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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當庭宣判與書面裁判沖突時的司法應對

 余文唐 2018-05-15


任素賢 秦現(xiàn)鋒

【內(nèi)容提要】當庭宣判后裁判即告成立,,裁判成立后即對宣告法院產(chǎn)生拘束力,。這種拘束力又稱自縛力,即未經(jīng)法定程序,,裁判法院不得對自己作出的裁判進行實質更改,、補充或者撤銷。在遇到書面裁判與之前當庭宣判結果相沖突的情形時,,如果書面判決并未對當庭宣判作實質更改,,可視為有效判決;如果書面判決對當庭宣判作了實質更改,,便屬于無效判決,,應依照二審或者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關鍵詞】當庭宣判  書面裁判  沖突應對 

當庭宣判是指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經(jīng)過開庭審理后,,就查明事實,,比照法律規(guī)定,當庭作出裁判結果的一個訴訟過程,。[1]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兩種裁判宣告方式,。與定期宣判不同,當庭宣判時并無書面判決書,,所以實踐中有時會出現(xiàn)五日內(nèi)出具的書面裁判與當庭宣判結果相沖突的情形,。對此該如何處理,司法實務中多存爭議,。

一,、當庭宣判與書面裁判沖突的類型

(一)當庭宣判與書面裁判內(nèi)容的異同

199946,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51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根據(jù)《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中對刑事裁判文書樣式的說明,,書面裁判應當由首部、事實,、理由,、裁判結果和尾部五個部分組成。

與書面判決相比,,當庭宣判的內(nèi)容并無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當庭宣判通常只概括告知裁判理由并宣讀判決主文,。之所以如此,,多是基于便利主義的原因。因為在當庭宣判前的開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已經(jīng)公開告知了審理法院的名稱,、案號,、公訴機關、當事人基本情況,、合議庭成員等,,并經(jīng)過法庭審理調查了案件事實,所以書面判決中的這些內(nèi)容已經(jīng)實際包含于庭審過程中并記載于庭審記錄,?;谠V訟效率的要求,當庭宣判時沒有必要再對這些內(nèi)容重復宣告,。這一實踐慣例較好地兼顧了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統(tǒng)一,,且與國外的立法例多有契合,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宣告判決時,,宣讀判決主文,告訴判決理由,。告訴判決理由可以用宣讀或口頭告知其主要內(nèi)容的方式,。

(二)當庭宣判與書面裁判沖突的分類

1、裁判理由的沖突和裁判主文的沖突

因為當庭宣判的內(nèi)容僅包括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兩個部分,,所以根據(jù)沖突所屬內(nèi)容的不同,,可以分為裁判理由的沖突和裁判主文的沖突

裁判理由的沖突主要指當庭宣判與書面裁判的裁判理由要點存在差異,。如案例1:在某院審理的一起盜竊案件中,,一審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后當庭宣判,在宣告裁判理由時陳述“被告人苗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內(nèi)容,,并記載于庭審筆錄中。其后,,一審法院出具的書面判決卻遺漏了對被告人苗某某系累犯這一情節(jié)的認定,。檢察院不服,抗訴提出一審法院未認定被告人苗某某系累犯,,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裁判主文的沖突主要有以下情形:當事人姓名不一致,、罪名不一致,、刑種不一致和刑期不一致。如案例2:在某院審理的一起盜竊案件中,,一審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后當庭宣判,,對被告人沈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其后,,一審法院出具的書面判決結果卻載明:“被告人沈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此案的情形便屬于刑期的不一致。

2,、技術失誤和實質錯誤

當庭宣判與書面裁判的沖突可能僅系文字錯誤,,也可能是實體問題的錯誤引起。根據(jù)沖突所屬性質,,可以分為技術失誤和實質錯誤,。

技術失誤是指當庭宣判與書面判決僅在個別文字上存在不一致,但是實質上并無不同的情形,。如案例3:在某院審理的一起搶劫案件中,,一審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后當庭宣判,對被告人李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其后,,一審法院出具的書面判決卻載明:“被告人李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書面判決書遺漏了“有期徒刑十年”中的“年”字,。

實質錯誤是指書面判決與當庭宣判在實體和程序問題上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如案例4:在某院審理的一起危險駕駛案件中,,一審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后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其后,,一審法院出具的書面判決結果卻載明:“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被告人張某某不服,上訴提出一審法院口頭宣判結果為拘役五個月,,而隨后出具的書面判決書卻為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

