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48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釋義】本條關于最低工資的規(guī)定,。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所在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下的津貼以及勞動者的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勞動者受最低工資保障的一個前提條件:履行了正常的勞動義務,。正常勞動是指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在法定工作時間或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享受的年休假,、探親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有薪假期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根據《最低工資規(guī)定》,我國境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最低工資的規(guī)定。 【案例】1997年1月,,平毅仁被原S市工商管理局招聘為臨時工,,其工資由S市工商管理局從辦公經費中支出,雙方直到2019年9月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時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 原S市工商管理局現合并到S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平毅仁在工作期間,其工資從2002-2019年均低于S市最低工資標準(S市最低工資標準及平毅仁各年每月工資見附表),,合計少付工資8萬元,。 2019年10月,平毅仁舉稱: (1)要求S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支付其最低工資標準差額部分工資(從2002年1月至2019年9月)共計:8萬元. (2)并保留雙方的勞動關系保險關系,。 S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稱: (1)最低工資補差只能保護一年,,超出一年的部分不予保護。平毅仁要求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002年至2019的最低工資,,早已超出法律訴訟請求時效的規(guī)定,,更何況2007年之前還沒有實施勞動合同法。 (2)平毅仁不符合作為國家機關的用工條件,,現沒有經費保障,,根據市政府統(tǒng)一部署,局黨組研究決定,,對各部門雇用的臨時工己經全部清退,,平毅仁己經被清退,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再保留其勞動關系,、保險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問題1】平毅仁要求最低工資標準差額部分工資8萬元,,是否有法律依據,?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1)S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雖沒有與平毅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平毅仁系原工商行政管理局聘用的臨時工,,且實際工作至2019年,雙方之間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原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合并到S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所以S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應向平毅仁支付勞動報酬。對平毅仁要求S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支付最低工資標準差額部分工資(2002年1月至2019年9月)共計8萬元的請求,因2002年至2019年9月,,平毅仁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違反了用工單位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guī)定。故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應支付最低工資標準差額部分工資8萬元,。 (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1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平毅仁在S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處一直工作到2019年9月,,故平毅仁如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并未超出仲裁時效,。 【問題2】當事人雙方勞動關系是否應繼續(xù)履行,? 雙方的勞動關系在客觀上確實無法繼續(xù)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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