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 上海H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標簽虛假的預包裝食品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 | 上海市金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 | 主要違法事實 | 當事人在金山區(qū)漕涇鎮(zhèn)開設有超市,從事日用百貨,、預包裝食品銷售等。2018年4月至案發(fā),,其在上述地址銷售“鳳山霖牌精制紅糖”(生產日期:2018/03/26,,規(guī)格:238g,商品條碼:********),,包裝上標注的產品執(zhí)行標準為QB/T2343.1,。通過查詢涉案商品執(zhí)行標準QB/T2343.1是赤砂糖的執(zhí)行標準,該產品標簽為紅糖,,而配料表為赤砂糖,,故該產品名稱不能清晰地反映該產品的真實屬性。涉案商品系當事人向嘉善商城嘉華副食品經營部采購,,涉案商品生產商為杭州鳳山霖食品有限公司,。截止至案發(fā),共銷售涉案商品20件,,售價4.5元/件,,并已售罄,無庫存。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處罰種類和方式 | 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45元) | 警示說明 | 《食糖》(GB13104-2014)中將食糖分為原糖,、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紅糖,、方糖、冰糖,,并分別進行了定義,。雖然紅糖和赤砂糖的色著基本相同,但加工工藝等方面有所區(qū)別,,是兩種不同的食糖,,故從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糖》的2015年5月24日開始,生產經營者應將紅糖和赤砂糖予以區(qū)分,,二者之間不得混同,,兩者不能認定為等效名稱。 |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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