(三)當庭宣判與書面裁判沖突下的觀點爭鳴

在遇到前述當庭宣判結果與書面判決不一致的情形時,,該如何應對,,實踐中觀點并不一致。

第一種觀點認為,,一審的當庭宣判系口誤,,應當以書面裁判為準。一審法院的當庭宣判結果并未生效,,只要一審書面裁判與合議庭評議結果或文書簽發(fā)底稿相一致,,就應當認為當庭宣判系口誤,不應因此改判或再審,。

第二種觀點認為,,當庭宣判具有法律效力,應依法對書面判決予以糾正,。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后當庭宣判,,其當庭宣判與書面判決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其在五日內(nèi)出具的書面判決與當庭宣判不一致之處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種觀點認為,,裁判主文的沖突應以當庭宣判為準,沖突時應依法對書面裁判予以糾正,;裁判理由的沖突應以書面判決為準,,書面裁判可以對當庭宣判的裁判理由予以補充或者更正。理由為:一是因為裁判結果經(jīng)宣告即產(chǎn)生公信力,,未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或撤銷,,所以裁判主文的沖突應以當庭宣判結果為準。二是因為當庭宣判僅概括告知裁判理由,,制作書面裁判文書時可以補充和更正,,以實現(xiàn)裁判說理的詳盡、充分,、準確和規(guī)范,,所以裁判理由的沖突應以書面判決為準。

第四種觀點認為,,技術失誤應以當庭宣判或書面判決中正確的為準,,書面裁判可以對當庭宣判的技術錯誤進行補正;實質錯誤應以當庭宣判為準,,并依法對書面判決予以糾正,,當庭宣判確實有錯誤的,應當通過二審或者再審改判,。理由:一是即使經(jīng)公開宣告的書面裁判中的技術失誤也可以通過裁定的方式予以補正,,所以當庭宣判中的技術錯誤當然可以通過書面判決的形式予以補正。二是書面判決不得對當庭判決作實質改變,,所以對于實質錯誤應以當庭宣判為準,。當庭宣判確實有錯誤的,應當通過二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糾正,。

筆者贊同第四種觀點,,并認為前三種觀點均值得商榷。第一種和第二種觀點均過于絕對化,,第三種觀點存在片面性,。當庭宣判與書面判決相沖突情形的應對,本質上是關于裁判成立及裁判成立后的效力問題,。我國關于裁判成立的法律規(guī)定尚屬空白,,法律的缺位導致了當庭宣判與書面判決相沖突情形下的眾說紛紜。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首先必須從理論上對裁判的成立及成立后的效力進行探究,。

二、當庭宣判與裁判的成立

裁判生效后固然具有拘束力,、確定力,、既判力、執(zhí)行力等在內(nèi)的完整法律效力,,但是裁判成立后至生效前也并非效力空白時段,。關于裁判成立及其效力的理論,我國大陸地區(qū)研究甚少,,國外的一些理論值得借鑒,。

(一)裁判的成立

實踐中,關于裁判的成立也無定論,。有觀點認為裁判在裁判文書簽發(fā)后即已成立,,也有觀點認為裁判在裁判文書公開宣告后才能成立,更有觀點認為裁判在裁判文書送達后成立,。

筆者認為,,前兩種觀點均有一定的道理,第三種觀點混淆了裁判的成立和裁判的生效,。在日本刑事訴訟法理論中對裁判的成立有較多成果,,如有學者認為,裁判的形成包括內(nèi)部的形成和外部的形成,,“裁判的以上表示內(nèi)容是在審判機關內(nèi)部決定的,,這就是裁判的內(nèi)部形成”,“裁判通過告知的形式在外部形成”,。[2]日本也有學者認為,,裁判的成立包括完全成立和基本成立,,“在公開法庭上宣告判決時,判決完全成立,。但是,,在宣告判決之前已經(jīng)寫好判決書時,實際上判決已經(jīng)基本成立了(所謂內(nèi)部的成立)”[3],。筆者贊同將裁判的成立區(qū)分為內(nèi)部成立和外部成立的觀點,,這不僅有利于正確認識裁判的成立效力,還有利于正確解決當庭宣判與書面判決相沖突的問題,。雖然將裁判的成立區(qū)分為基本成立和完全成立的觀點與此并無本質區(qū)別,,但是因為“基本成立”和“完全成立”在漢語中的含義模糊,容易引起歧義,,所以區(qū)分為“內(nèi)部成立”和“外部成立”的表意更為準確,。

