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半在才華有限公司工作半年了,,由于最近和總經理康小樹不和,,公司已經拖欠王月半兩個月的工資,王月半問如果自己提出離職,,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公司能否給予賠償? GIF 王月半并不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離職,。 由于單位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王月半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另外公司應該給予王月半經濟補償金,。 關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以下內容為筆者個人意見,。如有雷同,,歡迎溝通。如有異議,,歡迎指正,。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即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在此情形下不受提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限制,,即勞動者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出現上述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單位拖欠工資,,時間是否有法律規(guī)定,?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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