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應聘到一家生產(chǎn)家具的企業(yè),,從事資料員的工作。公司的考勤制度規(guī)定的上班時間是早上8∶30—12∶00,,下午14∶00—18∶00,,中午12∶00—14∶00休息。一天,,李某中午12∶30在木工車間看手機,,同事的小孩玩耍時不慎將木門推倒,砸傷了李某,。后李某向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認定不屬于工傷。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李某認為,自己是在單位受傷,,應該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出,首先,,李某受傷的時間是在中午休息時間,,其受傷的地點是在木工車間,不是在李某工作的資料室,,受傷的原因是同事的小孩玩耍時,,不慎將木門推倒,也不是工作原因,,其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次,,李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前,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而受到的事故傷害,,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綜上,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的非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論,。 責編:趙靜 主編:周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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