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解讀
法條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一)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次修訂,,將原法第一條第一項“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一立法目的的表述,,修改為“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本次法律修改的目的是:一是明確本法以保護野生動物為主要目的,;而是強化對野外保護物種的保護。 (二)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tài)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也就是保護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保護野生動物的基本條件。野生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明確保護生物多樣性,,既包括保護野生動物,,也包括保護人類,。保護生物多樣性與保護動物和人類密切相關。 本條之所以規(guī)定維護生態(tài)平衡,,是因為人是破壞生態(tài)平衡的兩大重要原因即自然原因和人為原因之一,。自然原因可以對大自然的生態(tài)系統(tǒng)做出自我修復,而對于人為原因,,只能通過人為法予以控制,。 (三)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理論的提出,,對于保護野生動物具有方向性,、基礎性、全局性的指導意義,。此次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把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作為立法目的之一,是從戰(zhàn)略的高度和哲學意識形態(tài)的理論深度去引導人們認識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意義,,從而把握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方向,。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及合法權益保護】
第四條【基本原則】
第五條【棲息地保護和社會參與】
第六條【公民權利義務】
第七條【管理體制】
第八條【宣傳教育與輿論監(jiān)督】
第九條【獎勵】
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條【分類分級保護】
第十一條【野生動物及棲息地的調查、監(jiān)測,、評估】
第十二條【重要棲息地名錄及棲息地劃定和管理】
第十三條【規(guī)劃及建設項目要求】
第十四條【監(jiān)視,、監(jiān)測與調查】
第十五條【應急救助與收容救護】
第十六條【疫源疫病防控】
第十七條【遺傳資源管理】
第十八條【危害預防措施】
第十九條【野生動物損害補償】
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
第二十條【禁止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
第二十一條【對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行為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對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
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對獵捕者要求】
第二十四條【獵捕工具和方法限制】
第二十五條【人工繁育許可】
第二十六條【人工繁育要求】
第二十七條【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
動物及其制品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wěn)定的動物的特
殊管理】
第二十九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原則要求】
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和濫食野生動物及其
制品】
第三十一條【禁止發(fā)布有關廣告要求】
第三十二條【禁止交易場所違法提供交易服務】
第三十三條【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運輸、攜帶,、寄遞
的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第三十五條【進出口管理】
第三十六條【執(zhí)法國際合作與國內協(xié)調機制】
第三十七條【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及安全防范措
施】
第三十八條【野生動物放生】
第三十九條【禁止偽造,、變造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外國人野外考察管理】
第四十一條【地方人大管理辦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監(jiān)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破壞棲息地法律責任的銜接性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
品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
物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有關保護區(qū)域,、狩獵或者使用禁
用工具,、方法獵捕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
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法生產經營和濫食野生動物及其制
品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法發(fā)布廣告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法提供交易服務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法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
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法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法將引進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的法律
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法偽造,、變造有關批準文件的法律
責任】
第五十六條【依法沒收實物處理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獵獲物價值、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
評估標準和方法】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實施日期】
附錄
一,、法律原文,、立法背景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16年7月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的
議案
(2015年9月19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
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
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6年4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
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
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6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
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
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
報告
(2016年7月1日)
二、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2014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
(2013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
(2016年7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2016年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2013年12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
(2011年1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2006年4月29日)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2005年11月18日)
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197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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