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邢某與王某,、李某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甲與邢某系夫妻關系,。2017年3月,,李某乙(出賣人)與邢某(買受人)簽訂《某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由李某甲,、邢某購買李某乙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權人為李某乙,,合同對房屋具體信息,、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作出了詳細約定,,合同落款處為李某甲,、李某乙,,合同系雙方通過房屋中介背對背簽訂。合同簽訂后邢某經李某乙指定,,通過銀行向王某(李某乙之子)支付定金27萬元,。后李某乙否認收到該筆款項,拒絕交付房屋,,王某亦拒絕返還該款項,。李某甲、邢某先將王某訴至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某向李某甲、邢某返還27萬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王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后將李某乙起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存量房屋買賣合同》;2,、判令被告李某乙雙倍返還定金54萬;3,、判令被告李某乙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在李某甲、邢某已決定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訴訟目標是選擇返還不當得利27萬元及利息還是雙倍返還定金54萬元及利息顯得尤為重要,。本著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吳樹濤律師經過對案情的深入了解及對案件的潛心研究建議當事人選擇雙倍返還定金54萬元的訴訟目標,。為實現訴訟目標,,需要證明1、王某收到的27萬元購房款系為李某乙的代收行為;2,、李某乙已經構成違約;3,、合同解除是合法的。吳律師認為,,先起訴王某返還不當得利(案件A),,王某抗辯的過程中勢必會提交非不當得利的證據,通過法庭調查還原案件事實,,吳律師準備一些與案件真相有關的問題,,適時向對方發(fā)問,以固定王某自認的事實,。再以案件A中形成的證據材料作為主張雙倍返還定金案(案件B)的證據,。 三、案件審理過程 案件A中,,王某為反駁原告方觀點認可27萬元系為李某乙代收購房款并稱將收款的銀行卡交付給了李某乙,、提交一份由李某乙簽署的《房屋買賣委托書》等對我方有利的事實,,在法庭調查中,王某忌于法律的威嚴承認27萬元系購房款,,且邢某與李某乙的合同尚在履行過程中,。庭審中,吳律師從李某乙與王某的關系入手對王某發(fā)問,,充分固定了王某自認事實的證據,。 案件B中,原告方結合案件A中固定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證明李某乙收到購房定金且違約的事實。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已生效的(2017)魯××民初××號(案件A)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案外人王某作為李某乙的代理人與邢某、李某甲就涉案房屋簽署的《某市存量房屋買房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邢某已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當日支付了購房定金27萬元,李某乙未按合同約定的2017年4月30日前提供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所需的資料,,已構成違約,,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故對李某甲,、邢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律師點評 筆者本文從案件談起,,其實最終是為了表達一種思路,,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重視經驗,也不能被經驗所禁錮,。靈活掌握案涉人員的關系,、證據之間的關系、案件走向的最大可能性等各個關鍵點,,對自己處理案件更有幫助,。作為代理人來說,每一件案件都有特殊性,,即便同類案件,,并且案情無太大差異,但是也有不同之處,,因此,,對代理人來說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積累解決問題的方法、加強對訴訟策略的設計更加重要。 當然,,本案也有只支持27萬元及相應損失的訴訟風險。因案件具體經過錯綜復雜,,訴前案件分析,、立案、財產及證據調查,、保全,、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庭后工作等等不再贅述,。 【版權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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