(二)裁判的內(nèi)部成立

1、裁判內(nèi)部成立的時間

裁判的內(nèi)部成立是法院內(nèi)部意思的確定,,因為在定期宣判和當庭宣判,、合議制審理和獨任制審理的情形下,法院內(nèi)部意思的確定時間略有不同,,所以裁判內(nèi)部成立的時間也并不完全相同,。

第一,定期宣判案件,,裁判內(nèi)部成立于裁判文書簽發(fā)之時,。在定期宣判的情形下,裁判文書在公開宣告之前均已經(jīng)制作完畢,。在這類情形下,,如果是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刑事裁判的完整生成流程為:合議庭評議和表決——裁判文書制作(包括擬稿,、校對,、簽發(fā)和印制等)——公開宣判并當庭送達裁判文書。如果是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除了不存在合議庭評議和表決階段,,其他程序并無分別。無論是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還是獨任法官審理的案件,,裁判制作均需內(nèi)部的有效簽發(fā),。在裁判文書被簽發(fā)后,裁判的意思表示已經(jīng)被確定,,裁判文書的底稿已經(jīng)生成,,裁判在法院內(nèi)部已經(jīng)成立。所以,,在定期宣判案件中,,裁判的內(nèi)部成立時間節(jié)點均為裁判文書的簽發(fā),。

第二,當庭宣判的合議庭審理的案件,,裁判內(nèi)部成立于合議庭表決之時,。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在當庭宣判的情形下,,裁判文書并未制作,法庭系根據(jù)合議庭評議的表決結果進行公開宣判,。在當庭宣判的合議庭審理的案件情形下,,刑事裁判的完整生成流程通常為:合議庭評議和表決——當庭宣告裁判——裁判文書制作(包括擬稿、校對,、簽發(fā)和印制等)——裁判文書送達,。在合議庭表決后,裁判的意思表示已經(jīng)被確定,,雖然裁判文書的底稿并未生成和簽發(fā),,但是合議庭即將根據(jù)評議表決結果進行宣判,可以認為此時裁判已經(jīng)在法院內(nèi)部成立,。所以,,在當庭宣判的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中,裁判的內(nèi)部成立時間節(jié)點為合議庭的表決,。

第三,,當庭宣判的獨任法官審理的案件,裁判內(nèi)部成立于法庭審理結束至裁判結果當庭宣告之間,。獨任法官審理的案件,,在當庭宣判的情形下,并不存在合議庭評議表決結果和簽發(fā)的文書底稿,,法庭系根據(jù)獨任法官的內(nèi)心確認進行公開宣判,。在當庭宣判的獨任法官審理的案件情形下,刑事裁判的完整生成流程通常為:法庭審理——當庭宣告裁判——裁判文書制作(包括擬稿,、校對,、簽發(fā)和印制等)——裁判文書送達。一般在法庭審理結束之后,,法官已經(jīng)形成了內(nèi)心確認,,裁判即內(nèi)部成立。但是,,因為在公開宣告之前法官的內(nèi)心缺乏外部的形式表現(xiàn),,且這種內(nèi)心確認存在被動搖的可能性,所以在當庭宣判的獨任法官審理的案件中,,裁判內(nèi)部的成立并不是一個確定的時間節(jié)點,,而是一個時間階段,,即自法庭審理結束至當庭宣判之間。

2,、裁判內(nèi)部成立的法律效力

裁判在內(nèi)部成立之后即具有微弱的拘束力,。一方面,裁判內(nèi)部成立后,,在法院內(nèi)部產(chǎn)生一定的拘束力,,如印制的書面文書及之后的定期宣判內(nèi)容應當與內(nèi)部成立的裁判保持一致等。但是,,這種內(nèi)部拘束力比較微弱,。如果在公開宣判之前發(fā)現(xiàn)已簽發(fā)的文書或合議庭表決結果存在錯誤或者遺漏,還可以根據(jù)法院內(nèi)部的工作程序予以變更或者補充,。這種變更或者補充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僅僅存在法院內(nèi)部考核的意義。另一方面,,裁判的內(nèi)部成立對參與訴訟的其他國家機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及社會公眾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無論合議庭的評議表決,,還是裁判文書的擬稿、簽發(fā)等過程均不具有公開性,。而且,,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法院的相關參與人員在公開宣判前尚需要保守審判秘密,。所以,,未經(jīng)公開宣告的裁判并不能為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主體和社會公眾所知悉,對這些主體和社會公眾并不產(chǎn)生任何法律效力,。

