方的項目經(jīng)理作為其公司負責人以承包方的名義與發(fā)包方簽訂施工合同后,,按約履行義務,,項目經(jīng)理應視為執(zhí)行承包方工作任務的人員;項目經(jīng)理與發(fā)包人簽訂的工程造價結算憑證屬職務代理行為,,民事責任應由承包方承擔,。 案例正文: 西安金藝網(wǎng)架工程有限公司訴西安贛商實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情】
原告:西安金藝網(wǎng)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藝公司)。 被告:西安贛商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贛商公司),。 原告金藝公司訴稱:2015年4月22日金藝公司與贛商公司簽訂的江西大廈八層鋼結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工程地點西安市新城區(qū)尚勤路江西大廈,,工程內容鋼網(wǎng)架的制作安裝,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價款為固定總價21萬元,。合同簽訂后,金藝公司按約定期限完成了工程,,贛商公司僅向金藝公司支付工程款178500元,,余款31500元未付。金藝公司索款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贛商公司:1.向金藝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1500元;2.向金藝公司支付欠款利息(本金31500元,,利率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5%,,自2015年6月1日起,,計算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暫計為3900元)。 被告贛商公司辯稱:贛商公司與金藝公司簽訂的江西大廈八層鋼結構施工承包合同屬實,,每次付款均是史遠庫向其提供賬號,,將工程款打入史遠庫指定賬戶,贛商公司已將全部余款支付金藝公司,,故請求駁回金藝公司的訴訟請求,。 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金藝公司與贛商公司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約定:金藝公司承包贛商公司江西大廈八層鋼結構施工工程,承包范圍八層會議室頂部鋼網(wǎng)架,、屋面彩鋼板等圖紙中的工作,;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設計,;工程內容為鋼網(wǎng)架的制作安裝,;金藝公司向贛商公司提供圖紙,派史遠庫為駐贛商公司代表,,負責日常管理,、協(xié)調工作;一次性包干,,遇人工,、材料、機械的市場價浮動,、政策性調價等一律不予調整,;工期為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5月12日(如因氣候或其它原因,以雙方據(jù)實簽證為準),;工程造價21萬元,,一次性包死;如金藝公司不能按期,、按質完成,,工期每拖延一天罰款1000元,在工程款中扣除,;支付方式為鋼網(wǎng)架構件運至工地,,贛商公司向金藝公司付工程造價的50%,鋼網(wǎng)架安裝完成付工程造價的35%,,工程全部完工或投入使用后一月內付至工程總造價的95%,,剩余5%為質保金,一年后無質量問題一次付清,,合同還對其他事宜進行了約定。合同落款雙方加蓋了合同專用章,,史遠庫在金藝公司負責人處簽字,。合同簽訂后,,金藝公司組織施工。2015年5月8日贛商公司向金藝公司支付105000元,;2015年8月18日因金藝公司工期拖延五天,,按合同約定扣除5000元后贛商公司向金藝公司支付68500元。贛商公司向金藝公司實際支付173500元,。2016年2月4日金藝公司駐贛商公司代表史遠庫與贛商公司簽訂的情況說明載明:截至2016年2月3日贛商公司已支付金藝公司工程款178500元,,尚欠31500元,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贛商公司支付金藝公司10500元后,,此項施工合同工程尾款就全部結清,金藝公司承諾不會就此施工合同和贛商公司有任何經(jīng)濟糾紛,。贛商公司在簽署說明時注明就工程質量及工期延期同意此說明,,金藝公司駐贛商公司代表史遠庫在簽署情況說明時注明同意此說明。2016年2月5日贛商公司給史遠庫個人賬戶轉款10500元,。贛商公司實際支付金藝公司173500元,,金藝公司認可收到178500元。 庭審期間,,金藝公司在法院第一次開庭時稱史遠庫為其項目經(jīng)理,,其請求贛商公司支付利息是從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2015年10月1日工程投入使用,,利息計算時間從2015年11月2日開計算,。第二次開庭時又稱史遠庫不是其公司的員工,只是金藝公司,、贛商公司之間工程介紹的中間人,,史遠庫作為中間人,在江西大廈八層鋼結構施工承包合同落款處負責人處簽字是史遠庫的個人行為,,其沒有授權史遠庫與贛商公司結算,。即使史遠庫有權利代表金藝公司結算,但付款絕對不能轉入私人賬戶,。贛商公司將10500元付給史遠庫個人,,未打入其公司賬戶。贛商公司稱剩余貨款已經(jīng)向金藝公司結清,。金藝公司未能提供在履行合同期間除史遠庫外金藝公司其他人員與贛商公司接觸及贛商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有惡意及過失的證據(jù),。
【審判】 西安市新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金藝公司與贛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金藝公司兩次開庭對史遠庫身份陳述前后矛盾,,史遠庫系金藝公司的項目負責人,負責日常的管理,、協(xié)調工作,,對第三人而言,,史遠庫應視為執(zhí)行金藝公司工作任務的人員。史遠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且是以金藝公司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民法總則規(guī)定的職務代理行為的特征,因此,,史遠庫當然有權代表金藝公司就爭訟之款項與贛商公司進行結算,。金藝公司與贛商公司在簽訂情況說明時已經(jīng)考慮了工程質量及工期延期等因素確定了剩余工程款的數(shù)額,本次確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數(shù)額與贛商公司曾按合同約定扣除5000元后向金藝公司支付173500元相類似,,贛商公司根據(jù)雙方協(xié)商已經(jīng)履行付款義務,,并不拖欠金藝公司工程款。金藝公司請求贛商公司給付剩余315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新城區(qū)法院遂判決駁回金藝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金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期間,,金藝公司申請撤回上訴,。2019年11月7日,西安中院裁定準許金藝公司撤回上訴,。該案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評析】 一、職務代理行為的法律屬性 職務代理是根據(jù)代理人所擔任的職務而產(chǎn)生的代理,,即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成員以及主要工作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的法律行為,,職務代理無須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特別授權,其法律后果應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內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痹摋l確定了我國法律上的職務代理制度。