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明確約定外 審計結論不能作為工程結算依據(jù) 文/實習律師 王源源 審計機關有權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及處理,。 所以,在這類項目中,,對于工程造價,,往往便會出現(xiàn)兩個結論: 一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依據(jù)建設施工合同得出的工程造價; 二是國家審計機關依據(jù)審計法的規(guī)定作出審計報告得出的工程造價,。 那么,,究竟以何種結論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jù)呢? 應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作為結算依據(jù) 在說理分析之前,,先需明確行政審計的對象: 根據(jù)《審計法》第22條的規(guī)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p>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位數(shù)的建設項目”具體包括: 1.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2.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理由 一,、審計機關非合同當事人 合同相對性原則表明,合同僅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合同內容以約定為準,。 在國家建設項目的施工合同關系中,,合同相對人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審計部門是與合同完全無關的第三方機構,。更何況,,審計機關對工程項目的審計,是針對建設單位,,通常對施工單位沒有直接法律約束力,。 因此,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要求,,原則上,,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對合同當事人不產(chǎn)生約束力。 二,、審計的目的 審計機關非合同當事人,,但國家建設項目中又規(guī)定需要審計,其原因在于:審計是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jiān)督,,維護國家財政經(jīng)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健康發(fā)展,。 基于該目的,《審計法》明確規(guī)定審計機關的職責是審計監(jiān)督,,主要包括:對被審計單位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資料、資產(chǎn)進行檢查,,并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提出處理,、處罰意見等,。 據(jù)此,財政審計報告只是審計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依據(jù),,其屬于行政法范疇,,不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下就建設施工達成合意的民事領域。 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仍然是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作出,,充分反映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一種合同行為,,不因建設項目的內容涉及國家財政而改變,。 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職能是行政職能,不能延伸至合同領域,否則便是以行政行為干涉民事行為,,有行政權力擴張之嫌,。 但是 合同中可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jù) 雖然審計結論不能成為認定工程價款的當然依據(jù),但并非意味著其就一定不能作為工程款的認定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jiān)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jù),。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jù)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jù),。 總結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審計結論的認定,一般遵循下列原則: 1.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主張以審計報告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jù)的,,不予支持; 2.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jù)時,,或者合同約定不明,、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認定工程造價的依據(jù),。 省直律師系統(tǒng)優(yōu)秀律師事務所 省直先進律師事務所 先進集體 青年文明號 湖南海川律師事務所 給客戶最大回報,,是海川律師的不懈追求! 長沙市八一路袁家?guī)X399-19號壹號座品A座14樓 聯(lián)系電話:0731-84426108 QQ在線咨詢:2161396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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