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戀愛期間,,情侶之間出現(xiàn)金錢往來極為常見。如果小兩口感情一直很好,,并順利地走入了婚姻,,這些金錢往來自然可以一筆勾銷,但是如果兩人最后分手了,,那會怎么樣呢,? 案情簡介 胡天天和楊越越原本是一對戀人,后來楊越越愛上了蔡小坤,,于是向胡天天提出分手,,胡天天再三挽留無果,傷心離去,。 一個星期后,,楊越越收到了法院傳票,原來是胡天天向法院起訴了,,要求楊越越償還10萬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多筆銀行轉賬記錄作為證據(jù)。 在法庭上,,楊越越不承認向胡天天借錢了,,這些錢都是胡天天送給自己的,有一筆5萬的轉賬恰好發(fā)生在情人節(jié)前一天,,這更能證明是胡天天的贈與了,。同時,楊越越還提出反訴,,要求胡天天還款100萬,,并拿出一沓借條,在這些借條上,,胡天天承認欠楊越越百萬,。 胡天天傻眼了,,慌張地向法院表示,這都是為了哄楊越越開心的,。 …… 律師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像楊越越和胡天天之間的借貸糾紛,法院一般會怎么處理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這種糾紛見于戀愛期間,,一方給付金錢給另外一方,,給付方主張是借款,而收款方主張是讓其自行購買禮物而支付的金錢,。因為沒有借條,,所以針對借貸合意缺乏證據(jù),,雙方也沒有贈與協(xié)議,,針對贈與也缺乏證據(jù)。法官會結合轉款發(fā)生時間,、結識時間,、是否是七夕等特殊時間點、加上收款后是否的確購置了禮物,、和朋友的微信聊天等側面證據(jù),、雙方收入情況、未直接送禮物等合理推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綜合判斷借款之說還是贈與之說更具合理性,。 有借條表面雙方有借貸的合意,但借款合同還需要實際履行,,如果原告以現(xiàn)金交付為由提不出證明證明借款已經(jīng)交付,,也沒有任何其他側面證據(jù),則由法官運用自由心證加以判斷,,看誰的主張更加可信,。如果借條金額巨大,僅僅是一方為哄另一方開心而出具,,被法官認定為借款的可能性很小,。 情侶間有多筆資金往來還是比較常見的,,這種情況下,雙方又沒有任何協(xié)議,,贈與與借款會混合在一起,,難以區(qū)分。舉例來說,,1月份原告贈與被告5萬元,,2月份借給被告10萬元,3月份被告還給原告3萬元,,被告會主張自己再返還7萬即可,,而原告會主張返還的3萬是對1月份5萬元的返還,主張被告應該再返還12萬元,。如果沒有其他證明證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斷。 本院認為,公民間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貸關系的確立需要有表示借貸合意的借條,、借款交付和出借款來源等客觀證據(jù)佐證,亦應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釋,。這種情況證據(jù)充足,,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對方在庭審中只會認可轉賬的部分,,如果出借人有其他輔助證據(jù)證明欠款的真實數(shù)額,例如聊天記錄可以看出一直在向對方追討借款,,對方認可聊天記錄的對象就是其本人,,在聊天記錄中一直沒有否認欠錢的數(shù)額并且明確過會還清,結合取款單,、轉賬單,、當事人陳述,對方欠款的數(shù)額存在高度蓋然性的話,,法院會采信,。 對方在庭審中只會認可轉賬的部分,如果無法提供其他側面的還款證據(jù),,又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對于已經(jīng)還款的主張,法院無法采信,。 如果被告不出庭,視為放棄答辯的權利,,即使原告的主張沒有足夠的證據(jù)支持,,也極大可能會獲得法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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