(三)裁判的外部成立

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裁判的外部成立時間均為公開宣判,。裁判的外部成立均后于內(nèi)部成立,,即使在當庭宣判的獨任法官審理的案件中,裁判的內(nèi)部成立也一定先于外部成立,,只是這種情形下裁判的內(nèi)部成立和外部成立均通過公開宣告而外在化,,具體時間比較難以區(qū)分而已。

1,、裁判的外部成立與裁判的生效

裁判的外部成立時間為公開宣告終了時,。裁判的外部成立和裁判的生效并非同一概念,裁判的外部成立時間先于生效時間。

雖然裁判的生效時間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未明確規(guī)定,,但是可以從相關的條文中推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判決”。同時,,該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由此我們可以推論出:第一,終審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判決在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后即生效;第二,,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在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后法定上訴期限屆滿即生效。由此可見,,裁判的生效才是與裁判文書的送達密切相關的。裁判的成立與裁判的送達并不存在直接關聯(lián),前述認為裁判成立于文書送達之日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所以,,裁判的外部成立時間與裁判的生效時間并不相同。這種時間差異在當庭宣判的一審案件中表現(xiàn)的尤為明顯,,存在五至十五日的時間差異,;在定期宣判并當庭送達裁判文書的終審案件中表現(xiàn)的不甚突出,可能僅存在若干分鐘的時間差異,。

2,、裁判外部成立的法律效力

裁判一經(jīng)公開宣告即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同于判決生效后產(chǎn)生的法律效力,。生效裁判具有成立裁判所不具有的既判力和執(zhí)行力等內(nèi)容,,裁判成立后所具有的拘束力被裁判生效后的完整法律效力所覆蓋。

裁判外部成立的拘束力主要表現(xiàn)為兩個方面:一方面,,裁判外部成立后即對宣告法院產(chǎn)生拘束力,,此又稱自縛力。裁判的自縛力,,是指裁判經(jīng)公開宣告后即對于作出該裁判的法院產(chǎn)生的拘束力,,未有法定事由,未經(jīng)法定程序,宣告法院不得隨意對自己作出的裁判進行補充,、變更或者撤銷,。關于裁判的自縛力,在大陸法系的訴訟法理論中多有論述,。如日本學者有論述“裁判通過告知的形式形成時,,對審判機關有約束力,不能撤回或變更,。這種裁判的自我約束力,,叫裁判的拘束力”[4]。我國臺灣地區(qū)也有學者論述“訴訟案件經(jīng)裁判宣示或送達時,,即生約束力,,為裁判者除有關程序上之裁定,為求訴訟圓滿迅速進行,,許其自行更正或另行裁定外,,不得徑行撤銷、變更或更正之,,或稱此效力,,為裁判之自縛性,受裁判者,,亦只得依上訴或抗告等程序請求救濟”[5],。另一方面,裁判外部成立后對當事人也會產(chǎn)生附隨的拘束力,。即使是被告人和公訴機關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裁判,一經(jīng)公開宣告也會對當事人產(chǎn)生這種附隨的拘束力,。如果經(jīng)公開宣告的裁判對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判處了實刑,,即使該判決尚未生效,也會附帶產(chǎn)生將被告人收監(jiān)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效果,;反之,,如果經(jīng)公開宣告的裁判對被逮捕的被告人判處緩刑或者宣告無罪,即使該判決尚未生效,,但是會附帶產(chǎn)生將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當庭釋放的法律效果,。

3、裁判自縛力的理論基礎

裁判自縛力理論產(chǎn)生的基礎是法治,,具體的理論點支撐有兩個:

第一,,審判公開主義。審判公開有其獨特價值,,簡單來說,,體現(xiàn)了法治要求,是司法公信之源。[6]根據(jù)審判公開主義的要求,,裁判均須公開宣告,。裁判只有經(jīng)公開宣告,才能夠為當事人,、社會公眾等所知悉,,才能夠取得公信力。裁判經(jīng)過公開宣告便被固定化,,當事人及社會公眾便可因此產(chǎn)生一種信賴感,。這種信賴感的累積也是形成法律和法院權威的重要因素。如果裁判在公開宣告后仍然可以隨意補充,、變更或者撤銷,,容易使社會公眾產(chǎn)生法律被法院玩弄于股肱之間的錯覺,這不僅會損害法律和法院的權威,,甚至會動搖法治的基礎,。所以,根據(jù)審判公開主義的要求,,裁判在公開宣告后就應該對宣告法院具有拘束力,。

