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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小鋒律師 來源 | 王小鋒律師的法律博客 為維護合法權益以威脅,、脅迫方式獲取高額賠償款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陳曙光敲詐勒索案 案例要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采取威脅脅迫方法獲取高額賠償款的行為屬于維權過度,不應被認定敲詐勒索罪,。 案號:(2010)永法刑再終字第14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年第3輯(總第85輯) 【評析】 信息化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也帶來了一些煩惱,如“垃圾短信”,。因此,,信息維權便應運而生了。但是在利益的驅(qū)使下,,信息維權領域也出現(xiàn)類似“買假打假”的情況,,通過收集產(chǎn)商違法的信息,,利用法律、政策的嚴厲處罰作為要挾的手段,,向產(chǎn)商索取高額的賠償費用,。這類案件到底構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是最大的爭點。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數(shù)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構成要件為:(1)客體為公私財產(chǎn)權,;(2)主觀為非法占有故意;(3)客觀為使用威脅或要挾行為,;(4)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中使用威脅或要挾行為是該罪最主要的特征,也是認定罪與非罪的關鍵和難點,。筆者認為,,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或者要挾”應當具備三個方面的特征。 1.行為的不正當性,。即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實施了非法的強制行為,,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chǎn)生壓力,。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fā)隱私、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如果實施的行為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則不構成本罪,。 2.后果的不正當性,。即被害人要么被迫交付財物,要么正當利益受到損害,,而這種兩種后果的選擇都會使被害人受到損害,。交付財物,則侵犯了被害人財產(chǎn)權利,,不交付財物,,被害人的人身、名譽等正當權利將受到損害,。 3.行為與后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基于犯罪人的威脅或要挾,而被迫交付財物,,否則自己的人身,、名譽等正當權利將受到損害,。被害人為了自己的正當權利,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必須滿足犯罪人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以向信息產(chǎn)業(yè)部投訴相威脅,,利用SP商害怕被網(wǎng)絡經(jīng)營商終止業(yè)務的心理,,索要高額的賠償,其行為具有一定“威脅或要挾”的成分,,但是行為人的維權行為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具備“威脅或要挾”行為的不正當性的特征。同時,,SP商的超倍賠償也沒有被迫性,,與行為人的“威脅與要挾”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lián)系。SP商向消費者發(fā)送誘惑性和不健康短信,,本身就違反了國家信息部的相關規(guī)定,,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并且在遭到消費者投訴時,,作為違法的SP商完全可以不必理會這種過高的賠償要求,,而是按照相關部門的規(guī)定來承擔責任,如賠償消費者合理損失,,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罰,,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等等。再者,,如果SP商不答應陳曙光的要求,,面臨的只是因其違法營業(yè)所面臨的處罰,其正常的營業(yè)權并不會受到損害,。因此,行為人的行為并不具備敲詐勒索犯罪中“威脅或要挾”的特征,,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1.在缺乏合理的經(jīng)濟利益訴求的前提下,提出讓被害人支付巨額金錢,,否則繼續(xù)上訪的,,可構成敲詐勒索罪——于翠芬敲詐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為討回其應得的征地補償和相關損失進行上訪,上訪期間要求被害人支付巨額金錢否則繼續(xù)上訪,,該訴求缺乏合理依據(jù),,且與行為人上訪所要求的的補償款與經(jīng)濟損失無內(nèi)在聯(lián)系,不宜認定為正當行使債權的行為,;對于這類通過要挾迫使被害人給付財物的行為,,可構成敲詐勒索罪,。 案號:(2016)魯10刑終113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2.以脅迫方式索取并未超過自己產(chǎn)權的財產(chǎn)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王明雨敲詐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以脅迫方式索取未超出自己產(chǎn)權的財產(chǎn)的行為并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脅迫的背后隱藏的事實是為了追討自己的合法產(chǎn)權,,雖然手段上違反了法律,,但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案號:(2005)豐刑初字第178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8年第1輯(總第63輯) 正確區(qū)分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罪 行使權利和敲詐勒索罪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涉及三種情形:被害人用恐嚇手段從盜竊犯等不法占有者手中取回所有物的,;行為人認為自己“吃虧”而提出較高民事賠償要求的;債權人主張債權時使用了敲詐勒索手段的,。