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打官司一般都是“弱勢群體”,,因為各項義務較多,,加上“不利解釋”原則,敗訴率比較高,。因為管理雇主責任險,,我很好奇雇主責任險在司法實踐中有什么遭遇,因此檢索了2014年以來公布的有關雇主責任險的裁判文書120多份。不查不知道,,120份中有56份涉及雇主責任險的傷殘比例賠付,、醫(yī)藥費免賠、精神損害賠償?shù)葐栴},,在這56份里,,可以用“慘不忍睹”形容保險公司,敗訴率超過90%,。 以下是這個56份民事判決書的一些數(shù)據(jù)統(tǒng)計: 1,、56份判決書涉及11家保險公司,其中人保財險占55%,,太保財險占20%,,以下依次是平安財險、國壽財險,、中華聯(lián)合,、大地財險等; 2,、56份判決書,,一審案件31份,二審案件25份,;二審案件均維持一審判決,,二審案件保險公司只勝訴一起,敗訴率96%,。 為什么這類官司保險公司幾乎逢打必輸,?因為保險公司根據(jù)雇主責任險條款賠付時,按照行業(yè)慣例,,會將根據(jù)傷殘等級按責任限額的百分比進行賠付,,比如每人責任限額是10萬元,十級傷殘賠付1%就是1000元,,九級4%就是4000元,,八級10%就是1萬元等,以此類推,,保險條款正文會做一個說明,,條款附錄會有一個傷殘賠付比例表。 但是,,條款正文里對傷殘賠付比例的文字說明部分未加粗加黑,,附錄的表格也沒有進行相應的區(qū)別明示。問題就在這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給付或者給付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币虼藗麣埍壤r付的約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該做出相應的警示,,并且“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p> 類似的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還有超醫(yī)保范圍用藥的醫(y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計算問題等。現(xiàn)在一般的“除外責任”等免責條款現(xiàn)在都會加粗加黑,,但是這些在“賠償處理”里細化的各類賠付規(guī)定,,都未做加粗加黑處理。加之很多基層公司操作不規(guī)范,,存在代簽字,、不給被保險人條款或不給傷殘賠付比例表等行為,因此只要打此類官司,,保險公司基本必輸無疑。 56份判決書中僅有的幾個保險公司勝訴案例中,,其中一例認為”傷殘等級所對應的賠償比例是采用列表的形式予以體現(xiàn)的,,均有別于一般的保險條款,應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提示義務”,;一例認為“被保險人在“投保人聲明”一欄加蓋公章,,而此處就注明投保人對保險條款及免責條款已知悉及完全理解,故應認定被告對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瑑衫J為原告長期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并發(fā)生過多起賠付,,應該知道相關賠償處理規(guī)定,應減輕保險公司提示說明義務,。 自2013年6月保險法司法解釋二正式實施以來,,保險公司過去因除外責任等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得到減輕,,改變了2013年以前有關免責條款官司逢打必輸?shù)默F(xiàn)象。但是在雇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領域,,因為傷殘賠付比例表,、誤工費等賠償處理的存在被歸為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面對這類官司仍然逢打必輸,,相關判例一抓一大把,,觸目驚心。 兩個建議:一是建議保險公司應當重新完善下發(fā)雇主責任險條款,,將所有涉及減輕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條款內(nèi)容全部加粗加黑以區(qū)別于其他一般條款,;二是建議法院重新審視保險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個別法院存在認為傷殘賠付比例屬于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無效條款,、精神損害等明確免責的項目也應當賠償,、隨意擴大自由裁量權和加重保險公司說明義務的現(xiàn)象,實際上這樣有違保險行業(yè)操作慣例,,也對保險公司正常經(jīng)營帶來很大困擾,。 附錄(56份判決書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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