第二,程序的價值,。刑事訴訟法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主要是通過程序來實現(xiàn)的,程序是刑事訴訟法律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俺绦蚴菄遗c公民個人之間的紐帶”,它具有“作繭自縛”的效應,,“法院的判決最典型的體現(xiàn)了由程序所產(chǎn)生出來的既定力和自縛性”,。[7]這種既定力和自縛性便是程序的功用之果,程序因此能夠對公權力形成有效制約,,從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訴訟權利,,實現(xiàn)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所以沈家本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訴訟律不備,良民亦罹其害,?;诔绦虻膬r值,也要求經(jīng)過公開宣判程序的裁判結果對宣告法院產(chǎn)生拘束力,,以對國家公權力產(chǎn)生制約,,保障公民權利。

4、裁判自縛力的緩和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裁判也是人制作的,即使再細心,,在公開宣判或文書制作時的錯誤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所以,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務中對這些錯誤中的部分類型予以包容,,允許裁判法院當庭更正或者裁定更正,,這就是裁判自縛力的緩和。

一般認為下述兩種情形下,,裁判的自縛力可以緩和:第一,,宣讀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錯誤,在宣判程序終結前可以即時更正,。對于宣讀過程中出現(xiàn)的口誤等,,如果在宣判程序終結之前發(fā)現(xiàn),可以允許法庭當庭即時更正,。對此在日本刑事訴訟法理論中也存在這種觀點,,如有學者認為“一般認為,如果宣讀明顯有錯誤,,在宣判程序終了以前,,可以訂正(程序終了后,只能通過當事人提出上訴來解決)”,。[8]第二,,宣告程序終結后發(fā)現(xiàn)的錯誤,不影響裁判實質的可以補正,,但不得對裁判作實質性更改,。對于宣判終了后發(fā)現(xiàn)的錯誤,如果系技術失誤的,,裁判法院得以更正,,如果系實質錯誤的,裁判法院不得更正,。對此在國外的立法中是存在立法例的,,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七百一十條規(guī)定,宣告判決的法院可以對判決中出現(xiàn)的純事實性差錯進行更正,,但是對法律性質的推理上的錯誤不得進行更正,;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立法規(guī)定,一般對裁判理由上的瑕疵及純事實性差錯可以更正,,裁判主文不得更正,。

 三,、當庭宣判結果與書面判決不一致的處置

基于以上裁判成立及裁判自縛力的理論,并結合我國當庭宣判的實踐情況,,筆者認為如果當庭宣判與書面判決不一致時,,應允許書面判決對當庭宣判的裁判理由予以補充和更正,也應允許書面判決對當庭宣判中的技術失誤予以補充和更正,,但是書面判決對當庭宣判中的實質錯誤不得補充,、更正或者撤銷。具體處置時,,應注意以下幾個關鍵點:

第一,,裁判在公開宣告后即產(chǎn)生拘束力,這種拘束力主要表現(xiàn)為對宣告法院的自縛力,。一方面,,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之判決在公開宣告后雖然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其仍然具有拘束力。這種拘束力具有不均衡性,,對當事人等僅產(chǎn)生附隨的法律效力,,但是對于宣告法院已經(jīng)產(chǎn)生自縛力。這種自縛力實際表現(xiàn)為:經(jīng)過公開宣告的裁判,,未經(jīng)法定程序裁判法院不得加以實質性的變更或撤消,。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判決一經(jīng)公開宣告,,即已成立,其后的書面判決書均不得隨意實質性地更改之前公開宣告的判決結果,。另一方面,,對于公開宣告后即當庭送達裁判文書的終審裁判,在公開宣告后同樣產(chǎn)生拘束力,。只是因為公開宣告與當庭送達的間隔較短,這種拘束力隨后便被生效裁判的確定力,、既判力,、執(zhí)行力等法律效力所掩蓋。如果終審的判決和裁定的法律效力被之后啟動的再審程序所動搖,,裁判的自縛力就可以再次得以顯露,。在再審程序中,一審判決的裁判法院未經(jīng)法定程序也不得隨意對之前公開宣判的結果予以實質性的補充,、變更或者撤銷,。

