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2日,王美麗將房屋出租給黃小鴨,,租賃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2018年6月24日,王美麗在未通知黃小鴨的情況下與黃大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出售給黃大山,。 黃小鴨認為王美麗的行為侵犯了其作為承租人享有的優(yōu)先購買權,因而訴至法院,,請求確認王美麗與黃大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爭議焦點 房屋買賣合同侵犯了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 ? 律師觀點 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于第三人購買租賃房屋的權利,。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就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而言,,只要雙方買賣的意思表示真實,,且無虛高定價,能夠排除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惡意,,就應認定為有效,。 本案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黃小鴨基于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犯而訴請王美麗與第三人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能獲得支持,。 同時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黃小鴨作為房屋承租人,,確實享有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權利,,王美麗理應在出售涉案房屋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黃小鴨,詢問其是否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但王美麗在出售租賃房屋時并未通知黃小鴨,,導致黃小鴨的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黃小鴨可就其權利受損部分要求王美麗進行賠償,。 ? 律師建議 在許多二手房交易中,,交易房屋上存在租賃關系是十分常見的。盡管法律上有許多相關規(guī)定予以保障買方的權益,,但為了避免在交付房屋時產(chǎn)生糾紛,,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買方在購買二手房時應仔細審查房屋權屬情況,、房屋上是否涉及租賃關系等相關信息,。如果房屋已出租,,應要求承租人出具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聲明書,以免產(chǎn)生法律糾紛,。 附:相關法條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圖片均來自于Unsplash.com 作者簡介 楊婷婷 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二手房法律事務的理論研究及實務工作,,擅長辦理二手房買賣、二手房租賃,、房屋析產(chǎn),、繼承等相關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蘇佳麗 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專注于二手房法律服務,,擅長處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繼承相關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黃麗莎 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專注于二手房買賣、租賃,、繼承糾紛等相關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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