由此規(guī)定可以解讀出職務代理行為具有以下法律屬性:首先,,職務代理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法人或者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構成職務代理,代理人的職務、職權本身就是委托授權的證明,,無須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特別授權,,其行為應參照委托代理的規(guī)定,法律后果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其次,職務代理行為是一種代理行為,。代理人是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是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職務代理被代理人必須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自然人一般不存在職務行為,,代理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在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再次,,職務代理行為屬于合法有效的代理行為,。職務代理因其在先具有職務、職權等代理權表象,,無需相對人舉證代理權表象,,只要交易相對人對該職權限制不知情,即產(chǎn)生合法有效的職務代理法律后果,。本案中,,金藝公司與贛商公司簽訂的江西大廈八層鋼結構施工承包合同明確約定:金藝公司派史遠庫為駐贛商公司代表,負責日常的管理,、協(xié)調工作,;合同落款處史遠庫代表金藝公司在負責人處簽字;金藝公司承認史遠庫為其項目經(jīng)理,,由此說明史遠庫的身份及行為符合職務代理行為的特征,。 二、職務代理行為代理人并不以勞動關系為前提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護,。勞動關系比較穩(wěn)定,反映的是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xié)議,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價有償?shù)脑瓌t,,雇主與雇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務關系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如前所述,,職務代理行為代理人是本人的工作人員,擔任一定的職務即獲得一定的授權,,代理權一般依賴于其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的職務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成員以及主要工作人員的職權范圍,一般沒有期限或特定事項的限制,,但可依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交易習慣,、相對人知悉的法人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規(guī)定來確定,。在職務代理中,對職權范圍的判斷是其代理權的基礎,,只要代理人是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并從事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對善意第三人而言就可以判定其擁有代理權,。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既包括基于勞動,、雇傭關系而產(chǎn)生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如工廠采購員,、商店售貨員等,,也包括其他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如勞務派遣單位派到用工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此可見,,職務代理行為并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關鍵在于是否是在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退而言之,,即使是單位臨聘人員,只要是在其職權范圍內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就可以認定職務代理行為的效力,。具體到本案中,史遠庫與金藝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是金藝公司的正式職員還是臨聘人員,,或者是掛靠人員,,均不影響其職務代理的身份,即職務代理行為代理人并不以勞動關系為前提,。 三,、對職務代理行為單位無須單獨授權 作為職務代理,其代理權的依據(jù)是其職務,,代理權的范圍則是其職務范圍,。也就是說,工作人員正是通過職務的授予,,獲得了與職務范圍相應的外部授權,。對外部來說,相對人是通過工作人員的職務來判斷其是否獲得了與職務相應的通常授權,。因此,如果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工作人員的職權范圍作出特別的限制,,只有在外部的相對人能夠知情時才能起到限制的作用,。否則,相對人仍然可基于職務的一般職權范圍而獲得保護,。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由此可以說明對職務代理行為單位無須單獨授權,,但難點在于個案中對職權范圍的認定,。從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的立法目的可以解讀出,立法者的規(guī)范重心其實是在職權代理的情形下,,把所有的職權行為均“視為”(而不是推定)代理法之上的有效代理,,即便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于其工作人員職權的所謂內部限制也不能阻擋此種“視為”??v覽第一百七十條試圖達到的立法目的,,由于受到執(zhí)行工作任務的人員的職權范圍與生俱來的內部性因素所羈絆,根本不可能通過一刀切的方式加以統(tǒng)一化處理,。具體到本案中,,史遠庫的職務決定了其享有與其本職工作相關的代理權,作為金藝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就金藝公司與贛商公司簽訂的江西大廈八層鋼結構施工承包合同相關事宜,,如無特別約定,史遠庫均享有與涉案施工承包合同相關的代理權,。換言之,,史遠庫作為執(zhí)行金藝公司工作任務的人員,被委任建設工程項目經(jīng)理后,,除非另有規(guī)定,,其自然享有參與涉案施工承包合同竣工驗收、與發(fā)包人結算工程造價的代理權,也無需金藝公司再次單獨授權,。由此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應由所在的承包企業(yè)承擔,。此外,還需指出的是,,職務代理行為中相對人善意的判斷也是司法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的難點問題,。善意相對人指相對人在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成員以及主要工作人員在市場交易中,不知道也不應知道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成員的職權范圍進行了限制,,則構成善意,。職權范圍有時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有時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內部來規(guī)定,,有時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還會臨時授予工作人員一定的職權。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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