第二,判決的合法性需要以公開宣告為前提,,未公開宣告的判決不能取得合法性,。即使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必須公開進行,這是審判公開主義的具體要求之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的制作具有不公開性,只有經(jīng)過公開宣告才能為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及社會公眾等所知悉,。法院的判決只有經(jīng)過公開的對外宣示,才能獲得公信力,。未經(jīng)公開宣告的判決尚具有不確定性,,充其量只是合議庭或者法官個人的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判決只有向社會公示后才能獲得合法性,,才有可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

第三,,在裁判的成立上,,當庭宣告與定期宣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nèi)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nèi)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判決的宣告有當庭宣告和定期宣告兩種形式,二者在法律效力上并無差異,。只是在定期宣告判決的情況下,,判決書已經(jīng)制作,在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而當庭宣告判決,,由于判決書的制作另需時間,,當庭宣告判決后并不能立即送達判決書。兩種判決宣告方式存在的這種程序上的差異僅對裁判的生效存在影響,,對裁判的成立及成立后的效力并不影響,。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裁判一經(jīng)公開宣告即告成立,,在這一點上二者并無不同,。

第四,未經(jīng)法定程序,,書面裁判不得對已公開宣告的裁判結果作實質性變更,。其一,宣告法院不得在隨后出具的書面裁判中對公開宣告的裁判結果作實質性變更,,但是可以對已宣告的裁判中的瑕疵予以補正,。一方面,書面判決可以對之前當庭宣判中的技術失誤予以補正,。在最高法院發(fā)布的《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中有一種刑事裁定書用于補正裁判文書失誤,,對于文書中發(fā)現(xiàn)的個別文字性錯誤或者遺漏等技術的失誤可以裁定補正。書面裁判文書尚且可以補正,,當庭宣告中的技術失誤亦得補正,。從訴訟效率和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角度出發(fā),與其在書面裁判之外再出具裁定補正,,不如在書面裁判中直接補正,。其二,對于已經(jīng)宣告的裁判結果中的實質性錯誤,,應當通過上訴,、抗訴及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變更或撤銷。對于上訴或者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可以在不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前提下,,依法作出變更或者撤銷一審公開宣告的裁判,也可以在存有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將案件發(fā)回重新審理,。在案件發(fā)回重審的情況下,,原公開宣告的裁判的拘束力便被依法解除,原審法院才可以變更或撤銷自己之前公開宣告的裁判,。其三,對當庭宣判中的裁判理由可以在之后的書面判決中較多補正,,但不得對裁判理由的要點進行實質性更改,。因當庭宣告裁判僅概括告知裁判理由的要點,裁判結果的完整說理更加依賴于書面裁判,,所以應當允許在不對當庭宣判結果進行實質性修改的前提下,,書面裁判可以對當庭宣判中的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補充和變更,。

綜上所述,裁判經(jīng)當庭宣告即產(chǎn)生法律拘束力,,其后的書面裁判僅可以對當庭宣告裁判中的技術失誤予以補正,,不得對當庭宣告的裁判作實質變更,當庭宣告裁判中的實質性錯誤應當通過二審程序或者審判監(jiān)督程序糾正,。對當庭宣告作實質性更改的書面判決可以被認為是新判決,,因該新判決未經(jīng)公開宣告,違反了審判公開主義的要求,,不能夠取得合法性,。據(jù)此,對于案例1,,書面判決遺漏了當庭判決的部分裁判理由要點,,一審法院可以在發(fā)現(xiàn)錯誤后裁定補正,二審法院也可以裁定維持原判,,并在裁定中對一審判決中的錯誤予以補正,;對于案例2,書面判決對當庭判決作了實質性變更,,二審法院應當對書面判決結果與口頭宣判結果不一致之處予以糾正,;對于案例3,書面判決存在技術失誤,,一審法院可以裁定補正,;對于案例4,書面判決對當庭宣判結果作了實質性更改,,二審法院應對書面判決結果與口頭宣判結果不一致之處予以糾正,,即維護一審口頭宣判結果,同時基于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法院無法改判并處罰金刑,,故對于該當庭宣判存在的法律適用上的錯誤,只能根據(jù)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再審改判,。

(作者分別系刑二庭副庭長,、助理審判員   責任編輯 陸文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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