對上述問題如何處理,,理論和實務中都爭議很大。 首先,,利用恐嚇手段取回自己所有但被他人盜竊的財物的場合如何處理,,相對簡單一些,主要取決于對財產(chǎn)罪保護法益的認識,。按照所有權及其他本權說,,由于私法上認可并值得用刑法加以保護的他人所有權并不存在,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欠缺,,不構成本罪(注:本罪是指敲詐勒索罪),。按照占有說的立場,盜竊犯的占有亦應給予保護,,強取行為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成立敲詐勒索罪,但是如果符合自救行為的條件,,可以阻卻違法性,。按照平穩(wěn)占有說或合理占有說,如果自己的財產(chǎn)是被對方奪取的,,對方的占有不是平穩(wěn)占有或有合理根據(jù)的占有,,就無須用法律加以保護,取回所有物的行為不構成本罪,;他人的盜竊行為經(jīng)過了相當時間,,對方的占有已經(jīng)是平穩(wěn)占有或合理占有的,取回所有物的行為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實務中一般按照所有權及其他本權說,,否定本罪的成立。 其次,,對為行使(行為人自認為存在的)權利,,如行為人自認為“吃虧”而提出較高民事賠償要求,而使用恐嚇手段的,,實務中通常以無罪處理,。例如,,被告人甲認為某公司的拆遷補償太低,在收到拆遷款后,,提出進一步索賠的要求,,后被對方拒絕。被告人便以舉報開發(fā)商違法為手段,,要開發(fā)商賠償其25萬元,,否則繼續(xù)舉報,迫使開發(fā)商與其簽訂再補償25萬元的合同,。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甲有期徒刑6年,,二審以甲沒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系主張民事權利為由改判其無罪,。再如,,被告人乙因為購買的一根冰棍中摻雜異物,而要求生產(chǎn)廠家賠償50萬元,,終審也判決被告人無罪,。實務上之所以通常做無罪判決,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第一,,受財產(chǎn)罪保護法益的所有權及其他本權說的影響,。敲詐勒索罪的本質(zhì)是不法取得他人財物。在認為自己遭受財產(chǎn)損害進而可以主張民事權利的場合,,法院傾向于認定行為人原本就可能得到補償,,其強迫他人交付財物的,只是實現(xiàn)了其應當?shù)玫街?,而未取得非法的財產(chǎn)利益,;被害人的賠償義務應當履行,談不上有實質(zhì)的財產(chǎn)損害,。 第二,,考慮社會通行觀念。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主張權利時往往伴隨過激言行,,未超出通常觀念所容忍的程度,不宜認定為犯罪,。 第三,利益衡量上的考慮,。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利益上的比較,,是實務中判斷財產(chǎn)罪的違法性時必須考慮的,不能只看被害人一方失去財產(chǎn)的事實,,還要將其與行為人的財產(chǎn)權利衡量,,以判斷實質(zhì)損害,。 最后,實務中對使用恐嚇方式使對方履行債務的,,如果債權合法,,且行為人主張的債權并未嚴重超過限額,即便使用了一定程度的恐嚇手段,,也通常不會認定為本罪,。例如,消費借貸的債權人迫使債務人償還到期債務的,,一般來說,,不構成本罪。但是,,如果債權的合法性本身存疑,,主張權利的方式違反社會通常觀念的,可能被認定為本罪,。例如,,甲因妻子與他人通奸,為索取奸夫乙答應賠償?shù)?萬元,,攜帶兇器帶領親友10人前往乙家索要財物,,法院判決甲構成敲詐勒索罪。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通?;谝韵驴紤]:第一,行使權利的方法是否嚴重超越社會秩序允許的范圍(如糾集多人攜帶槍支,、管制刀具脅迫他人履行債務),,恐嚇手段是否具有相當現(xiàn)實危險性的;第二,,債權是否合法,,設定債權時是否有不當行為,行為人試圖取得的財物,,是否明顯超過對方承諾的債務數(shù)額,;第三,行為人是否使用相當程度的暴力,、威脅手段逼迫他人履行未到期債務,。 因此,在實務中,,主張債權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需要綜合考慮行為在規(guī)范的范圍內(nèi)是否可以容忍,以及債權行使目的的正當性、權利行使方式的相當性,、手段必要性,、被害者的狀況等情形。 在實務中,,對上述問題的處理,,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相對都比較謹慎,這可能是出于政策上的多種考量,。但是,,我認為,如果堅持財產(chǎn)罪保護法益的合理占有說,,對權利行使行為在理論上成立敲詐勒索罪的范圍就應該適度大一些,。理由在于: (1)從保護法益的角度看,敲詐勒索罪的本質(zhì)是侵害他人對財物的合理占有,,在主張民事賠償或強迫他人履行債務的場合,,即使行使權利的行為在債權范圍內(nèi),權利人實現(xiàn)了債權,,但索要賠償或主張債權的行為也可能侵害他人對財物的合理占有,,被害人相應地也可能出現(xiàn)財產(chǎn)損害。實務中定罪范圍過小,,與財產(chǎn)罪保護法益的合理占有說并不一致,。 (2)從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看,為行使權利而索要財物的場合,,行為人至多只有債權請求權(很多時候連這種權利都沒有),,但沒有對他人財物的占有、處分權,,因此,,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的合理占有有明知,同時,,其有排除權利人,,并將他人的財物(通常是金錢)作為自己的所有物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使權利的行為通常也能夠滿足本罪的主觀要素,。 (3)從主張權利的程序上看,主張權利的情形,,大多不符合自救行為的成立條件,,不能阻卻違法性。在行為人原本可以通過合法的民事程序主張權利時,,對其行使權利的恐嚇行為如果不定罪,,等于鼓勵行為人用合法民事途徑之外的不法手段索要他人財物,,這不利于維護財產(chǎn)秩序,,也不利于形成國民的規(guī)范意識,。當然,利用恐嚇手段行使權利的行為在實務中確實比較復雜,,是否定罪需要根據(jù)個案的具體情況仔細權衡,,切實做到不枉不縱。 (摘自周光權著:《刑法各論》(第三版),,中國人民法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136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條已被《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條文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期編輯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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